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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准则解释第6号》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法律天空馆 2023-11-15 发布于山东

原创 黄颖楠 老干葱说会计 2023-10-10 17:46 发表于广东

   20237月,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征求各单位意见,这是继去年9月发布解释第5号之后又一次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作出完善。此次准则解释涉及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工程项目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净资产变动表的编制等五个实务问题,虽然正式文件尚未发布,但按照以往经验,正式文件和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本文主要谈谈《解释6号》中述及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固定资产明细科目的变化。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最新明细分类

   《解释6号》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主要变动是将原制度中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合并为“设备”,“家具用具和动植物”拆分为“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按照起草说明,该分类是依据2022年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进行的同步调整。

二、固定资产重分类的逻辑

   从会计核算角度,笔者认为这样的调整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在实务工作中,“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内容庞杂,不便于区分,且大多时候存在交叉分类的问题,对于一般单位反映资产信息意义不大。二是从折旧角度看,家具用具和动植物属于不同性质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相关规定,动植物不需要计提折旧,而家具用具需要计提折旧,两者理应分开,这样也便于固定资产折旧相关明细科目的对应设置。

三、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设备资产确认的影响

   《解释6号》仅对固定资产具体分类做出修改,并未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初始计量和确认原则。但是按照过去的制度,会计人员在确认是否为固定资产时,主要围绕两个因素,一是时间判断因素(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二是价值判断因素(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以上)。既然新的固定资产分类已经取消了“专用设备”一说法,那么在初始确认时,就应以1000元作为设备的金额判断标准。事实上,在2022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108号令)中,对固定资产的判定就已经取消“专用设备”的相关表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预计下一步,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表也会删除“资本性支出-专用设备”科目。

(二)“设备”明细科目的设置原则

   《解释6号》要求各单位按照最新固定资产分类,做好新旧明细账的衔接工作。新的“设备”科目,不再按“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设置明细账,这样的做法提升了会计科目设置的灵活性。那么,在实务中应如何设置“设备”科目明细账呢?这是会计实务人员必须考虑的问题,毕竟对于一般的事业单位,设备属于固定资产很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认为,“设备”科目的明细账设置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围绕行业特性,主动适应本行业的信息需要。以高校为例,近些年,教育统计部门要求高校提供学校设备明细信息,多按“教育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实验仪器设备”等作为统计口径,如果“设备”明细账能围绕行业特征,与行业统计口径相互契合,不仅可以减少财务人员的统计工作,也能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稳定度。二是考虑内部管理和成本核算的需要,提升会计科目的相关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以后,各类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相继出台,成本核算成为近几年行政事业财务领域的热词。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单位想按照财政部的成本指引搭建成本核算体系并非一日之功,这个过程有许多亟需解决的难点,固定资产的核算就是其中之一。由于过去很长时间里,固定资产的核算未按照受益部门、受益对象进行分类,因而对于计提的折旧应该计入哪一类成本,就成为成本核算过程中很繁杂的问题。同样以高校为例,如果高校按照成本核算的思路,把“设备”科目按“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后勤设备”“行政管理设备”进行明细核算,再设置与其对应的累计折旧明细科目,这样或许更有助于成本核算基础数据的收集,也能为单位内部管理提供便利。

(四)结语

   事实上,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一个很庞杂的话题,从确认、初始计量、到后续计量、再到最终处置,涉及的规则制度五花八门,有会计准则制度,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各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等。所以当下学界喜欢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范式,对固定资产进行研究。

   限于时间关系,本文仅论述《解释6号》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后续将借助思维导图或关系图的方式,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一些处理原则,乃至所有国有资产的相关制度法规原则,做一个全面的梳理。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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