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三)了解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情况;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时,不仅限于信息网络犯罪,大多对事实的认识还未展开且证据材料较少,主要原因一是公安机关尚未有足够的时间收集证据,二是特别对行为人刻意隐蔽的犯罪活动未能“穿透式”地认识,三是行为人可能同时也在隐藏或销毁证据,四是大部分犯罪如信息网络犯罪中涉及技术等方面还未能突破,传统如故意杀人等相关鉴定还未作出,等等。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即使是传统犯罪如毒品犯罪等涉及信息网络技术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更为严重的危害。因此,为了打击各类型涉及信息网络的犯罪,以及对危害信息网络各类犯罪的打击,保护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稳定,检察机关在介入涉及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至关重要,既要全面了解案情,并且还需要提前对侦查活动、侦查获取的证据等进行合法、公正的审查,为今后审查起诉工作打好基础。 检察人员查阅案件材料是初步了解案情的重要方式,但在介入侦查时往往案件材料(此时可能还不能称为证据)并不充分甚至说是极少。此时: 一是在较少的案件材料中,了解或发现这些材料获得的背景,以及可以从哪些方面扩展。这需要与侦查人员沟通,特别是案件材料的来源、背景,可能是今后确定证据及适用罪名甚至案件管辖等的重要方面。如了解网络传销案件线索的发现,可以及时确定案件管辖问题以及如何认定可能的层级; 参加侦查机关的案件讨论是检察人员介入侦查的主要方式之一,应予重视。与检察机关内部案件讨论不同,这阶段检察人员首先是要深入了解案件的侦查进展、取证方法、技术手段等方面的情况,提前熟悉案情及为之后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做好准备;其次要侦查监督职能,既要注重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要求,又要对侦查机关之后的侦查取证提出合法性要求;最后,可以从检察机关的专业角度提出建议,注意介入侦查阶段是建议而不是要求,建议可以包括可能的罪名、需要的证据等。 (三)了解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情况 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是获取案情重要线索的途径之一,也是全面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关键因素,并且信息网络犯罪较传统犯罪的难点就是如何将信息网络上的行为与生活实际的行为人相关联。因此,在介入侦查阶段了解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情况,对今后判断相关人员与信息网络犯罪事实的关联性起较为重要的作用。 另外,检察人员及时了解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情况,也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保障上述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提取是至关重要的。检察人员在介入侦查阶段可以了解和参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过程,明白侦查阶段为什么要使用这些方式和技术手段。特别是对信息网络犯罪或者电子数据不够熟悉的检察人员,还是尽可能地参与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如一些跑分行为人使用阅后即焚或断网即毁等软件、APP的,就可能只有立即通过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取证,不可能有充足的时间去提取电子数据。检察人员有了亲历性,也为今后出庭时能够充分地说明为什么扣押设备终端而无法提取其中的电子数据,或者无法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除了上述方式,检察人员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介入侦查、了解案情。如与相关部门或专家进行沟通交流,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同时,还可以借助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手段,如数据分析、网络取证等,获取和分析案件相关的信息,以全面了解案情。 总之,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检察人员通过上述方式介入侦查,有助于保证案件证据的合法性,为审查起诉提供支持,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责,为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提供有力支持,对于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管辖与追诉时效无论在案件的哪个环节都是首先要审查的问题,如检察人员在介入侦查初期能够首先注意,则为之后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打好基础,最少避免大家“白打工”。 一是审查管辖是否属“善意”为原则,即是否为“有钱的抢着办,没钱的不愿办”,特别对存在的一些抢办案件特别要注意犯罪地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审查; 二是关联性“宜直不宜弯”,即关联不是无限的而应有一定限度,与之关联的一条线可以管辖,即“宜直”;但其中一个环节引出另外的犯罪,且该犯罪的犯罪地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均不在所在地的,除非有共同上级指定就不宜管辖,即“不宜弯”。如电信网络诈骗,有被害人的可以从诈骗行为至资金向中的帮信、掩隐行为,属一条直线,均可以管辖;但如其中的帮信、掩隐而涉及其他诈骗,且该诈骗与本案诈骗无关联,且其他诈骗的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亦不在本地的,则不宜管辖,即“不宜弯”。另外特别要注意的是网络传销,传销组织往往呈现多线性,且各线的分布有一定地域性,一般来说也不会有交集。故小编认为犯罪地的标准为最少有参与集资者(可不必然是犯罪嫌疑人)在本地以购买“产品”等方式参与传销,如使用本地网络加入或使用本地开户的银行卡等支付;居住地的标准则是犯罪嫌疑人而不能是一般参与传销组织成员,在管辖上可以据此一条直线到传销组织的“总部”相关犯罪嫌疑人,即“宜直”。但对同一传销组织的其他线,如本地非犯罪地或居住地的,则不宜管辖,即使是通过本地传销组织追究到“总部”相关犯罪嫌疑人,也不宜认为再从“总部”相关犯罪嫌疑人又往下追究犯罪地、居住地与本地无关的传销组织的其他线,即“不宜弯”。 由于一些网络犯罪的刑期较短,如帮信罪、非信罪等,故要在介入侦查时注意预判行为时间是否己过追诉时效,是否期间内还有其他犯罪行为等。 侦查初期检察人员就应当注意侦查所提取证据的合法性,这既是今后批捕、起诉、审判的要求,而且检察机关还有法律监督的应有职责。对电子数据合法性问题小编亦有汇报,但合法性除《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外,还要注意对所有被扣押证据的一些保管规定,即内部或部门间对相关证据保管、移送的手续。特别是电子证据,对设备终端或提取的电子数据的保管,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证据保管链的要求,目的是要达到该证据从提取到移送之间流程可回溯。 随着信息网络犯罪演变,新技术不断出现给侦查工作带来更新更难的挑战。作为检察人员应当强化自身,加强对新技术的理解,以“穿透式”的方法审查新技术,使技术用语转变为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语,这样才能在侦查初期就搭建好对证据的要求,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策略和方法等方面的建议。 小编目前认为常见的问题有二,一是对信息网络犯罪不能在整个信息网络犯罪链条的全局性上考虑,如之前小编汇报对“码农”的行为不能在“跑分平台”外去考虑。特别现在面对虚拟货币的问题,因国家对个人买卖虚拟货币虽不保护但未禁止,就要“穿透式”地对行为人买卖虚拟货币的整个资金链、在信息网络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去审查行为人的行为,否则仅就买卖虚拟货币的事实无法认定性质;二是对信息网络犯罪手段行为、目的行为要分别重点审查。目前,大部分包括传统犯罪均使用信息网络手段,故犯罪中常出现多个行为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等,既要提前预判是否为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又要提前预判在目的行为可能只是违法但不构成犯罪时,手段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的问题。 年底各项工作包括办案收官开始,近两个月工作量明显增加,期间可能会随时暂停一两期的每周更新,到时候也请各位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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