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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竞争性谈判项目,应答人两轮报价税率不一致,是否应予以否决?

 tmy1963 2023-11-28 发布于湖南

原创 孙若萱、赵倩 学习知招 2023-11-16 18:20 发表于江苏

【案情描述】

某大型国企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数据治理服务,现场进行两轮谈判和再报价。某应答人第一轮报价税率为6%,第二轮报价税率为2%。对此,一部分专家认为,同一应答人针对同一采购品类不可能出现两种不一样的税率,应答人未按国家规定的税率税种报价,应予以否决;一部分专家认为,国家有关税率税种的相关政策较为复杂,不排除应答人享受国家税率减免优惠的可能,武断地否决可能误伤应答人,不妥当。

请问,该种情形下应当作何处理?

【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38条对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其中,关于成交供应商的确定,该条款明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需注意的是,本案的竞争性谈判不同于政府采购法的竞争性谈判,不宜直接参照政府采购法,具体作何处理应视招标文件的内容而定

倘若采购文件规定仅对第二轮报价进行评审,则本案应直接以应答人第二轮报价税率为最终税率;倘若采购文件规定第一轮报价与第二轮报价均需进行评审,并强调“同一应答人针对同一品类的增值税税率应是唯一的。”那么,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因投标人明显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故可以直接予以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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