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薛永武:“美、情、理、法”为行政管理赋能

 新用户5331MFnj 2023-12-02 发布于山东

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管理主要是指一定组织中的管理者,通过实施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控制等职能来协调他人的活动,共同完成既定目标的过程。本文所说的“美、情、理、法”为行政管理赋能,主要指从管理学意义上的为行政管理赋能。


一、“美”为行政管理赋能

把美用于行政管理中,狭义上是指管理者以美的语言、美的形象和美的行动去感动和影响被管理者;广义上是指管理者通过丰富多彩的自然美、艺术美和社会美,对被管理者进行审美教育,注重以美感人,做到以美化人,让美为管理赋能。
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以美感人,以美化人,这是一种具体、形象和生动的审美教育;从被管理者的角度来看,管理者美的形象为被管理者提供了直观的审美对象,被管理者感受到的不是蛮横、粗暴,而是管理者美的语言、美的表达方式,是文质彬彬和美的行动。文明执法实质上就蕴含了以美感人的含义。比如城管执法、交警执法、领导与员工之间,等等,都需要管理者自觉塑造美好的形象,注重美言、美行和率先垂范。当然,管理者要做到管理过程中的美言、美行,前提是具有美好的心灵;否则,就不可能表现出美言、美行,也就无法做到以美感人。
从人才美学的角度来看,人才的美是最高的社会美和文化美。因此,管理者作为各个领域特定的管理人才,应该展现出特定人才的美,成为被管理者的审美对象和学习典范,因为上行下效,榜样具有激励作用,这是人际影响的基本规律。

二、“情”为管理赋能

把情用于管理中,是指管理者以真情实意,对被管理者进行情感的熏陶和濡化,声情并茂,做到以情动人,而不是彰显权力的冷漠与傲慢。

本文所说的情是一个大概念,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以真情换真心,体现出新时代的新型伦理关系,即人伦之情的真挚性、善良性和友爱性。比喻说,城管在对待占道经营的大爷时,亲切地喊一句“大爷,您好!”然后再像晚辈对待长辈一样,以尊敬的态度,和颜悦色与老人交流和沟通,用真心真情进行说服,有利于达到沟通的目的。管理者在各种管理工作中,对待员工,要以真正的爱心,把关心员工的生存、发展与组织目标和谐统一起来。

真情是爱心的具体流露。一切管理者都应该具有对被管理者的爱心,这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即使对那些犯错误甚至已经走向犯罪道路的人,在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过程中,也要尊重其人格,关心其基本的需求,决不能逼供信。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爱是万万不能的,爱心出真情,管理者只有用自己的真心,去真情实意地对待被管理者,才能获得被管理者的理解、认同、悦纳和支持。

三、“理”为管理赋能

把理用于管理中,是指管理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理服人,对被管理者进行理性说服,让被管理者口服心服、心悦诚服。

在管理工作中,晓之以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管理者能够与被管理者形成积极的交流互动,也有利于形成纠错机制。然而,有些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动辄训斥,态度粗暴,高高在上,强势压人,权力任性,而不是摆事实讲道理。晓之以理是一个互动交流和思想碰撞的过程,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如果能够做到晓之以理,管理者首先就必须用理来说服自己;其次,被管理者也可以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向管理者陈述自己的理,这样有助于双方明辨是非,让事实说话,让道理服人,大家都尊重事实,都尊重真理,唯真理为大,对真理心存敬畏。

真理不怕辩论,越辩越明。管理者通过晓之以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在与被管理者明辨是非、形成共识的基础上,许多问题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通过息事宁人,有利于化解矛盾,和谐社会关系。相反,管理者如果不尊重事实和真理,出现问题上推下卸,甚至讳疾忌医,最终只能导致矛盾的激化。

四、“法”为管理赋能

把法用于管理中,是指管理者在管理中要依法执法,依法行政。要事先普法,执法前讲清相关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执法,依法管人、管事、管物。领导干部绝不能当法盲,更不能知法犯法。

事实上,在违法案件中,有很多违法者并非故意违法,而是不懂法,或一知半解,仅凭基本的人生经验来处理事务。市民李先生修剪院外自己栽种的香樟树,被城管罚款14.42万元;农民陈老汉把自家养的一头肥猪宰杀后到集市售卖,刚卖出去1.2斤,就被市监局没收30元的猪肉款和全部猪肉,还罚款10万元。很显然,李先生和陈老汉如果知道自己行为违法以及违法后果如此严重,断然不会擅自修剪和到集市卖肉。在法律实践中,执法单位首先应该普法,如果没有普法,在人们不知法的前提下,管理者却用法律来强制执法,这种做法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有悖法律精神。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所有领导干部一方面要自觉懂法守法;另一方面,也要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提前做好相应的普法工作,让群众知法懂法,自觉遵守法律;否则,如果群众因不知法而违法,管理者又严格执法,客观上就容易激化矛盾,可能造成反社会人格,甚至产生难以预料的社会后果。

简言之,在“美、情、理、法”为行政管理赋能的过程中,领导干部应该力求做到感之以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促进“美、情、理、法”有机融合,相辅相成。美,要求管理者从整体的形象角度以美自律,或者引导人们通过自然美育、艺术美育和社会美育,以美化人;情,是管理者爱心与真情的外在显现;理,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管理者的动机、管理过程和管理效果的和谐统一;法,要求管理者自觉做法律的守护者和践行者。美中有情,是审美之情;情中有美,是真情之美;理中有法,法中有理,理与法和谐统一。美与情是感性显现,理与法是理性本质,美、情、礼、法的和谐统一也是感性与理性的和谐统一,客观上非常有利于为行政管理赋能,为管理效益增值。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