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类型:污染环境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南客村西路北发现一个废品回收站,场区内堆放有大量蓝色皮桶、白色塑料吨桶和废铁等废品。其中标识为环氧树脂的吨桶约80个,北侧围墙处疑似掩埋不明废弃物,对回收站北侧进行挖掘,经挖掘、称重,白色、红色黏状固体废弃物及沾染有废弃物的土壤共计3050千克。废弃物填埋区域南北长约4米,东西宽约2.6米,废弃物厚度约0.7米。经鉴定,该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14-13。
经调查询问,该废品回收站私自处置、倾倒废桶中残留的危险废物,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综合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渗坑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采取强制措施两人,该案在继续深挖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