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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智 | 乡村权威再造:基层政治的一个经验解释

 花间挹香 2023-11-14 发布于河南

学术人与实践者


学术人,海纳百川,宁静致远,以理解社会;

实践者,知行合一,悟道至善,为关怀天下!







从国家和社会两个维度来讨论乡村权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制度权威的政治逻辑是什么,另一个是社会权威的同意基础是什么。前者要讨论乡村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与作用,后者要讨论村民自治共同体的社会政治意义。当前乡村政治整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发挥和界定两种权威的政治社会功能及其边界。在乡村社会结构分化和意见多元的情势下,把民意纳入地方政治秩序,这是基层政治获得均衡的关键,也是把基层政治秩序维持在一个具有包容性的分歧范围内的关键。






作者简介

周庆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政治社会学及社会人类学研究。

今天的乡村权威结构最具有实质性的变化,是体制外不断成长起来的权威因素和权威形式。因此,如何把新的乡村权威纳入党-国家-社会这个体制结构框架当中,是当前乡村基层政治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中国的语境中,政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生活的组织核心,所有的政治成分都必须被纳入国家政治体制当中。乡村经济社会结构多元发展的结果,为多样化的、不断生成的权威形式提供了活动的可能空间,这要求我们在观察基层政治时,不仅要看到体制(制度)权威的运行方式,还必须对体制外的非正式(社会)权威给以足够的关注,亦即必须关注乡村政治社会的变化及其与正式权威的关系,以及体制外的权威形式如何与制度权威整合并融入新的政治秩序当中。

学术界和公共政策研究通常把“村干部”(包括村支部和村委会)作为一种体制内的权威形式来认知,围绕着这方面的讨论,无非是针对其行政化或体制化的必要性来展开,并且把这种趋势作为一种既成事实来对待。本文在社会政治的分析视角下,对构成乡村政治权威的两个部分,即村支部(基层党组织)和村委会(村民自治组织)在社会中的位置和作用作出概括分析,试图从乡村经验观察当中辨认两种不同的权威形式对基层政治发展的功能和作用,进而透视基层政治整合的结构性难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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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精英及其体制化

这里所谓“村庄精英”,是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不包括村党支部),理论上讲,村庄精英分布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之所以不对村庄精英作出类型的分析,是因为能够成为“村干部”一般来说无不具备某个领域的比较优势和权威影响力,这其中也包括那些依靠传统、声望、财富而具备影响力(“有威望的人”)的人,所以,把村庄精英作出类型划分与本文的讨论主题没有多大关联性,但把“村干部”界定为体制外的权威形式却是本文阐释的起点,这是为了至少在理论上表明他的权力基础和权力来源与“村支部”存在质的不同,后者是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换言之,村庄精英拥有诸如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比较优势资源,他的权威来自社会授权,处于国家与村民互动的结点上,有着很强的凝聚力和村庄政治控制力。因此,对村庄精英自身性质的讨论就主要集中于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观察和分析上。

自1978年开始,农村经济社会改革改变了乡村社会关系。第一,乡村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形似于传统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基层政权组织收缩至乡镇一级,农村旧的利益组织化架构即人民公社废止,代之以新的利益组织化架构即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一个与集体土地产权相关联的行政村村民的“成员身份自治”共同体,由于它本身所具有的封闭性特征,不可能将基层所有民众甚至包括村民的利益纳入权利分配的体系当中。第二,乡村社会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城乡之间财产、资本和人力资源的流动,给乡村社会带来了有限的开放,传统的社会联系方式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一方面,过去联结农民权利、责任、义务这些因素的纽带,比如村社(大队)、家庭、宗族,正在发生一个从身份关系到契约关系的变化。在社会关系领域,与过去的身份关系不同,人际关系的伦理化、个体化、契约化,构成了乡村生活各种社会关系中的基本形式。另一方面,市场上的结社关系也逐渐发展起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商会、行业协会等经济活动中构成社会基本联系的是充满选择和交易的契约关系。第三,农村公共生活领域的关系趋向传统的伦理化、家庭化和私人化。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通常以血缘为纽带,世代比邻而居,家族或村庄共同体等这些初级社会组织支持着人们的社会网络关系,这种传统形式容易引出或已经出现两种熟悉的乡村治理形式:一个是乡村社会越来越呈现出传统的伦理社会特征和秩序图式,另一个是封闭的乡村社会关系在与外部社会关系的接触过程中,不断地失去它的传统伦理价值和凝聚力,越来越走向失去本来意义的极化形式,即原有伦理关系的不断瓦解,但新的社会关系又没有可替代的价值支撑,以至于乡村社会关系不再能够支持整体意义上的社会整合力量和共同体意识,这成为当今乡村村落共同体趋向瓦解的原因之一。

村民自治由于自治权的不完整,自治机构即村委会不能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村社共同体代理人。有论者认为这个问题从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亦即它没有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农民的经济组织成员权与社区共同体成员权始终纠缠不清,“政社合一”在村庄层次上继续保留;二是每一种成员权自身的合理设立未能实现。上述问题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的问题是,集体上访由此而生以及村委会干部权力的含金量大,增加了腐败风险。主要原因是村级“政社合一”体制未被打破。近年来的农村基层治理实践,比如,加大发展集体经济,将乡村生产和社会管理统一掌握到基层组织手中,与体制遗留问题有直接关联,这使上述原则性、体制性问题引起的矛盾和冲突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更为集中、更加复杂化。

进入21世纪,尤其在农村税费改革和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社会关系出现了新的结构性变化,即国家权力全面进入乡村社会,以基层党建(如农村党支部、“两新组织”党建)为核心重组乡村社会权威关系和社会利益组织化形式,并且这种新的变化被纳入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套国家话语体系当中。与国家权力全面进入乡村社会密切关联的伴生部分,那就是基层吏治腐败也贯彻于如此“治理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与此同时,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非制度化和非正规化的行政化或体制化,使得村干部或村委会具有了双重代理身份,同时,对乡村治理推行全面的行政化,乡镇政府官员与村干部联起手来,通过名目繁多的“达标升级”活动全面干预乡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虽然国家控制和动员功能得到了强化,但基层自治也不存在了。基层干部的行政活动具有很大的裁量权,村干部也有了“权力”,基层干部包括村干部的腐败问题不断侵蚀体制且日益严重并带有旧制度的主要特征,比如基层干部尤其是村官胥吏化,这一切会造成国家与基层社会关系的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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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党组织”:基层政治核心及其功能作用

村委会或村干部只是村庄精英的一个构成部分,村庄精英的另一个构成部分就是村党支部或“村支部”,它才是乡村政治的核心和形成社会的主导力量。之所以对村庄精英作出这样的结构划分,是由于两者在合法性和权力来源上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不论在学理范畴上还是经验讨论上,都不能被无视甚至混同一理,因为这种区分揭示了中国语境中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质内涵和意义。

当前乡村基层党组织在基层治理体系运作上,既是政治单元,也是行政单元,又是资源配置单元。基层党组织这种政治角色特性需要放置于政党与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上来讨论。从一般政党政治理论看,政党组织既不是公共组织也不是经济组织,但中共基层党组织无论从结构上还是功能上,事实上构成了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进一步讲,基层党组织不仅既可以归入国家权力范畴,又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即国家系统(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存在着广大的党员以及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党的基层组织。概言之,乡村基层党组织具有两个鲜明的政治特性,即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党组织与作为社会政治角色的党组织。

现代政党政治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即表达和整合民众利益。民众数量规模的巨大和利益要求的复杂,决定了不可能使每个公民的利益都能够直接传达至国家政权体系当中,而只能通过一定的中介组织形式来加以转换,通过为政党工作或投票赞成自己支持的政党,民众也就有了一些参与公共政策的能力。所以,政党在现代政治体系中也充当了利益输入的中介和桥梁,因为只有政党才能够把支持本党的民众的利益与要求转化为政治纲领并上升为国家意志。也就是说,政党政治建立在社会大众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的基础上,反过来讲,民意基础左右甚至决定了政党政治的基本组织结构(如全国性的组织和深入各个社会阶层的组织)和(社会动员)功能角色,或者说政党政治一个重要特性就是利益表达、动员社会并嵌入于社会关系当中。

但上述政党功能认知对于全能政治来说是一个例外。1949年后的传统体制就是一种全能政治体制,政党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一体化,在单位组织中,政党与社会的界限不存在,基层党组织既是政治单元也是经济单元和资源分配单元,比如在典型的公社体制中,尽管生产大队并非国家行政组织的正式组成部分,生产大队的干部亦非国家工作人员,但这种相对开放的组织边界并不意味着国家与社会边界的存在,这种政社合一体制的实质意义是把国家、经济和社会活动统合进一个单一的国家组织体系中去。1980年代开始的改革,全能政治体制有所改变,村民自治实行,乡村社会组织结构发生了改变,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一些实质性的变化。在基层政治中“这种联系表现为党组织的角色既存在于纵向的乡村关系之中—— 乡镇党委与村庄党支部之间的上下级关系,也存在于横向的两委关系以及乡镇层面的党委与政府的关系。党组织作为一个中介将村庄的两委关系与乡村的国家-社会关系联结了起来”。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结构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化。

所以在讨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基础或组织体系之前,我们还需要说明在中国语境下的政党、国家和社会三者的关系。景跃进从比较政治学的角度对此有深入的讨论。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结构中,西方政党是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共产党的位置在国家中,它构成了公权力的组成部分,所谓“将政党带进来”(带进国家)意味着政党成为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政党的位置差异深刻影响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性质,由此形成中国独特的社会控制组织结构及其内在机制与运行方式。其一,“作为整体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且这一联系是制度化的、长期性的,不存在党政分离的问题;其二,所谓“党在国家中”是指党组织作为公共权力的构成部分而存在,是公共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公共权力只有与政党关联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共权力概念。

上述讨论具有方法论意义,因为我们只有比较政党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位置及其意义之后,才能够把社会治理与政党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在逻辑上或经验上关联起来,反过来讲,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就是党/政权力的组织架构及其各种(外围或延伸的)组织化形式。或者说,与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下的治理结构不同,中国党政权力体系代表国家这个主权者进行治理,授权来自国家权力,对国家负责;而后者是代表社会这个主权者进行治理,授权来自社会,对社会负责。进一步讲,前者的代理治理是一种统治类型,而统治型的治理模式遵循的是命令-服从关系,而后者是在利益相关者参与下获得政治信任的治理模式,乃是参与式模式,它与统治式模式的最大不同,即不是权力的单向命令-服从关系,而是双向的同意-服从关系。概言之,传统乡村治理模式与民主治理模式的区别就是两者权力来源不同,前者建构在自上而下的政治与行政授权关系之上,基层政府是国家政权代理人,是基层社会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的中心,政府治理的理念是全能主义,运用威权式治理方式。后者建构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和法令的信赖基础上,与社会存在广泛的授权关系,治理的基础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一个自治的社会结构体系,政府是多元治理主体之一,运用参与式治理方式。换言之,传统乡村治理的最显著特性是公共权力深入社会并以执政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重组地方权威体系,以严密的社会控制组织体系覆盖于公民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

用“社会中的党组织”这一概括可以对执政党在社会领域发挥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的社会政治功能作出透视,如前所述,这由“作为整体的政党”的中共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的结构性位置所决定。如果说公共组织(政府)在公共治理中更多起着执政党的决策作用,那么党的基层组织在许多没有政府组织的社会领域担负着公共治理的责任,发挥着组织核心和领导核心的作用。数量庞大的基层党组织覆盖着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全国8561个城市街道、31610个乡镇、102555个社区(居委会)、545189个行政村已建立党组织,覆盖率均超过99%。全国23.0万个机关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占机关单位总数的99.7%。51.5万个事业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占事业单位总数的95.2%。18.1万个公有制企业已建立党组织,占公有制企业总数的90.9%。全国有158.5万家非公有制企业法人单位建立党组织。26.5万个社会组织法人单位建立党组织。上述基层党组织通常都具备执政权资源和社会权威资源,它既可以通过政府渠道来治理社会,也可以对社会发挥直接的影响。并且,覆盖于整个社会的基层党组织,虽非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却是执政党和政府的施政工具,它们在各自范围内发挥着政治领导、组织动员和落实政策的作用。也就是说,在社会治理意义上党组织比政府部门在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更大,它一方面在各类社会组织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另一方面它在基层公共组织(政府)与个体民众之间也扮演着沟通、协商和整合作用的社会政治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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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政治整合的基础:乡村权利关系变化

乡村社会权利关系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农民身份含义的变化上。农民身份群体的意义,源于社会资源(经济资源、政治资源、文化资源等)占有的不同,并且这种不同是建立在(户籍制度上)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制度化的社会差异体系之上。进一步讲,这种权利不平等直接体现在城乡居民对于稀缺的地位、权利和资源的分配差异上。第一,农民的公民权利获得方面的变化。改革开放40余年经济社会变迁,农民的公民权在两个方面即居住与迁徙自由和财产权方面获得了有限的但却是具有实质意义的改变,这主要包括资源(财产、资本和人力资源)流动、控制权的变化。前者的变化就是(可以离开土地到城镇就业)进城务工人员的出现,由于户籍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进城务工人员的权利现状只是对农民权利不平等现状的凸显和放大。后者的变化就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控制权变化,作为基础性的生产、生活资料,土地事实上(而不是法律上)掌握在农民的手中。对乡村社会权利结构来讲,上述权利状况的变化,一方面使农民从单一的经济活动向多元的经济活动转变,机会结构出现分化,职业选择的机会增多。另一方面资源控制权的变化使农民获得了有限的财产权利并促使其积累财富的方式发生了选择性变化。比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个体商户(私营业主、工商户、种养户等)的发展,城镇经济权利的有限开放,等等。第二,农民的政治权利获得方面的变化。实行村民自治,赋予农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对农民政治权利的实现具有指标意义,此其一。农民参与和监督农村公共事务的权利也是开放的,即村级行政与村务管理的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实现,此其二。对个体农民利益诉求和维护正当权益渠道的开放,比如信访、行政诉讼等提出要求和建议,进行申诉、控告、检举等维权行为,此其三。此外,农民“日常抵抗”或“依法抗争”等是农民在宪法的框架内对不受约束而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公权力进行的政治活动和抗争行为,也是其政治权利获得的一种实现途径和呈现形式。第三,农民的社会权利获得方面的变化。上述两种权利(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是一种(需要国家不作为)“消极的权利”,社会权利则是一种(需要国家作为)“积极的权利”,因为它的对象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些权利主要包括:工作或劳动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1.工作或劳动权。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的农民已经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农民工阶层,尽管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受到了种种制度歧视和限制,这在后面会谈及。2.财产权。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民对财产权要求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涵盖所有权、产权、财产处分权、法人财产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权利主张。3.教育权。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儿童辍学、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平、高等教育高额收费等问题,限制了农民的受教育权,使农村和城镇不能享有共同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整体上看,受教育权方面进步不大。4.社会保障权。过去的社会保障在“单位组织”(人民公社)里解决,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责任,从乡村和城镇的生产生活组织,逐步转移到政府部门。改革开放40余年来的政府社会保障主要集中在家庭保障、五保保障、优待抚恤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这些方面不同程度地在推进和完善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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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的结构性问题:来自经验材料的观察分析

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增多、人口流动性压力增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呈现出“空心化”状态,学术界、公共政策领域都认为乡村基层党组织需要加强。亟待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从实地调研看,目前广大农村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亟需正视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因势利导,重视老党员在基层党建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并逐步推动基层组织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农村地区新发展的党员不能服务于所在农村社区。即党员户籍在村,党组织关系在村,但在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作用、服务和贡献不足。调研发现,这种情况在中西部农村尤其突出。近年来,发展党员是农村基层党建的重要任务。为了改善农村地区党员队伍年龄结构,有些地区在发展党员条件中设置年龄门槛,根据地方情况,要求70%的发展对象应为35周岁以下。这部分村庄中新发展的年轻党员因外出求学、务工或子女教育的原因绝大多数没有在村庄中居住和服务。农村中青年劳动力外流是普遍的现象,留守村中的居民多数在45岁以上。第二,对农村党员年龄结构老化的认识存在偏差。在相关研究和政策领域,普遍认为农村党员队伍年龄老化,并将之与农村党组织建设弱化相关联。这导致目前农村具有威望的老党员所发挥作用被错误地低估。但是,人口老龄化与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两者并不构成因果关系。农村党员队伍年龄结构老化只是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客观反映,并不能够简单化得出农村党员队伍结构老龄化就必然导致农村党组织建设弱化的结论。我国中西部农村社区仍未改变以血缘为纽带、世代比邻相居而形成的传统社会特征。在农村,具有威望的老书记、老村长和老党员在农村社会日常事务、利益分配、矛盾调解和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年龄和经验往往是老党员在基层党建和社会治理之中发挥作用的优势。党员年龄结构老化不是普遍现象,从所调研地区数据看,党员年龄结构老化问题并不突出。该地区“60岁以上”“59—45岁”“45岁以下”三个年龄段的党员约各占三分之一。各村70岁以上的党员平均仅占13%。第三,既能服务于本村又能积极要求入党的中青年越来越少。在调研中,村庄发展党员并不容易,符合年龄和学历条件又积极要求入党的高素质中青年比较少。有些村庄完不成党员发展的任务,被分配到该村的党员发展指标只能作废。村庄中的中青年因外出务工或子女教育而发生人口流动的情况比较普遍。这部分群体因外出不便参加组织生活而入党积极性不高。同时,也有少数外出务工人员或求学的年轻人提出入党申请,成为积极分子,将回村发展作为个人出路的备选方案,但无法确定能否在未来回村中工作和服务。农村党组织及人才队伍建设后继乏人。

农村地区中青年党员外流、党员年龄结构老化趋势以及发展对象比较少这些问题,客观上是我国人口和城镇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一,当前城乡之间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资源的分布差异巨大。农村青壮年离乡离土,但又回乡入党,这主要是户籍关系使然,也反映出其在外发展的政治需求。因而使村庄中的新党员成为“挂靠户籍”的、不能服务于本村的“挂名党员”。第二,农村“空心化”“老龄化”是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老年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这种人口结构变化一定会反映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及党员队伍的所谓“老龄化”现象上,并不能够借助限定入党年龄的方法从根本上扭转。第三,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直接关联,农村文化程度高、致富能力强的中青年将会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源源不断地离开农村,到城镇发展。从农村党员统计数据上看,党员队伍年龄老化问题并不突出。关于农村党员队伍老化的偏见往往基于对农村社会留守人群的直接观察。数据和主观观感的差异也从侧面反映出大量农村优秀的中青年外出到城镇发展的现实。

基层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建设是农村社会治理的核心和关键,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发展和秩序稳定。第一,严格限制不能服务于农村又要凭借在地户籍入党的中青年人员占用入党指标。首先,农村发展新党员指标有限,要重点发展既具有政治觉悟、又具有处理农村复杂矛盾能力的高素质在地工作人员;其次,吸引地方人才回巢的做法还应继续大力推进,主动发现并动员本地外出的能人回巢参与乡村振兴,作为基层政权建设的后备力量;再次,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农村社会生活特点,农村发展新党员的年龄限制可适度放宽到45岁,重点发展正值中年有可能回乡参与建设的中坚力量;最后,发展原籍在村的回巢人才为新党员的同时,可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将户籍限制条件放开,这既能使有政治抱负的农村中青年不受户籍限制在城镇实现自己的入党目标,也能使有志于农村建设的非本村户籍中青年参与到农村社会发展当中。第二,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要抓住“关键少数”,重点发挥优秀的、党龄长的中老年党员的作用。现实中的广大农村仍然是一个伦理型的社会,优秀的老龄党员政治可靠、威望高、经验丰富,能够处理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作用不可替代。实际工作中不必要求村党支部书记既有止讼解纷的权威又具有带领村民致富的能力。当下的农村社会最需要的是能够借助传统社会信任关系,来整合、化解村民利益纠纷、维持村庄秩序稳定的人。第三,依照专业化管理思路,选聘年轻的农村文员充实“两委”工作力量,建设基层组织专业化人才队伍,从中培养农村党组织及党员队伍的后备力量。对于当前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后继乏人问题,不应该从所谓农村“空心化”“老龄化”或农村经济社会衰败等方面找原因。从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看,上述现象和大趋势难以逆转。当前,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专业化管理是未来农村工作的发展方向。可从农村基层组织的专业化发展思路上入手,参考一些地方组织部门实施的“乡村文书员”聘任这类做法,吸引本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人到村庄中担任文员工作,一方面保障基层组织信息化建设的开展,另一方面“就地取材”将其作为农村党组织及党员队伍建设的后备力量。

上面所指出的问题无不是关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核心问题,但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直不同程度地存在,自1949年来这个问题一直是“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的应有之义。实质上,我们更应该关注在当下乡村社会关系和权利关系变化的情况下,基层党组织的社会政治功能如何作出适应性的调整和改变。这个认知基于如下逻辑:政党组织具有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的社会政治功能,这个意义上的政党组织就是社会的一部分,或曰以某种特殊原则而结成的人民团体。反过来讲,不能(仅仅)把政党等同于国家、等同于政府,它“与生俱来”的另一个本质特性就是民众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的功能作用,尤其在经济社会日益多元和分化的结构关系条件下。作为“社会中的党组织”,基层党组织的中心问题是:在当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结构变化的条件下,基层党组织如何发挥基层社会的组织核心作用,发挥基层民众利益聚合和利益表达的作用,担负起的政治社会责任及其治理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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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前乡村权力结构有一个显著的变化: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重组乡村权威关系,以及村民自治组织行政化或体制化。这个变化的实质指向是乡村权威再造。这种变化对基层政治的意义在于,(重新)确立执政党在基层政治领域的领导核心作用以及在基层社会领域的组织核心作用。在个体化、利益分化和结构多元的乡村公共关系下,乡村权威再造面对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建构权威基础和平衡与多元社会成分的关系,如何在乡村社会重塑一种可以纳入多元社会成分的新的政治秩序原则和秩序关系。

乡村权威的一个关键结构部分,就是村党支部或“村支部”,它是乡村政治的核心和乡村社会的主导力量。讨论乡村基层党组织的社会政治整合功能作用,首先要厘清政党、政府、社会的关系,也就是说,在中国,政党既嵌入于国家权力结构之中,也全面渗透于社会领域当中。这一事实带来了两层递进的变化:一方面,作为公权力的国家概念在外延方面增添了新的要素;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的概念变化传导到国家与社会关系分析范畴。比如,当前“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实践就是赋予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全能政治角色,但从现代政党政治角度看,基层党组织具备执政权资源和乡村传统权威资源,它能够也应该成为在基层公共组织(政府)中与个体民众之间发挥沟通、协商和整合作用的社会政治角色。或者说,基层党组织一方面不能成为一个行政单位,另一方面它也不是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概言之,基层党组织要完成从全能治理角色向社会政治中介角色的性质转变,使自己成为村社共同体利益的代理人和乡村社会政治秩序的守护人,兼具官治与民治的双重性质,这样一种社会政治角色功能的转变必须扎根于乡村社会基础及其权利关系结构的本质关联当中。

乡村权威的另一个基础结构部分是村委会或村干部。体制化之后的村民自治组织面对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能够把自治权利赋予所有村民。因为乡村社会各种关系网络必须建立在村民的个人自治权和社会自治权(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广泛基础上。另外,在当今的乡村社会,除了村民自治组织,近十多年来大量出现一些建立在契约整合关系上的新型自治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合作社、农民协会、外来非营利组织、社区发展基金、行业协会以及一些社区文化组织等,这些组织都是依托农村社区利益重塑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方面努力的结果。在今天的经济市场结构中,单个的“农业生产者”在讨价还价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这些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是以市场机制建立起来的,市场机制本身就蕴含着公民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公共行动的选择权利,这些权利在确认一个人财富的合法来源的同时,也推动了村社共同体以及其他自治组织成员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制度化和法治化。

责任编辑:学术人与实践者

文章来源:《学术交流》2020年第8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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