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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参加人

 紫5551光8189GE 2023-11-28 发布于山东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一)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被指控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即集团诉讼,如果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可以由法院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三)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包括:起诉和反诉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等。
   2.当事人维护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包括: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和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等。
   3.当事人处分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
   其中包括:请求调解和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自行和解的权利;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等。
   4.当事人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诉讼权利.亦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必须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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