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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第八中学学校章程

 木一过 2023-11-06 发布于甘肃

《柳州市第八中学章程》于2016年1月18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关于申请核准(柳州市第八中学章程)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现予以公布。

《柳州市第八中学章程》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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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第八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2016年1月18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届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序   言

柳州市第八中学建于1963年。现有两个校区,本部位于交通便利的屏山大道东端,毗邻箭盘山公园;南校区位于209国道,桂海高速公路入口处附近,周边有风景秀丽的大桥响水河,古人类遗址白莲洞、名胜风景区都乐岩。两个校区的环境优雅宜人,到处洋溢着乐学、善思、向上的氛围。
学校目前现有学生近4500人,教职工231人,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6人,本科学历198人;中学高级教师67人,教师整体素质较高。
建校以来,我们潜心办学,持之以恒,经过几代人的探索,形成了独特的办学模式:
(一)通过数学特色办学,创建了以数学思维训练、计算机信息学和科技综合实践为主要内容的科技创新课程体系。
(二)通过创建英语特色办学,创建了以中西方文化交流为主要内容的英语口语课程体系。
(三)学校紧紧围绕“做有中国灵魂和世界眼光的现代人”的培养目标,尊重学生个性,让所有不同的学生都获得应有的发展。八十年代我校确定为足球传统体育项目学校,连续多年在柳州市初中组足球比赛中荣获冠军,形成了学科教育、科技创新教育、足球传统项目的三大学校教育特色。
    学校采用先进的教育理念,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独特的办学模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教学质量逐年提高,社会影响日益深远,已成为柳州市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一流的优质初级中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柳州市第八中学,简称柳州八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隶属于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实行校长负责、党总支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学校经登记批准,开办资金346万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拥有2个校区。
School Name :No.8 Middle School of Liuzhou.
学校本部地址:柳州市屏山大道385号,邮编545006。
The Address of Main Campus:  No. 385,Pingshan Avernue,   Liuzhou.zip code: 545006. 
南校区地址:柳州市柳石路450号,邮编545005。
The Address of Southern Campus:No.450,Liushi Road,Liuzhou. zip code: 545005.
官方网站:柳州八中新闻网 - 柳州教育博客
http://xxblog./lzsbz/index.aspx
第三条 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柳州市教育局、鱼峰区教育局当年相关招生文件精神要求招生。招生对象为本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在学额有余的情况下,适量招收本学区以外的其他小学的应届毕业生或进城务工随迁子女。
第四条 办学宗旨:立足基础,面向全体,以人为本,服务社会。
校训:求真笃学,知行合一。
校风:文明守纪,团结协作,乐于奉献,求实创新。  
教风:敬业爱生,为人师表,探索进取,真情善诱。
学风:博学、多思、自信、超越。  
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办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初中教育。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具有中国灵魂和世界眼光的现代人。
学校办学理念:尊重个性,让所有不同的学生都获得应有的发展。
教师誓词:我是一名光荣的八中人,我愿心存幸福从教之心,立振兴八中之志。我愿追求真理,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以身立教;热爱学生,甘为人梯;尊重家长,团结合作;严守承诺,廉洁从教。我愿终身学习,把我美好的人格,平凡的智慧乃至整个心灵,奉献给我所热爱的学生和教育事业!
第六条 校徽: 校徽由两个字母E变形成两只在高空飞翔的鹰,组成的图案是阿拉伯数字8。鹰代表搏击长空、志存高远,寓意八中人开拓进取、顽强拼搏,学校教育教学前程广阔。图案中蓝色的大鹰和青色的小鹰寓意着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大鹰托起小鹰在蓝天下展翅高飞。两环相扣代表融洽的师生关系和学习氛围。标准的蓝色和青色,代表学校教育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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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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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刊:《静待花开》,一年四期。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按教育规律办学。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任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三)拟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保证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的稳步提高。
(四)依法(劳动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程序实施奖励和惩罚;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财产。
(五)逐年增加专项经费,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七)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授权,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学校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二)人事权:在认真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在上级行政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教职工的使用,包括聘用、缓聘、解聘;有权对教职工进行奖惩。
(三)财务权: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在校长领导下,学校财务部门依法照章管理学校财务和财产。
第十一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请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职数的副校长和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等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校长负责。
(一)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行政部门。执行学校工作决定,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二)政教处: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同时还负责管理住宿学生,抓好住宿生的纪律、卫生和安全。
(三)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同时还负责我校外籍教师的管理。
(四)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还负责学校的对外宣传和各种电教设备的管理。
(五)总务处: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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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八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执行。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以后,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经协商一致,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鼓励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著书立说。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应当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继续聘任(用)、职务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进行评判。
第二十七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并获得上级奖励,或者对学校做出了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根据奖惩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依法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于拟作出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在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以后决定。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主管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接收学生。本部和分校学生的入学资格,按照柳州市教育局划定的学区审核录取。
第三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不公平的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付诸行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
(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困难学生,学校根据能力履行助学义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根据设置的奖惩规定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在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及监护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不服处分结果的,可以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到处分以后,认真改正了错误、进步显著的,在下一学期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以后,可以撤销原来的处分决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拟定的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四十二条 坚持学科教育、科技创新教育、足球传统项目三大学校教育特色办学,并带动学校教育全方位发展,办好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初中教育。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坚持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稳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习惯。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视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各种能力的培养。
学校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客观、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习成绩排列名次,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在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的同时,不讽刺挖苦、粗暴压服学生。学校加强全体教职工的师德师风教育,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场馆、食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建设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设置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原则上不随意停课,但遇到灾害性天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特色办学模式,继续加强对学生的数学思维训练,加强外语口语训练,加强对外交流学习,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培养具有世界眼光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将不断完善教师评价体系。探究多元的教师评价方式,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教育教学评价方式,提高师生积极性,全面推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提升。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对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督导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家委会依据学校家长委员会章程,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促进家校交流。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主动邀请或积极配合所在街道及附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共建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开展的综合治理工作,优化教书育人环境。通过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家校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鱼峰区教育局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收费许可。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结构和用途。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新建等工作,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D级危房。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捐赠款项一律汇入柳州八中教育专项基金,用于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成绩的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小组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生效。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来制定的制度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均以本章程的要求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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