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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措税语】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措措税语 2023-11-17 发布于西藏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农业“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全国最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西藏最新政策:脱贫人口 (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 《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全国最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西藏最新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例1】纳税人张某经营个体工商户A,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3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90000×10%-1500)-3000]×50%=2250元。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2.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例3】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C和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0万元和8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23】16号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23〕17 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藏政发[200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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