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时接到财税朋友咨询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电话。比如,我们企业要准备上市了,以前弄的员工合伙持股平台,有没好的办法可以降低税负?员工可以不按经营所得缴纳个税吗?或者问:蒋老师,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的一拟上市公司股份,现在要转让到原个人名下,只有20%和35%两种税率可以适用吗?有没有其他的方式降低转让所得的税率? 总之,之前因为各种原因(主要是“税收筹划”)搭建的合伙持股平台,却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的施行,现在是进退两难,左右计算都觉着个税税负有点高,不是当初搭建合伙持股平台时想要的(税负)结果。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这要从我国对经营所得个税的征管实务,甚至可以说存在一个很漫长的逐渐规范的过程说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00〕91号。其中,在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法规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有了政策依据,可以说,实务中核定征收很普遍,道理很简单,这样管理简便易行,对税企双方都便捷,还节省成本。所以,核定征收比例一直居高不下,某些省份的核定征收比例甚至可以说奇高。 从2002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在一些特殊领域,比如律师事务所,逐渐规范征收方式,规定: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已经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即使对确实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要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才可以,且要财税〔2000〕91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账健制,符合查账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账征税。同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但是对于资本市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因为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参照企业所得对股权类投资不得核定征收的执行口径去落实在实务中有难度有争议,所以,很长一段时间,资本市场借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各种税收“洼地”,“个税筹划方案”此起彼伏、“个税筹划名堂”层出不群,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最后主要还是要落到“核定征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也出现了对以往核定征收的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被主管税务机关追征补缴税款的案例。 所以,一般认为,对进行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政策趋严,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文作出了特别规定。其实,不论那个行业,对合伙企业的查账征收,早在对其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开始征收经营所得个税时,就有原则性的规定,看了下面的规定,也许会有更客观的认识,同时应该强化风险意识。 蒋玉芳: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在税务系统工作三十余年。目前执业于甘肃兰州。 个人出版专著:《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个税》(2021年11月出版、2022年12月修订第2次印刷,2023年3月第3次印刷)。 执业团队主要执业领域:企业税务合规,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税企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灵活用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特殊交易或特定项目涉税业务咨询、高净值人士税务管理、律师行业财税风险管控及合规管理等。 欢迎业务合作与交流,团队助理微信xyycch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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