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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营业额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配比异常发现企业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

 刘刘4615 2023-11-09 发布于辽宁

海湘税语 2023-11-09 07:03 发表于甘肃收录于合集#稽查案例9

#风险指标2

海湘税语26

案情简介: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收到一封匿名涉税违法举报信件。来信内容简短,称“L饲料公司设置内外两套账簿,虚假申报,隐匿大量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几天后,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个举报电话。来电人称L饲料公司举报信是其所提供,知晓该公司有逃避纳税行为,企业账外资料藏匿于一处闲置仓库中。举报人还提供该仓库的准确位置,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尽快予以核查。

综合举报人情况和其提供的相关线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将线索转交至稽查部门。检查人员收到线索后,对L饲料公司近三年来的涉税信息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和初步核查。

L饲料公司主要从事饲料生产销售业务。2020年—2022年,该企业因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0万元,符合税收优惠标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分析L饲料公司近3年来的生产经营规模、税费缴纳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2020年—2022年,L饲料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分别为4.67亿元、4.82亿元、5.81亿元,不仅数额大,而且呈连续增长态势。特别是2022年营收增幅达到20.54%。但细看其应纳税所得额,3年中,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82.3万元、289.01万元、289.70万元,其中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相比上年仅增长6900元。

同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3年来的资产总额也变化不大,均为4900万元左右。

营业额增长迅速,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资产总额却持续3年“正巧”位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300万元和5000万元两个标准之内。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营业额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差距较大,存在人为控制应纳税所得额、骗取税费优惠重大嫌疑。于是,第三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企业立案调查。

案件经过:

结合举报线索和查前分析疑点,专案组明确了案件调查重点方向:一是核查企业成本费用,核实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工资、违规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问题。二是重点检查企业账簿和银行流水信息,核查企业真实收入情况。

为提高检查效率,专案组三路出击:一组人员到企业财务室调取企业账簿资料和电子经营数据;一组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直奔可能存放账外资料的企业闲置仓库核查,希望能够获取举报信息中提及的“账外账”;其他人员到企业生产车间、原材料和产成品仓库调取各种进出库单据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以便掌握企业原材料采购、生产资料投入和产销运转的原始数据。

企业人员配合度不高,现场核查进展缓慢。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是家族企业,企业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基本均是李某亲属,李某既是负责人,也是企业的“家长”,在公司里一言九鼎。

专案组决定,给企业人员施加压力,同时,将李某作为重点对象,继续进行教育说服工作。经过近7个小时的努力,专案组最终成功拷贝企业电子账套,并从企业资料室和闲置仓库中调取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在内的经营资料20箱,以及13GB的相关电子资料。

专案组对调取的企业账簿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仔细检查和分析,发现该企业部分租赁业务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方面存在适用税率错误等问题。

除此之外,检查人员并未在该企业账簿中发现更多异常以及“账外账”。随后,检查人员重点对企业对公账户资金往来进行逐笔核查和比对。不久,他们在企业大量往来资金信息中发现一个不寻常的情况:3年来,一个名为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均会多次向L饲料公司账户进行资金转账,这些转账资金的备注信息均为“货款”。经确认,王某是L饲料公司员工。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也发现了一张王某个人银行流水纸质对账单。这份对账单显示,王某曾通过银行账户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潘某和刘某多次转账。

核查发现。L饲料公司货款并非只通过企业对公账户一个渠道收取。检查期内,王某账户收到过大量标注为货款的资金。这些资金,一部分转入L饲料公司对公账户,企业进行正常申报,而另一部分资金,则转入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潘某和刘某等人的账户,这部分资金收入企业并未申报。经计算,企业未申报收入金额共有1.82亿元。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L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负责人李某最终承认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案件结果:

经查,检查年度内,L饲料公司利用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共隐匿收入1.82亿元未依法申报。同时,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合计241.8万元、“六税两费”税费优惠合计15.79万元。

在对检查期内企业相关成本费用和收入进行仔细核算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L饲料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06.29万元的处理决定。企业接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未表示异议,配合检查人员进行账目调整和更正申报,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相强 姚若琳,转自【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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