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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书洋康乐 2023-11-07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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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督促企业加快问题整改,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办。根据《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现将近期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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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同立废品回收站利用渗坑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例类型:污染环境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镇南客村西路北发现一个废品回收站,场区内堆放有大量蓝色皮桶、白色塑料吨桶和废铁等废品。其中标识为环氧树脂的吨桶约80个,北侧围墙处疑似掩埋不明废弃物,对回收站北侧进行挖掘,经挖掘、称重,白色、红色黏状固体废弃物及沾染有废弃物的土壤共计3050千克。废弃物填埋区域南北长约4米,东西宽约2.6米,废弃物厚度约0.7米。经鉴定,该废弃物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14-13。

经调查询问,该废品回收站私自处置、倾倒废桶中残留的危险废物,通过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综合判断,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利用渗坑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采取强制措施两人,该案在继续深挖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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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河北普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针对2023年5月29日上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检查河北汇泽瓷业有限公司交办问题进行调查,发现2023年3月20日河北普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北汇泽瓷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对监测报告(普华测字〔2023〕第143号),采样时间为2023年3月1日10:46至18:05,用时大约7小时。通过调阅动态监控视频发现实际现场监测时间22分钟,与报告上时间不符,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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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来源:监测数据异常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8日,根据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核查任务,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北三农农用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站生化池曝气装置2023年6月14日损坏,污水处理设施一直停运,停运期间,企业噻唑膦车间正常生产,产生污水排入应急事故池贮存,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企业污水站管理人员将市政自来水用管路接入污水处理站生化系统终沉池,与污水处理站故障前剩余处理后废水混合后进行稀释排放,该企业近十天水质在线监测氨氮数据小于0.01mg/L,在线监测数据无法真实记录企业生产污水排放情况。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采取强制措施六人,该案在继续深挖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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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石家庄华尔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填埋工业废弃物案

案例类型:非法填埋工业废弃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石家庄华尔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厂区新堆放大量土方,进一步检查发现厂区东南车间地面破开有挖掘痕迹。市生态环境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现场挖掘出具有该企业污染特征的化工原料包装袋(桶),粉状物料等工业废弃物,经司法鉴定为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采取强制措施两人,该案在继续深挖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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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栾城区赵庄村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例类型:严重污染环境案

案件来源:信访举报线索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凌晨1时许,接到举报电话称:栾城区窦妪镇赵庄村有一家无名电镀厂向土地倾倒化学废料,疑似环境污染。执法人员迅速到被举报地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被举报地点为一家电镀加工点,现场有明显生产迹象。该加工点厂房内电镀加工池东侧分别有南北两个渗坑;北侧渗坑旁有暗管(PVC材质)连接至电镀工作区内,渗坑内有存水;南侧渗坑呈泥状。2023年4月15日,委托河北欣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电镀加工池内废水及渗坑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经河北欣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XLKJ检字〔2023〕第04120号)中显示栾城区赵庄村电镀加工点电镀加工池及渗坑内不明液体含有六价铬,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厂区外东侧采集的土壤样品检出六价铬553mg/kg,车间内东侧采集的土壤样品检出六价铬923mg/kg,车间内东南角采集的土壤样品检出六价铬54.9mg/kg。确认该电镀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并对东墙外及渗坑周围的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认定六价铬化合物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确认当事人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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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河北英胜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

案例类型:污染环境案

案件来源: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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