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私人财富管理|丈夫去世留下百万欠款,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高盛博雅 2023-11-16 发布于北京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借债且事后当事人意外死亡的,是否可以将其所欠债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呢?通过对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分析, 一起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其他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0日,田某与金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田某向金某借款100万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月息2%。2021年1月15日,金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田某支付了100万元。然而,2021年5月22日,田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在借款到期后,金某联系了田某的妻子徐某,要求其还款,但未果。因此,金某将徐某、田小某(田某与徐某之子)和马某(田某之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徐某偿还其欠款10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田小某和马某在继承田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徐某表示自己并不了解田某的涉事借款情况,并认为这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她指出,在借款时,她和田某曾前往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正处于离婚冷静期。因此,她认为不能排除金某和田某恶意合谋制造虚假夫妻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田小某认为案涉借款与自己并无关联。他表示自己并没有继承田某的任何财产,因此不应承担其留下的债务。而马某则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出庭。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于田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两人曾申请离婚登记但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田某与徐某共同经营一家与建筑相关的公司,田某去世后徐某接管了相关工程。结合借款合同中载明因工程所需及金某提交的与徐某沟通的录音、视频,应认定案涉借款用于田某与徐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徐某应偿还金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可不负清偿责任。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田某遗有两套房产、一家公司。田某去世后,田小某、马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田某遗产的继承,故其二人依法应在继承田某遗产范围内对田某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田小某和马某在继承被继承人田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金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裁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现裁决有效。

法院审理

本文以一个真实的法院案例为基础,探讨了夫妻共同债务和继承人责任等问题。案情主要涉及借款合同、录音和视频等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

首先,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两个:一是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田小某、马某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责任。针对这些问题,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审理和裁决。

在第一个争议焦点中,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本案中,案涉借款发生于田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两人曾申请离婚登记但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时,田某与徐某共同经营一家与建筑相关的公司,田某去世后徐某接管了相关工程。结合借款合同中载明因工程所需及金某提交的与徐某沟通的录音、视频,应认定案涉借款用于田某与徐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判决徐某应对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在第二个争议焦点中,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其可不负清偿责任。在本案中,田某遗有两套房产、一家公司。田某去世后,田小某、马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田某遗产的继承,故其二人依法应在继承田某遗产范围内对田某所负的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田小某和马某在继承被继承人田某的遗产范围内还清金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

本案的审理和裁决过程充分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和继承人责任等复杂法律问题时的严谨和公正。通过本案的裁决,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责任,对于解决类似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法官说法

在丈夫去世后,留下的百万欠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产生的债务。如果百万欠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维持共同生活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如购买房屋、车辆、奢侈品等,那么这些债务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百万欠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并未用于维持共同生活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是用于丈夫的个人事务或行为,如赌博、吸毒等,那么这些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如果百万欠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但夫妻之间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将该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那么该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实际情况中,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和目的等。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