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型国企供应链金融平台的模式
大型国企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搭建供应链金融平台体系,构建基于核心企业的“1(核心企业)十1(供应链金融平台)十N(金融机构)十N(供应商)”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一)核心企业
大型国企作为核心企业,基于与上游供应商的真实业务背景向其开立电子信用凭证,同时负责向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一定的采购数据和财务共享核算数据信息共享,以及根据供应商的信用状况确定授信总额、定价原则,并在电子信用凭证到期时,乐担支付义务,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保理公司。
(二)上游供应商
上游供应商接收到基于与核心企业真实交易背景的电子信用凭证,可以直接向保理公司进行贴现,由于电子信用凭证可拆分、可转让,因此供应商也可以将电子信用凭证分别向其不同的上游供应商企业进行付款,上游供应商接收电子凭证后可向二级上游供应商进行支付,实质上为债权转让,即不需要资产变现就可以解决自身的对外支付问题。同时,上游企业接收到电子信用凭证除了可以向二级上游企业继续支付外,也可以直接对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同时承担融资费用。二级供应商接收到电子信用凭证后可继续再向其上游企业进行支付,也可以直接向保理公司提出融资申请。
(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理公司以及银行,一方面其主要作用是贷前管理,即作为资金的持有者为平台提供资金支持,保理公司主要经办各级持有电子信用凭证的上游经营主体的变现需求相关的业务,银行主要经办再保理业务以及资产支持证券(ABS)业务。另一方面是贷后管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的到期偿付以及风险控制。
(四)供应链金融平台
供应链金融平台将会完全模拟中心银行发行货币的基本原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手段,依托金融政策允许的商业保理工具和资本市场的相关资产证券化工具,利用金融科技,最终依国企的现金储备加上可以获取的外部信贷信用,通过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可控转化,从而实现企业信用在企业供应链条上的高效安全流转。
(五)电子信用凭证
电子信用凭证是买方企业(国企)向下游卖方企业开具的体现基础合同项下交易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电子凭证,是买方(国企)企业给子基础合同项下支付义务向卖方企业提供的在约定时间完成付款的承诺函。这种给子核心企业信用的电子信用凭证是一种创新型互联网产业金融产品,具有高信用、可拆分、可转让、可融资的特性,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国企产业生态圈用户,风险可控,使用灵活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