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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银行都败了!”宁夏石嘴山,男子9年前首付40万元,贷款

 莲花再生缘 2023-11-30 发布于广西
“开发商、银行都败了!”宁夏石嘴山,男子9年前首付40万元,贷款3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后烂尾。房子没拿到,反而欠债,男子一气之下便拒绝还贷。银行不愿意了,将男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还款义务,银行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来源:光明网等)

据悉,男子刘某9年前首付40万元购买了一套价值70万元的按揭期房。

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时,开发商承诺7个月就能交房。谁料,开发商并没有按时交房也就罢了,随后更是烂尾了。

房子没了,还欠下银行一笔巨款,刘某越想越生气,于是先是拒绝还贷,后又于是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及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及契税等。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0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因刘某的遭遇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诉请,判决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决开发商向其返还已付的购房首付款等。

虽然刘某成功解除了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其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并未同时解除,而由刘某断供,于是乎银行在刘某取得胜诉后,又以刘某违反《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为由将刘某及作为担保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由刘某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

法庭上,银行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与银行无关。刘某拒绝还贷,违反《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刘某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而面对银行的控诉,刘某则觉得很冤,认为银行贷款自己没有拿一分钱,都给了开发商,应该由开发商偿还。

银行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呢?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同确实具有相对性,但是类似的案件却比较特殊。

一方面来说,业主贷款买房的目的其实就只是为了买房。

换句话说,贷款是手段,买房子是目的,这种情况下业主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其实是建立在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上,即《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其实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

而从法律来说,所谓的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具体到本案,刘某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刘某与银行之间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也当然应当解除,而非刘某违约而解除。

另一方面来说,《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到本案,在刘某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因为开发商错过而解除的情况下,刘某已经没有获得房产的可能,其实际收取贷款资金的是开发商,再让其承担还款责任,显然对刘某不公。

也正是如此,法院审理本案后,判决解除刘某与银行之间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一审判决后,银行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对此,有人说这才是公正的判决,应该全国推广!

也有人说,办案法官人间清醒,足以载入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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