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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施工合同效力(八)—施工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不得进行索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yonglawyer 2023-12-02 发布于山东
提出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由于各种原因,经常会出现工期延误的现象,发包人为避免工期责任的承担,往往会利用作为甲方的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不得进行索赔”,即约定发包人工期延误免责条款。对于该免责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将直接影响着发承包双方责任的承担,在停窝工损失赔偿类案件中,一般也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最高法持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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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1: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安金谷科技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

裁判观点:
如果施工合同有效,工期延误免责条款因是承、发包双方意思自治达成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和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应为有效。

最高法认为:
中建二局提交的招标文件在违约责任的约定上与案涉施工合同有所不同。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16.1.1约定:'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者由于发包人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遣,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相关损失,工期顺延。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工期顺延过程中遇到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的,发包人应支付该差价等。”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1.1约定:“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者暂停施工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但承包人放弃就费用及损失提出任何补偿或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招标投标文件为依据,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在合同中对招标投标文件予以具体细化。中建二局通过施工合同约定放弃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情况下承包人就相关费用及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或索赔的权利,属于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上述违约条款不属于可能限制或排除其他竞标人参与竞争的实质性条款,是双方就招标文件中有关违约责任约定的细化与完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建二局以此为由主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案例来源2: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裁判观点:
在工期延误免责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即使人、材、机价格在此期间大幅上涨,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承包人也无权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法认为:
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5.6.1条款约定:“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经由乙方在增加的措施费中包干考虑):(b)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本案中,四建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及2014年5月6日向汇丰祥公司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案涉工程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停、窝工,汇丰祥公司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汇丰祥公司对四建公司报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77天,双方未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新的处理意见,依照前述约定,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汇丰祥公司给予顺延工期,但不再承担四建公司的停、窝工损失,故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承担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来源3:
上海万居德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9)最高法民申2995号

裁判观点:
因发包人单方违约行为导致的工期延误,已超出承包人在投标时能够预计的风险范围,对此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仅以合同条款意思主张责任豁免,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不能成立。

最高法认为:
涉案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中约定,仅因施工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且系因万居德公司原因引起、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暂停或停止施工(因南通四建违反规定被处罚的除外)、不可抗力因素,经万居德公司确认,工期才相应顺延。且工期顺延的签证须经监理方和万居德公司签章为准,工期顺延引起的费用一律不增加不补贴。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南通四建发出的多份施工联系单均提到了工期延误问题,而万居德公司多以按合同约定办理而予以拒绝。鉴于施工合同对工期可予顺延的情况规定了极为苛刻的条件,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对该条款的适用亦应从严掌握。由此,对万居德公司存在的材料批价不及时、拖延提供施工材料、无合理理由迟延确定施工图纸存在的问题等情形,因此均系万居德公司单方行为,南通四建就此均无法预知,亦无法控制解决,故不属于南通四建在投标时就工期问题已充分考量的因素,由此导致工期延误,万居德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万居德公司简单以合同条款的字面意思主张其不应承担工期延误的相应责任,不能成立。
 
回答问题:
结合以上最高法的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针对该问题,最高法内部存在不同的观点。根据案例1,2,倾向于认为发包人工期延期免责的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承包人在签订或者同意上述条款后,不得再在施工或者结算过程中,对于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工期延误,向发包人主张相关的停窝工损失。而根据案例3,则认为发包人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合同时,具有明确的优势地位,所确定的上述免责条款,对于承包人明显不公平。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发包人的单方违约造成了工期较长时间的延误,给承包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则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发包人仅以该免责条款的约定主张豁免责任,不能得到当然的支持。

除了最高法的上述案例,我们还就此问题对重庆市高院的部分案例进行了研究,如:重庆博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俊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2019)渝民终1361号。该案中,重庆市高院针对俊峰公司(发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责任的范围,认为:《一标段工程补充协议》和《二标段工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三》均约定,承包人不追究发包人的工期责任。双方还签署《三方协议》,约定合同工期延期至2012年12月31日,对以上工期延期免责。据此,应推定双方未变更《三方协议》中的工期延期及免责约定。根据以上理由,重庆市高院倾向于认为协议中“承包人不追究发包人的工期责任”的约定有效,并据此,将一审法院判决的发包人应支付的工期延误损失1700余万元大幅减少至120万元。

综上,我们初步得出结论:
原则上工期延误免责条款约定有效,承包人不得就工期延误损失向发包人进行索赔,但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已超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的合理预期,导致发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给承包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双方另行达成了相关变更约定的除外。具有上述除外情形的,承包人仍可以考虑向发包人主张停窝工的损失赔偿。


作者简介:

赵跃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美翎律所主任美翎律美翎所主任
2014年创办西南地区首家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所——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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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务及荣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咨询专家
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渝北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重庆市第七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重庆市律协第七届建设工程专委委员
重庆市北碚区建筑业协会法律顾问
重庆市江津区建筑与房地产协会法律顾问
重庆市南岸区建筑业协会法律顾问
重庆市优秀律师
擅长领域:
具有18年执业经验,主要从事建筑房地产行业的专业法律服务,擅长建设工程、民商事疑难案件的诉讼处理,擅长处理投资并购、税务筹划等专项法律事务。

赵博亨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美翎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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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博亨律师曾先后就职于重庆某大型建工集团、重庆某证券股份公司、上海某大型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从事法律与合规管理工作。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诉讼、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争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美翎律所简介:
美翎是mavin的中文音译,寓意为专家,行家之意。
美翎律师事务所自2014年7月1日成立以来,在专家律师赵跃主任的带领下,历经近10年的发展,已成为西南地区首家专注于建筑地产领域的王牌律所。律所主要律师拥有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等专业资格及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律所以“做一个案件,树一个口碑,案件不分大小,唯有全力以赴”为执业理念,通过团队化、专业化的运行和研讨式、共享式的交流,提升了律师的执业能力和协同水平,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在业界享有广泛赞誉。
2017年以来,律所朝着规范化、专业化方向不断发展,在重庆上千家律所中脱颖而出,不仅多次获得市区级优秀律所、优秀律师、十佳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还在2019年成功跃入了重庆律所50强,打造出了具有律所独特的文化品牌,成为了重庆乃至西南地区少有的专业所、特色所、精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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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翎律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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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经过近10年的规范建设和蓄力发展,现已成为建工法律专业为拳头,刑事法律专业和民商事法律专业齐头并进的综合性律所。2024年律所发展将提档升级,创新发展企业合规治理专业、乡村振兴法治服务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等新型专业。全体律师采用优势互补、团队协作的“一体化”办案模式,所有案件均实行流程化管控。律所强制执行“群策群力,共商共研”的办案制度,用全所律师的集体智慧为每起案件的办理质量提供强力保障,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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