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关于 “开发票义务” 的13个实务要点

 事理通达 2023-11-07 发布于河北

转自:最高判例

编者按

发票问题是合同及商事交易中的重要问题,但却常常被忽视。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最高法院案例及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对涉及“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和观点进行梳理、分析,供读者朋友参考。

1

免除收款方开具发票义务的合同条款,属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认定无效。

观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2

仅以发票、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已履行付款义务,证据并不充分。

展开剩余86%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