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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员工因拒绝调动被辞退,辞退合法吗?

 成都律师刘艳 2023-11-14 发布于四川

实践中,不少连锁企业习惯将员工的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并希望以此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方便公司用工管理。但实际上,到底算不算合法调动,以及员工不服从调动算不算严重违纪,这就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这样一个“全国”约定就可以解决的事情。

  

【基本案情】

2015713日,邱某入职某公司,任职监察经理。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202151日起至2026430日止,该合同第二条第(一)规定:双方明白公司从事的是全国连锁加盟行业,邱某作为公司的员工,需要在全国各地拥有公司品牌直营店或加盟店的城市开展工作,邱某确认在工作地点上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确认按公司规章制度对邱某的工作地点进行安排,可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安排,有一定比例的出差;该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特殊约定:双方明白连锁体系的特殊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为各连锁门店提供服务,公司有权在公司与各连锁店之间安排邱某的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内根据规章制度调整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的,属于劳动合同中已协商允许调整的范围,不作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2021929日,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邱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理由为邱某在职期间累计达到2次较重违纪处理,依据《合规问责制度》第六章第十七条第(四)款第36 点“在职期间累计出现较重违纪行为两次的”规定和累进使用规则解除。解除时间为2021930日。

2022724日,邱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其他事项此处不予讨论)该委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邱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941.21元。

双方不服,均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其系合法调整工作岗位,邱某不服从岗位调整,不服从工作安排、指令,辞退无需支付赔偿金;邱某辩称,其不同意变更驻点,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指令范畴。

邱某则认为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误,金额太少。(此处仅讨论辞退的合法性,不讨论金额问题)

另查明,邱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其工作地点一直在成都,且其家庭也在成都。20216月,公司调整邱某工作地点为广州,邱某因母亲年龄大,有高血压等疾病,除了邱某外无人照顾等事由,不接受驻点调整。公司于2021918日和922日通知邱某到广州报到,邱某收到后均提出了异议,没有到广州报到。公司以邱某不到广州报到,不服从工作安排、指令为由对邱某作出两次较重违纪处罚,并解除劳动关系。

再查明,公司提交了公司集团制定的《合规问责制度》(202191日生效),该制度第六章第十六条第(二)款第7点规定: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构成较重违纪,予以留用察看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后果大小、影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二)职责履行类1.……;7.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指令,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第六章第十七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构成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辞退处理……第(四)款第36点:在职期间累计出现较重违纪行为两次的;等。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调岗违法,且不接受调岗并不属于不服从工作安排,辞退违法

首先,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确认按公司规章制度对邱某的工作地点进行安排”,本案中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216月对邱某工作地点调整的依据也无证据材料显示公司对邱某工作地点的调整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其次,邱某对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提出了异议并说明了理由,公司没有考虑邱某的实际困难,没有与邱某进行协商,强行通知邱某到广州报到欠妥。

最后,《合规问责制度》第六章第十六条第(二)款第7点中“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指令”,是否包括工作地点,邱某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不到广州报到的行为,不构成较重违纪。

综上,公司以邱某两次严重违纪据此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关系,理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一审法院对公司要求无需向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应向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金额为212257.5元)

公司上诉:双方有调岗、严重违纪等相关约定,此次工作调整合理合法

1.邱某签署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二)款通过黑色加粗斜杠字体重点提示关于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的特殊约定“双方明白甲方从事的是全国连锁加盟行业...甲方有权在公司与各连锁门店之间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不作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邱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已明确知悉公司在全国各地均有门店,邱某对于其岗位工作性质需要在全国各地提供劳动知悉且无异议。事实上,邱某在职期间也是经常到不同城市、不同门店开展监察工作、参加培训学习或工作会议等。邱某作为监察经理,隶属于审核中心审察部,审核中心办公场所在广州。本次公司通知邱某回审核中心办公地点报到系因工作需要,并未改变邱某工作内容,更不具有侮辱性,属于正常工作安排。邱某以照顾家人为由拒绝服从工作安排,公司对邱某的家庭状况表示理解。但从邱某提供的材料来看,其家庭状况处于持续状态,并非在本次工作安排期间有突发性的变故。邱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理由不具有合法合理性。一审法院关于公司强行通知邱某到广州报到的认定与双方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悖,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对邱某调整工作地点的工作安排欠妥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根据公司《合规问责制度》第六章第十六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以及第十七条第(四)款第36项规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指令属于较重违纪,累计两次较重违纪构成严重违纪,给予辞退处理。《合规问责制度》初稿已发送给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后才最终生效实施,生效实施后一直在OA系统上公示,所有员工均可随时查阅邱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第4项也约定,邱某知悉和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承诺遵守。2021929日,因邱某两次较重违纪,根据《合规问责制度》第十七条第(四)款第36项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向邱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和竞业限制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向邱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审法院:调岗没有考虑员工实际,也没有协商一致,属于违法辞退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由于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20216月对邱某工作地点调整的依据,也无证据材料显示公司对邱某工作地点的调整具有必要性、合理性。而邱某对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提出了异议并说明了理由,公司没有考虑邱某的实际困难,没有与邱某进行协商,一审据此认定公司强行通知邱某到广州报到欠妥,公司以邱某两次严重违纪据此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本案一审判处公司向邱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2257.5元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小编有话】

公司如何调整岗位才算合理合法?对此最高院曾经就这个问题明确了六条调岗规则。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参考阅读:权威!公司如何合法调岗?最高法院明确调岗的六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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