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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件,金融借款纠纷,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法律适用

 随手一阅 2023-11-15 发布于浙江

一、相关概念

利息:指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息”一般表述为“贷款期内利息”。 计算方式为:本金*贷款利率*借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通知》(银发[2005]12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转换公式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罚息:借款人没有在金融机构的规定时间内归还贷款,要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一种利息。罚息算是对贷款逾期者的一种惩罚,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计收的惩罚性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利率*(1+罚息利率)

复利:利息的利息,是金融机对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计收的利息。根据央行发布的《利率管理规定》,复利分为贷款期内复利与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的复利,前者系针对贷款期内不能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率计收的复利;而后者系对贷款逾期或挤占挪用后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的复利

二:法律适用

金融借款纠纷实际系对合同约定内容的争议,应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在金融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条款即有约束力,当事人提出的罚息、复利等的计算没有超出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应予以支持

1、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在借款关系中也可以收取罚息及复利

勇云锋公司与锡安公司及原审被告粟某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法认为:《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系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金融机构就利率所作的专门规定,旨在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计收罚息和复利并非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罚息和复利实质上均属逾期违约金,与其他违约金在法律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以外的市场主体在借款关系中收取罚息及复利。(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410号)

2、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计以24%为最高上限

元阳公司与信远公司、原审第三人交行五羊支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法认为:实践中,借款成本或贷款收益通常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而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并非计算损失的唯一标准;是否系合理标准,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形予以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就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指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因此,无论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年利率24%以内的借款收益是合法的、受保护的,可不认定为“过高”。……信远公司主动将计收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理据充分,应予支持。

3、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

蒙商银行与泰华农产品公司、华泰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70号

最高法认为:首先,根据包商银行与泰华农产品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贷款人有权就贷款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完全清偿本息为止,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50%;如借款人未按期足额付息,贷款人有权就到期未付利息部分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结息日计收复利。(借款约定年利率7%,罚息跟复利都是上浮50%收取则计为10.5%)。

其次,包商银行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自2019年5月10日起的罚息、复利,请求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本息付清之日止”。故本案2019年5月10日起的复利应以泰华农产品公司截至贷款到期日所欠付的全部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结息日计算复利,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最高法案件,金融借款纠纷,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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