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最高判例 编者按 发票问题是合同及商事交易中的重要问题,但却常常被忽视。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最高法院案例及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对涉及“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和观点进行梳理、分析,供读者朋友参考。 1 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2 仅以发票、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并不充分。 展开剩余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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