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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徐光华

 王继华1 2023-11-19 发布于广东

一、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概说

刑法分则四百多个罪名,是对现实生活中无数种犯罪行为的概括和抽象,但不同犯罪之间并不一定是界限清晰、区分明了,而是可能存在竞合(重合)的。传统刑法学的学习过于强调犯罪之间的对立,我们总是在学习A罪与B罪的区别在哪里,实践中的某一行为,我们总是努力地在判断到底是A罪还是B罪。其实完全可能存在这个行为既符合A罪的构成要件,也同时符合B罪的构成要件,亦此亦彼。此罪与彼罪不仅仅是区别,完全可能存在竞合(重合),意即某一行为完全可能既符合A罪,亦符合B罪。或者说,A罪与B罪之间并非对立,完全可能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亦此亦彼)

例如,耍个小流氓是寻衅滋事罪,耍个大流氓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既然耍个小流氓都可以成立寻衅滋事罪,耍个大流氓更应该成立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可能存在竞合(重合)。

不可否认,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有一些是确实是对立关系(非此即彼),例如诈骗与盗窃,前者强调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后者强调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因此,二者是对立关系。对于不同犯罪之间,究竟是否存在竞合关系,理论上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有学者可能更多地强调犯罪之间的竞合,努力地寻找两罪之间的关联。而有学者则更多地强调犯罪之间的对立。所以,理解也可能不完全一样。

例如,伤害行为与杀人行为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可能就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伤害行为与杀人行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是对立关系。但有的学者则认为,伤害行为与杀人行为存在竞合,伤害是杀人行为的必经过程,杀人是程度更为严重的伤害。

强调不同犯罪之间的竞合(重合)有什么好处呢?

其关键是在于,可以解决实务中的诸多疑难、且定性存在争议的问题

例如,甲(成年女性)猥亵了乙(男儿童),成立猥亵儿童罪。但是,如果甲强行与乙(男儿童)发生性关系呢,如果认为“猥亵”和“强奸”是两个独立的、对立的行为,那么,甲的行为将无法定罪,因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对象是女性。但是,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是不合理的。甲猥亵乙可以成立犯罪(猥亵儿童罪),强奸乙却不能定罪?

可能有同学会认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是这样啊。但这是机械地坚持罪刑法定原则,问题的根源出在将猥亵、强奸看作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即认为二者是对立关系。事实上,换个角度看问题,认为猥亵的危害系数是50分,强奸的危害系数是100分,强奸是“超级猥亵”,二者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重合),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了。甲强奸乙(男儿童)的行为,至少可以认定为是猥亵儿童罪。

又如,刑法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甲(警察)将枪借给其表弟乙玩3天,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但如果甲将枪送给其表弟乙呢?

可能有人认为,刑法没有规定非法送枪罪,仅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故甲的行为无罪。得出这样的结论,明显不合理。其症结在于,将“出租、出借”与“送”理解为是对立关系,认为“送”不是“出租、出借”。但是,完全可以换一个角度看问题,“送”相当于无数次、永久性的“出借”,既然出借一次都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那么,永久性的、无数次的出借(送),至少可以认定为是非法出借枪支罪。

生活道理也告诉我们,对于有些问题,我们不要太过于强调对立。

例如,某沙县小吃店的各项食品的价格明了,都是以人民币计价的。但甲身上只有美元,如果认为美元与人民币之间是对立关系,那甲就不能吃饭了,就得饿死?显然不合适。完全可以认为,美元是可以换算为人民币的,1美元等于6.45元人民币,该店完全可以强调美元与人民币的竞合,甲支付美元也可以购买食品,这样才有助于解决问题,而不至于饿死甲!

当然了,有些犯罪行为不可能存在竞合关系,例如,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完全是毫不相干的罪名。又如,美元和冥币之间,也毫不相干,不可能换算。

二、具体案例及真题

例1: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甲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12年卷二58题)

理由:“送”与“借”不是对立关系,“送”等于无数次的“借”,将枪支“送”给他人的,可以评价为非法出借枪支罪。如果认为“送”与“借”是对立关系,非此即彼的关系,那么,“送”不等(同)于“借”,二者是完全不同的,那么,非法送枪的行为在刑法上将不能被评价为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既然借枪给他人玩3天都能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为什么把枪送给别人不能认定为犯罪呢?从这一意义上看,承认“送”与“借”之间的竞合,“送”等同于无数次的“借”,将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公平。

例2:成年妇女甲与13周岁男孩乙性交,因性交不属于猥亵行为,甲的行为不成立猥亵儿童罪——错误,甲的行为成立猥亵儿童罪,猥亵和强行发生性关系(强奸)不是对立关系,强奸是程度更严重的猥亵。(13年卷二59题D项)

理由:如果认为“强奸”与“猥亵”是完全独立的两种行为(对立关系),那么,既然刑法对于成年女性“强奸”小男孩(儿童)的行为没有规定,那只能宣告无罪。但既然猥亵小男孩的都构成犯罪,那么强奸小男孩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并不合适。如果承认“强奸”与“猥亵”之间存在竞合关系,认为“强奸”是程度更为严重的“猥亵”,那么,对于成年女性“强奸”小男孩的行为即使刑法没有专门规定,也至少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这样解释,可以更好地实现刑法正义。

例3: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错误,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二者存在竞合。既然一般性的侮辱都触犯了侮辱罪,那么羞辱他人的性羞耻感的,更应该成立侮辱罪,同时也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罪。可以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罪,也触犯了侮辱罪。(13年卷二16题A项)

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错误,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二者存在竞合。既然造谣,说他人的坏话都能成立诽谤罪。那么,说他人涉嫌犯罪的假话,向司法机关告发的行为,虽然构成诬告陷害罪,同时也触犯了诽谤罪。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13年卷二16题C项)

例4:根据《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达到1万元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达到5000元的,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2万元,将8000元用于购买股票,4000元用于赌博,在1个月内归还1.2万元。(14年卷二62题)

“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不是对立关系,可将赌博行为评价为营利活动,认定甲属于挪用公款1.2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故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例如,甲挪用公款8000元购买了第一支股票,又挪用公款4000元购买了第二支股票,共计12,000元公款从事营利活动,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无疑。而甲的行为的危害性比真题中的行为人的危害性要轻,如果真题中的行为人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虽然孤立地看,真题中行为人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4000元)、从事营利活动(8000元)均未达到犯罪的标准。但是,可以将“非法活动”解释为“营利活动”,赌博行为虽然是非法活动,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这样一来,行为人的行为解释为挪用公款12,000元从事营利活动,进而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例5:《刑法》规定了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未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为弥补处罚漏洞,将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也属于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二者不是对立关系,存在竞合。因此,对于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的行为,即便刑法没有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至少也可以将其解释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14年卷二51题D项)

例6:甲以为是劣药而销售,但实际上销售了假药,且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法院以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正确,假药也是劣药的一种,二者存在竞合。试想,如果认为劣药与假药是对立关系,那么,行为人主观上想销售劣药,事实上没有销售劣药而是假药,那么,行为人只能认定为是销售劣药罪的未遂。而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问题是,行为人主观上想销售劣药,而客观事实上是假药(比劣药的危害性还大),将其认定为是销售劣药罪的未遂犯,还从轻、减轻处罚,合适吗?完全可以认为,劣药的危害系数是50分,假药的危害系数是100分,或者说,假药是“超级劣药”,行为人主观上想销售劣药(犯50分的错),客观上销售的是假药(100分的错),至少可以认定为是销售劣药罪的既遂。完全可以认为其“超额”完成任务了,而不是销售劣药罪的未遂。(14年卷二58题D项)

例7:甲在公园游玩时遇见仇人胡某,顿生杀死胡某的念头,便欺骗随行的朋友乙、丙说:“我们追逐胡某,让他出洋相。”三人捡起木棒追逐胡某,致公园秩序严重混乱。将胡某追到公园后门偏僻处后,乙、丙因故离开。随后甲追上胡某,用木棒重击其头部,致其死亡。A.甲触犯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正确,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存在竞合。甲有耍大流氓的故意(杀人的故意),而寻衅滋事罪是耍小流氓,故甲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5年卷二58题)

例8:甲以伤害故意砍乙两刀,随即心生杀意又砍两刀,但四刀中只有一刀砍中乙并致其死亡,且无法查明由前后四刀中的哪一刀造成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5年卷二16题)

A.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都应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不管是哪一刀造成致命伤,只能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既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

C.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应推定是后两刀中的一刀造成致命伤,故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既遂

D.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虽可分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杀人与伤害不是对立关系,故可按故意伤害(致死)罪处理本案

例9: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16年卷二11题)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例10: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正确,有毒有害的食品也是不符合安全标准,当然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者存在竞合。可以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危害系数是50分,有毒有害食品的危害系数是100分。行为人主观上想犯50分的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客观上却犯了100分的错(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至少可以将其行为认定为50分的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可以认为,行为人超额完成了其预计的任务,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相反,如果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之间是对立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想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客观上却不是,那就只能认定为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未遂,认定未遂犯还需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显然是不合适的。(16年卷二57题D项)

例11: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

——错误,包庇是骗司法机关,伪证是以证人身份骗司法机关,二者存在竞合。不具有“证人”身份的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构成包庇罪(一般法);具有证人身份的人,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的,构成伪证罪(特别法),更应该构成包庇罪(一般法)。从这一意义上看,伪证罪是特定主体(证人)实施的包庇行为,伪证罪与包庇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甲的行为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16年卷二87题A项)

例12: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错误,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不是对立关系。任何交通肇事罪都必然经历过“危险驾驶”的行为。换言之,醉酒驾驶没有撞人的,都成立危险驾驶罪。那么,撞人的,更成立危险驾驶罪,同时亦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从这一意义上看,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也触犯了交通肇事罪,两罪存在竞合。但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只能适用重罪(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之一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完全可能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应择一重罪处罚。(17年卷二8题B项)

例13: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制造自己意外受重伤假象,骗取保险公司巨额保险金的,仅构成保险诈骗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该选项错误,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不是对立关系,存在竞合,该行为同时构成合同诈骗罪,保险合同就是“合同”的一种。(17卷二14题C项)

例14: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该选项错误,成立遗弃罪,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遗弃行为,如果对被害人死亡的紧迫程度较高,亦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存在竞合。本案中,既构成遗弃罪,同时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二者之间存在竞合。(17年卷二15题A项)

例15: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该选项错误,抢劫罪与绑架罪不是一种对立关系,乙的行为既构成抢劫罪,亦同时触犯了绑架罪。换言之,本题中,如果银行职员如果不在现场,乙挟持王某,打电话向远在他方的银行职员索要钱财的(三面关系),都成立绑架罪。那么,如果银行职员就在现场(两面关系),虽然构成抢劫罪,更应该成立绑架罪。就此意义而言,行为既构成抢劫罪,亦构成绑架罪,两罪之间是竞合关系。(17年卷二15题B项)

例16:关于故意、过失的论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9年卷二15题)

B.在所有的故意犯罪中,不可能存在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

——该选项正确。该选项认为,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竞合关系,即直接故意是危害程度更高的间接故意。既然间接故意都能构成某罪,那么直接故意就更能构成该罪。不同罪过形式,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的“邪恶”程度。如果可以用分值表述的话,可以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0—25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25—50分,间接故意是50—75分,直接故意是75—100分。也就是说,上述不同罪过形式,反映了人的主观恶性呈现出逐步递增。即直接故意是程度更为严重的间接故意,或者说,间接故意是更为严重的过失犯罪等。

C.如果故意和过失存在位阶关系,那么在认定犯罪时,只能由故意降格为过失,而不能由过失升格为故意——正确。该选项认为如果故意与过失存在位阶关系,即高低关系,即故意是程度更高的过失,将无法认定故意时,可以降格为过失。但是,当过失的标准都无法达到,不可能升格为故意。这就好比,徐光华问蒋四金借100万元钱,蒋四金说没有。那么,徐光华接下来只能问:“你能借50万元给我吗?”而不能问:“能借200万元吗?”

例17:甲误以为乙正在对丙实施抢劫,进而对乙实施了帮助行为,实际上乙是对丙实施了敲诈勒索,甲成立敲诈勒索共犯。——该案中,应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是竞合关系,抢劫是程度更为严重的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中,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达到了100%,而敲诈勒索罪中,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控制程度不到100%。甲既然有帮助乙抢劫(重)的故意,即便事实上乙仅实施了敲诈勒索(轻),也可以认为,二人在敲诈勒索的范围成立共犯。(20年真题)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刑法理论界以往过度地强调不同犯罪之间的对立,将会导致对很多行为无法认定为犯罪,或者不恰当地认定为未遂犯而从宽处理,导致刑法处罚的漏洞。上述历年真题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认为适度强调犯罪之间的竞合,可以较好地处理这一问题。但是,如果过度地强调犯罪之间的竞合,而忽略不同犯罪之间的区别,会导致具体个罪的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机能受损。例如,耍个小流氓是寻衅滋事罪,耍个大流氓也认为是寻衅滋事罪,同时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即认为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是竞合关系。那么,这样带来的问题就是,无论是耍小流氓,还是耍大流氓都是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也是寻衅滋事,怎么搞都是寻衅滋事。我们根本就无从知道寻衅滋事究竟是什么,不具有明确性。犯罪构成要件应具有明确性机能,指引我们的行为,规范司法活动。过度强调竞合可能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导致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不清。当然,现阶段,强调竞合有其合理性,但希望未来强调竞合关系不要走得太远。这就好比,我的沙县小吃店,原则上只收人民币,特殊情形下,你没有人民币,我可以收美元。你不能每次吃饭来我这里都拿美元、欧元等,这会导致我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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