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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决定相关问题浅析 傅子然薛雾菡

 李冠0731 2023-11-14 发布于辽宁

案情综述: 

某审计机关对省级部门A开展财政预算审计,根据审计计划延伸至下级县级人民政府时,发现县人民政府C存在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截留专项资金的问题。处理时,某审计机关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某审计机关是否可以下达审计决定;二是如果可以下达,审计决定下达的对象是谁。

案例分析: 

关于某审计机关是否可以下达审计

决定的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审计通知书的被审计单位是省级部门A,因其并未出现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所以不能对其下达审计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延伸审计至县人民政府C,既然其出现了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行为,那么应当依据规定对行为主体即县人民政府C下达审计决定。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下达审计决定。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其中包括“截留、挪用财政资金”。审计发现,本案例中县人民政府C出现了擅自变更、截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此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

在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作出审计决定后,另一个问题是审计决定下达对象,即审计机关是否可以直接对延伸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县级政府下达审计决定。分析这一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确定延伸审计中的县人民政府C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

根据审计署在《新修订审计法释义》一书中的解释,修订后的审计法将“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并

明确指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都是被审计单位。

本案中,虽然审计通知书中没有将县人民政府C列为被审计单位,但其作为国家机关本身就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且审计通知书中已明确在审计省级部门A时可开展延伸调查,县人民政府C作为该审计事项的延伸审计对象,理应属于审计法规定的被审计单位。

既然县人民政府C属于被审计单位,其又出现了财政违法行为,那么某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县人民政府C为对象下达审计决定,进行处理处罚。

案例启示: 

一是法律法规赋予了审计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下达审计决定、作出处理处罚的权力。审计法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

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二是应当准确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涵。修订前的审计法以是否送达审计通知书为界限,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和“被审计单位”作了概念区分。“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这是一种法律上的静态概念。“被审计单位”是指已经收到审计通知书,正在接受审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这是一种实践中的动态概念。修订后的审计法对两个概念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即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都是被审计单位。

综上所述,只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了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行为,审计机关都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下达审计决定,下达对象为出现违法行为的主体,不论该行为主体是否是审计通知书列明的被审计单位。

(作者单位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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