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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师开车送邻居去医院抢救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邻居声称老师是非法营运,并告上法庭索赔88万

 温暖南方 2023-11-26 发布于广西
贵州镇宁,一小学老师凌晨开车送突发疾病的邻居去医院抢救时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邻居以老师平时送学生上学就有收车费为由,声称老师是非法营运,并告上法庭索赔88万。虽然老师能够证明自己是好心无偿搭载,但法院还是判定老师要赔偿邻居。
刘先生是当地一小学老师,他与妻子结婚后一起居住在农村。平时开车去学校上班时,刘先生会主动将同村村民的几个孩子,顺路一起送到学校上学。
为了感谢刘先生的帮忙,家长们每月都会给他一点费用。一开始时刘先生不敢收。可后来家长们说,不要人工、油费也是要钱的,多次推脱过后,刘先生最终还是收下了家长们给他的车费。
之后刘先生也坚持上班时将孩子们带上,家长们也会很有默契的将车费送到刘先生家里。
杨女士与顾先生是夫妻关系,两人与刘先生同住一条村,而且住得很近,是邻居关系。
事发当天凌晨,杨女士身体突发疾病,丈夫顾先生因害怕打电话叫救护车不认路耽误时间,于是第一时间想到了邻居刘先生,想请他帮忙开车送到医院。
刘先生第一次接到顾先生的求助电话时,以太晚了不方便、还是叫救护车为由,拒绝顾先生的请求。
可事后顾先生又再次用哀求的语气打电话给刘先生请求帮忙。刘先生想着双方是邻居,不能见死不救。
随后刘先生同意并立即起床出门去开车,出门时还叫上了自己的妻子。当时车上除了刘先生夫妻、顾先生夫妇还有其岳父杨大爷。即车上一共有五个人。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车子行驶到半路时却因刘先生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了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认定刘先生是全责。受伤比较严重的杨大爷、杨女士住院期间,刘先生总共垫付了7.2万元医药费。刘先生夫妻及顾先生则是轻微伤。
可除受轻微伤的顾先生外,其妻子杨女士及其岳父杨大爷却一起将刘先生告上法庭,索赔共计88万。
刘先生随即却辩解称,与其联系的人是顾先生。随后法院依法又将顾先生也列为被告人之一。
杨女士及其父亲在法庭上主张称,顾先生当时与刘先生已经说好车费是180元、刘先生没有营运许可证,属于非法营运,
为了证明其主张,杨女士向法院提交4位村民的证言,拟证明刘先生平时就有收费接送学生的行为,并声称当时找刘先生开车送他们去医院也是这个原因。
但是,刘先生却在法庭上拿出一段录音证据并反驳称,顾先生在事发后曾承认刘先生是无偿搭载的,且在场的人也可以作证顾先生当时说过的话。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刘先生主张是顾先生找的他,其是无偿提供劳务一方,其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顾先生作为无偿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这也是刘先生当时一定要追加顾先生为被告人的原因所在。
作为被告人之一的顾先生主张称,刘先生妻子说是我和杨大爷当时催促“快点开、快不行了”的证言不可信,因为两人是夫妻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且超速驾驶是属于违法行为,任何理由都不能违法驾驶。
顾先生同时还认为,刘先生提交的录音证据是非法收集所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刘先生就是有偿非法营运行为,依法还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虽然有证人证实刘先平时有有偿接送学生的行为,但并不能证实事发当天刘先生系有偿服务。
其次,虽然刘先生录音时事先未取得顾先生的同意,但并非是以侵害顾先生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取得,且在场证人出庭作证顾先生说过是不收费的。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法院认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认定刘先生是无偿搭载。但其妻子是利害关系人,故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不能认定是家属催促开车。
再次,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先生是全责,但认定书只是确定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过错赔偿责任不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判定依据,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需要兼顾民法公平原则等。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虽然刘先生是无偿帮助,但其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具有安全注意义务,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其操作不当,且杨大爷父女并未对顾先生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减轻刘先生的责任、将赔偿金额核减为49万、酌情判定其承担60%的主要责任。减去已垫付的7.2万,刘先生还要赔偿22.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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