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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少计的收入如何财税处理?

 刘刘4615 2023-11-11 发布于辽宁

税缘网 红蕾财税服务 2023-11-11 18:40 发表于吉林

  问:老师,在实务中,企业有时会出现对以前年度收入漏记的现象。那么,对企业以前年度少计的收入如何财税处理?谢谢

  答:一、以前年度少计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对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前期差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因此,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到收入发生的年度。属于会计差错调整,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补记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3、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等

4、月底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如果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则直接在发现差错的年度确认收入即可。

二、以前年度少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的情况,比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确认收入。因此,对以前年度应确认而未确认的收入,应当追溯所属年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是为了防止纳税人任意调节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因此,会计核算上对以前年度收入损益调整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追溯到收入发生年度进行调整后收入所属年度亏损,按照逐年弥补亏损的原则进行处理,逐年更正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如追溯到收入发生年度调整后收入所属年度为盈利,可以考虑简化处理,直接按照调整本年度损益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当然,如果是税务机关查补的收入,应追溯所属年度确认收入,不仅该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要补缴,并依法要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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