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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实验小学学校章程

 阅读与探究 2019-11-30

(厦门实验小学十一届二次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福建省厦门实验小学,英文表述为Xiamen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Fujian;学校前身是1944年爱国侨领陈嘉庚先生倡办的国立第一侨民师范附属小学,校名几经更改,1978年确定为现名。学校是福建省首批办好的重点小学之一。住所地为厦门市思明区同安里5号。网址为http:// syxx.xm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厦门市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性质为公办全日制小学,学制为六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划片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厦门市片区内户籍足龄儿童,招生规模以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实验性、示范性,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办学特色

学校的主要任务:立足学校实际,创新发展举措,追求品质教育;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师德教育为抓手,继续锤炼一支“特别爱学生、特别守纪律、特别讲奉献、特别会教书育人”高尚的教师队伍;加强学生养成教育,倾心培育厦门实验小学学生 “遵守纪律、文明有礼、勤于学习、活泼勇敢、富于创新、品学兼优”的特质。

学校的办学理念:人人出彩 个个精彩。

学校的办学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实验性、示范性,师生和谐发展,素质全面提高。

学校的发展规划:在厦门市基础教育“窗口”学校的基础上,实现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优质教育,成为福建省享有重要影响力、全国知名的一所实验性、示范性小学;在学校理念文化的指引下,把学校办成队伍和谐向上,学生活泼上进,校园环境优美,软硬件设施先进,管理一流,师资一流,质量一流,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和谐共振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诚、勤、毅、创”;校风:“尊师学好,爱生教好”;教风:“严、实、精、活”;学风:“文明、勤奋、自主、活泼”。

第八条

学校的校歌为:《放飞理想》(作词:苏晚霞,作曲:吴如光)

校徽:

 

 

学校校报为《凤凰树》报;校庆纪念日为每年的11月12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厦门市教育局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学校管理方案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对人员聘任、经费使用、设施管理、考核、奖惩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等方面具有决策权。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教育改革的要求、特区的需要和学校的实际,提出长远设想、任期目标,制定工作计划;对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工作的各项目标、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管理学校人事工作,调配岗位人员安排,建立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抓好领导班子和教职工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按时向教代会述职,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

(三)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育研究工作,确定教研和科研课题,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四)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教师教书育人,发挥办公室、工会、德育科和团队组织在思想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五)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开展丰富多采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师生生活;强化安全意识,保护师生身心健康。

(六)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勤工俭学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各种收入,根据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七)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制度,决定对教职工进行工作考核、奖惩和职务晋升;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决定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校长办公会由校级领导、党总支正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设为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党总支书记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负责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批示,研究安排党总支工作,将党总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总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制定党总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每学期党组织活动。检查党总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批评,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三)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与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校长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行政工作,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加强党员责任区工作,指导并检查各党支部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及开展工作情况。做好党总支部学年工作总结和表彰、奖励工作。

(六)负责关心、指导工会、共青团、统战、少先队等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学校德育、教学等工作。

(七)积极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八)抓好党总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党总支部委员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九)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全校教职工的政治学习,努力提高两支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指导教代会开展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的管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副校长由厦门市教育局考察、任免。在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工作,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全面负责所分管的学校工作,对所分管的工作不推诿,敢于负责。

(二)协助校长管理全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推行素质教育。

(三)领导德育科组织、安排、处理学校德育的日常工作,负责全校学生教育活动的组织工作,指导德育科开展各类活动。

(四)领导教务科组织、安排、处理学校教学的日常工作,负责全校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领导办公室做好人事、工资、档案、对外宣传联系和文秘工作,负责学校日常工作安排与协调,做好教师出勤、教师工作考核、评先评优等工作。

(六)领导总务科组织、安排、处理学校日常校园管理、食堂管理工作。为学校校园建设发展及时提出建设性建议。认真保障全校教育教学活动需要。

(七)负责退管工作,协助工会开展“建家”活动,努力构建“和谐、温馨、向上”的教职工精神家园。

(八)负责学校法制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保卫干部制定校园法制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条例,根据上级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创建“平安校园”。

(九)负责分校及托管学校的管理工作,对分校及托管学校在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学教研、学生发展、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努力学习教育教学管理理论和教育法规,提高教育教学的管理水平,经常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进行调研、检查、督促,了解实际情况,为校长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协助学校党总支做好全校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教育,培养一支优良的师资队伍。

当副校长不止一名时,由校长对以上工作进行分工。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组成。校务委员会会议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党总支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及战斗堡垒作用。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每年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了解和解决工会及其他组织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工会是党政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一) 每年至少召开教代会一次,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有重大决策都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征求代表意见后方可执行。

(二) 在工会委员任期届满时要定期选举产生新一届工会委员,确保工会组织健全,切实履行工会职责。

(三) 成立民主评议小组,对学校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并组织老师进行民主测评,对于测评满意率低的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或者提出免职等意见和建议。

(四) 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对于需要公开的相关事项都必须公开并接受社会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五)每学年征集教师对学校各项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教师的利益,及时向学校反映教师的心声。(这一条是针对学校而非对针对工会的要求,不宜放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条款内进行描述)

第十七条  根据厦委编[2009]47号文件规定,学校设置教务科、德育科、总务科、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各科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职能部门负责人根据《厦门实验小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条例》竞聘上岗,由学校党组织考察,由学校聘任,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执行《厦门实验小学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意见(修订)》,加强教学精细化管理,讲究精讲多学,落实教学改革措施,引导教师转变教育观念,促进新型师生关系的形成,进一步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二)加强课程建设,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比例的通知》,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义务教育课程,进一步建设学校的选修课程、校本课程,形成多元立体课程体系。

(三)探索减负措施,贯彻落实上级减负文件精神,执行《厦门实验小学减负规定》,深入探究有效教学,各学科形成高效的校本作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益。

(四)执行《厦门实验小学教研组长职责》,《厦门实验小学备课组长职责》和《厦门实验小学两级组长工作考核方案》,探索学科教学质量负责制,把教研组、备课组建设成为学习型、研究型的组织,提升校本研修质量,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五)树立科研兴校理念,以各级课题研究为抓手,提升教师教育研究水平,推进学校数字校园建设,探索基于信息化的智慧课堂教学策略。

(六)制订并落实《厦门实验小学学生学习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开发学生潜能,优化学生的学习方式,深入探索提高学生的自主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方法和途径。

(七)关注学生差异,探索作业分层形式,建立学困生辅导方案,提升学困生转化效率。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德育管理,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坚持以德育首位全员德育为理念,构建我校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德育工作新格局。

(二)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和良好品德;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己管理自己、帮助别人、为集体服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为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打下初步的思想品德基础。

(三) 牢固树立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理念,以德育工作的四个任何(在任何工作、活动中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在任何时候教师都要成为学生的表率;在任何时候发现学生行为的闪光点都要褒扬;在任何时候发现任何学生的不良行为的萌芽点都要进行教育、劝导。)为工作目标,不断提升德育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四) 教师要抓住德育契机,精心设计德育活动,讲究德育方法。主要通过说服教育、榜样示范、实际锻炼体验、表扬和批评、奖励和惩罚等方法,让学生在德育活动中学会做事,学会做人。

(五) 采取各种德育途径开展德育工作,充分挖掘各学科课程中的德育因素,并通过主题明确、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体验活动,充分利用早会、班队会、年段大会等德育阵地,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品德行为,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六)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发挥心理咨询室的作用,与家长一道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按照厦门市有关招生政策招收当年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按要求建立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三)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评先评优获得公正评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厦门实验小学学生规章制度,自主自立,学会约束和抵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勤奋学习,勤俭节约,热爱劳动,文明有礼,从小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劳动习惯、生活习惯。

第二十六条 依据《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学校为每个学生建立全国电子学籍。
    (一)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根据学生实际学习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二)小学每学段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三)小学修业期为六年,学生修业期满,学生修满六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经重考后仍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明,三年内允许回校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采取自评、互评、教师与家长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学生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对品德优良、特长明显、综合发展的学生给予奖励,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或身患重病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经教育未见明显改进的学校将根据规定予以解聘。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根据《厦门实验小学教职工工作考评条例》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处分、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了享受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受有下列权利:

(一) 教师享受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教师政治、业务培训权利。

(二)教师享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教育教学自主权利,对专业学术问题发表观点的自由权利和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三)教师经考核合格后,根据《福建省厦门实验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的具体原则,享受其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了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教育法规,依法执教,依法办事,做遵纪守法的好教师。

 (二) 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加强师德修养。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严格执行《厦门实小德育工作要求》等相关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执行学校《教学流程管理实施意见》,严格执行“三表”,发扬“严、实、精、活”的教风,把好教学质量关。

 (五)爱我实小,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服从学校分工。树立实小教师爱生、严谨、敬业的师德形象;朴素、端庄、得体的外表形象;扎实、活泼、精博的教学形象;文明、有礼、大方的社会活动形象。

(六)规范收费行为,教师个人无权设立收费项目。

(七)爱护公物,维护校产尽职尽责,树立安全意识,遵守校园创安制度,承担创安责任。

(八)主动参与各种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内容如下:

(一)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住房、医疗、离退休等方面的基本福利待遇。

(二)根据《厦门实验小学职工单项工作绩效奖励办法》、《厦门实验小学评优表彰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三)根据《福建省厦门实验小学教师子女奖励办法》规定,对于优秀教工子女予以表彰。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五条  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让家长、社会与学校共同构建和谐教育环境,形成严密、立体、整合的育人体系。

(一)充分挖掘丰富的德育资源,打造广阔的教育时空,拓宽学生的学习渠道,积极探索、创新家、校、社共建的模式,构建家校学习共同体,形成我校独具特色的家校教育文化。

(二)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加强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专长的培训,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完善德育共育机制,构建家校社合作体系,形成系统性、激励性的教育机制,促进学生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班级、校级两级家长委员会,实现 “家校配合,共同育人”的育人格局。

(一)积极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听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促进学校更好的发展。

(二)办好家长学校,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积极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密切与社区及共建单位的联系,以校外教育资源为依托,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发挥校友的资源优势,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国际教育与师生交流,加强与不断扩大对外师生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汲取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868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经费。

第四十一条  依据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等方法与条例,对校产按时录入、公示、巡查、报废、清查与核实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并且逐步推进校产管理的数字化建设,提高校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确立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出纳人员持证上岗,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审批、报销管理、账目公示等制度与流程。对照岗位职责,做好财务工作。

第四十三条  依据上级部门发布的有关收费文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加强对受赠财产和现金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安全

第四十五条  依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强化安全防范教育和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加强防火,防地震,防盗,防电,防拐骗教育,及时发现和排查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为师生创设良好的学习、成长环境。

(一)每位教师要树立开展任何教育教学必须首先考虑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

(二)保障校舍、设备、设施安全。建立治安、消防、防踩踏、防台防汛、防震抗灾等制度和应急机制,备便器材物质。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和周边综合治理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动,健全警校联动机制,建设平安文明校园。开展好家长志愿者护校安园活动,家校携手固安全。

(三)组织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郊游等活动,有安全预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拓展社会教育资源,加强安全教育,开展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师生自护自救能力。

(四)充分发挥综治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作用,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学校周边安全整治和校内师生安全教育。加强物防、技防和人防建设,加强物业监管,保安培训和考核,严格落实门禁制度,把好门禁关,确保门禁安全。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四十六条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相关考核评价的文件,成立学校卫生领导小组及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对照岗位职责,做好学校医务卫生工作。 

第四十七条  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卫生基本标准,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校内各职能部门起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须呈报厦门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校长办公会讨论,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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