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到底有多长,本公众号曾经发过一篇文章《再次提示,税收追缴没有期限限制!》讲解过这个问题,但论述得有些复杂,一些读者看完后还是有些困惑,所以,这里再做简单讲解: 简单一句话: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行为,如果定性为“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追征少缴、未缴的税款没有期限限制,会终身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行为,有追征期限限制的仅两种情况: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只有三年,且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为三年,且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延长为5年。 同时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少缴、未缴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需要特别提示一下,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于是就有人认为,税务机关追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期限,只有五年,超过五年就不再追缴。 这里要特别注意,这里面的概念是“处罚”,而不是“处理”。也就是,这这条法律规定对期限的限制,针对的是税务行政处罚,而不是税务处理。 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才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为此下发的文件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是“稽罚”。所以,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关于期限的规定。 也就是,只有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才有5年期的期限限制。如果超过5年未被税务机发现,就不再处罚了。 而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少缴、未缴的税款,是税务处理,而不是税务行政处罚,税务机关为此下发的文件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字号是“稽处”。所以,税务机关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期限的规定。 也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抗税、骗税”而少缴、未缴的税款的追征没有期限限制,会终身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也有人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就认为税务机关对少缴、未缴税款的追征期只有2年,超过2年就安全了。 这就是典型的“做梦娶媳妇,尽想好事”,因为他们看税法,只看于自己有利的内容。本条款中最后还有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使他们的美梦彻底破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另有规定了,当然就得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了。 最后再总结一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抗税、骗税”而少缴、未缴的税款进行追征,没有期限限制,会终身进行追缴,并加收滞纳金。而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抗税、骗税”而少缴、未缴税款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5年期的期限限制,超过5年未被税务机关发现,就不再进行处罚。 由于在追缴少缴、未缴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也没有期限限制,所以,逃税的时间隔得越久远,风险就越大,因为滞纳金的年化比例是1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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