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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落户前承诺放弃居住,这种承诺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在共同关心 2023-11-23 发布于上海

但现实生活中往往还涉及到另一问题。即知青回沪时老公房内已住不下,于是户内人员在知青落户前会要求其承诺仅户口迁回,居住问题自行解决。这种承诺在法律上有没有效力?会不会影响今后动迁利益的分配呢?

知青落户前承诺放弃居住,这种承诺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近期,黄浦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该案例中,牛1、牛2两人是兄弟,牛1早年作为知青去往江西。1998年时,牛1夫妇退休回沪,准备把户口迁回母亲承租的新昌路老公房中,但弟弟牛2不同意。

按牛2的意思,公房内已住老母亲和自己一家,实在住不下。大哥大嫂落户可以,但是要保证户口迁回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于是,牛1夫妇两人在入户前就签了这样一份协议书,内容大概是这样的:“牛1夫妇户口报入新昌路公房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户口报入后牛1夫妇不住在新昌路公房;二是今后新昌路公房拆迁分房时牛1不能损害牛2的利益。”

知青落户前承诺放弃居住,这种承诺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2020年,新昌路公房遇到国家征收,货币安置款大概有427万。这427万中有没有牛1夫妇两个人的份额呢?牛1的前述承诺会不会导致牛1拿不到动迁款呢?

首先,我们现对法院的整体意见进行归纳。法院审理认为,牛2主张的协议书因年代久远,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因此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协议书确实存在,根据协议内容也只能看出牛1夫妇放弃了居住权,看不出他们一并放弃了公房的动迁利益。虽然承诺动迁时不损害牛2的利益,但公房征收补偿利益是针对公房本身作出的,并非针对牛2一人的补偿。加上牛1夫妇本身确实符合同住人条件,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牛1夫妇有权享有公房的动迁款,最后分到了大概140万左右。牛2不服后又上诉到二中院,但被二中院驳回,维持了原判。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如果知青没有明确放弃公房征收利益,仍然可以享有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知青落户前承诺放弃居住,这种承诺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但是,在黄浦法院此前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又存在着与之相反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件中,孔阿姨早年知青下乡,1995年夫妻二人回沪时也写了一个书面承诺,承诺的内容大致如下:“我们实施知青政策,户口迁到上海,落户在母亲处,居住问题自己解决,绝不住到老公房里。”

2019年公房遇征收。针对孔阿姨夫妇是否能享有动迁份额一事闹上了黄浦法院。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孔阿姨夫妇虽根据当年的知青返沪政策,把户口迁回公房,但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基于自身居住利益的考虑本身是有权利拒绝的。且孔阿姨女儿早年已作为知青子女落户公房,也属享受过公房的居住利益。因此这种情况下,孔阿姨夫妇的这份承诺的真实目的应解释为放弃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同时也放弃了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故不属于公房同住人,无权分割动迁款。这个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二中院的维持。

知青落户前承诺放弃居住,这种承诺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通过上述两起真实案件对比可以看出,同是知青,同是按照知青政策返沪,也同样是在落户前作出了一个类似放弃居住的承诺。但前一个案例中,牛1夫妇被判获得了140万征收补偿款,后一个案例中孔阿姨夫妇却被判一分没有。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是法院判错了吗?

其实在我看来,这里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时的承诺书里到底承诺了哪些内容。前一个案例中,牛1的承诺其实有两个方面的内容:1是保证不居住;2是保证不损害牛2的利益。此种情况下,其实对征收补偿利益是存在变相约定的,即不损害牛2 的份额,简洁表明牛1没有放弃自己的份额。因此法院最终认为牛1夫妇符合同住人条件,可以享有动迁利益。

但在后一个案例中,孔阿姨的承诺就相对比较含糊了。其只是承诺放弃居住。对征收补偿利益没有提及,因此给了法院推定的空间,认为孔阿姨的承诺同时也是对征收补偿利益的放弃,最终判决孔阿姨夫妇不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综上,放弃居住权的承诺是否有效很难一概而论,关键还是在于承诺的内容具体应该怎么理解,能不能认为同时放弃了征收补偿利益,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当然了,上述两个案例不能代表全部情况,只是给了我们一个大概的判断思路。遇到具体问题,还是要谨慎对待,及时咨询律师或者其它专业人士,结合有关承诺的具体内容判断利弊,并且给出针对性的分析意见,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权益。

(注:文中案例仅供参考,不可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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