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2条规定: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已废止强条3.3.5 中有类似规定: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有朋友提问:下图红框标注的两扇门,是否为独立的安全出口?是否要在前室位置设置门,作为办公区域独立疏散出口?实际上根本不需要多想,按字面意思理解就行。“独立”就是不依附、不隶属,简单说就是仅供自己使用,不和别人共用。上图中的门1、门2,仅是疏散门,连安全出口都不是。办公用房的最终安全出口还是两部楼梯前室的门,显然是和厂房车间共用,不属于独立安全出口。在图中箭头所指前室位置设置门,才算是独立安全出口。防火通规实施指南第124页对独立安全出口作出解释:所谓独立的安全出口,是指该出口不需要经过生产区域即可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楼梯间。对于多层和高层生产厂房,当辅助用房通过单独的安全出口连通至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封闭楼梯间,并与生产区域共用疏散楼梯间时,该出口可以视为独立的安全出口。但是,对于甲、乙类厂房,应在甲、乙类生产区域进入疏散楼梯间前设置防爆门斗。但笔者认为,这段话有将简单问题复杂化的嫌疑,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什么是“生产区域”?车间肯定是,那车间通向安全出口必经的走道算不算?笔者认为也应该算,因为这是生产区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认为不是生产区域,也有一定的道理,于是有了上面的平面布置图。文中提到的“共用疏散楼梯间”问题,更是让人越看越糊涂,刻意混淆了楼梯间和安全出口的概念!笔者在前文《高手也困惑——楼梯间竟然不是安全出口?》中指出,楼梯间不是安全出口!所以,规范条文规定的独立安全出口和楼梯间是否独立毫无关系!正因为有这样故弄玄虚的解释,才有了各种各样的理解:- 听专家现场答疑,独立安全出口,楼梯间垂直可共用,水平不能共用。
- 通规 4.2.2-3 说的是独立的安全出口,不是独立的疏散楼梯!
这是某专家答疑的摘录:(4.2.2)这个楼梯的独立是指水平独立,就是有一部独立的楼梯的要求。这种独立都是指水平的同层的独立,竖向是可以共用的。这个答复和实施指南完全不同,直接把独立的安全出口升级为独立的疏散楼梯!完全是信口开河。该图中上部为独立安全出口;下部为非独立安全出口,和车间共用。该图办公区仅设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和生产车间之间的门属于管理需要的连通门。按照防火通规的规定,这连通门不是疏散门,更不是安全出口。 下图右边的辅助用房也缺少独立安全出口。唯一的安全出口和左边的厂房共用。防火通规第5.2.4条第2款规定,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该图中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各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一部独立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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