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试件制作地点
《规范》第7.4.1条规定,“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以下简称标养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浇筑地点”通常是指“混凝土入模处”,即混凝土拌合物通过泵送或吊斗等方式输送至所要浇筑的结构或构件模板的位置。当确认场内输送不影响混凝土拌合物的温度和工作性时,也可在预拌混凝土的交货地点(卸料处)制作。
2.2.2 取样与试件留置
取样与标养试件的留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上述第三项要求是指施工现场由同一配合比混凝土连续浇筑总量超过1000m³时,可将整批混凝土改为每200m³制作一组试件。第四项所说的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即要求每一楼层至少应制作一组试件,即使该楼层混凝土使用量很少。第五项是对试件数量的最低要求。当工程规模较大、混凝土用量较多、工程重要性较高等情况时,施工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制作更多组标养试件。上述规定的基本要求为每100m³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辅助要求为每工作班、每楼层也应至少留置一组。至于每拌制100盘留置一组的要求则是对搅拌站而言。
2.2.3 试验龄期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的龄期通常采用28d。但对于掺加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其强度增长缓慢,早期强度偏低,而后期强度发展较快,因而《规范》规定,其检验评定可采用设计规定龄期(如60d或更长时间),具体可由建筑结构设计单位确定。对于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先随构件进行同条件养护,当构件出池时,将试件放入标准养护室继续养护,蒸汽养护和标准养护两段养护时间的总和为28d或设计规定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