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665 (图源网络 侵删) 业主的电动车在小区车棚内充电导致他人财产损失,所有权人和物业公司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刘某、吴某、杨某同为水晶小区业主,均按照水晶物业公司的要求将电动车存放于水晶小区指定车棚内。2022年5月9日3时40分,小区停放电动车的车棚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刘某电动二轮车在内的数十辆电动车损毁。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为杨某电动二轮车在充电过程中电池故障引发火灾,消防机构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151860元。杨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杨某起火的电动二轮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将吴某、杨某、水晶物业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000元。 杨某和吴某辩称,本案实际是一起意外事件,杨某和吴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公共责任险予以赔付。如果被告水晶物业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协议投保,所有损失应当由水晶物业承担。 水晶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无侵权行为,且尽到了及时且正确处理事件的义务,降低了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侵权法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过失一般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当负注意义务,但因为疏忽或者懈怠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杨某和吴某作为起火电动车的所有人,日常将电动车放在公共车棚中充电,其应当对自己的电动车的安全情况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并排除车辆故障及安全隐患,但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及时发现电动车电池故障,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致使刘某财物受损,可以认定杨某和吴某的不作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水晶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消防责任人,对于电动车车棚这种易产生火灾的地点未安装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亦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行为对于火势蔓延及相关车辆损失的扩大亦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相比较而言,物业公司作为该车棚的消防负责人及管理人,对其注意义务的程度要求较高,相应的当损害后果发生时,其过失程度较小,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较小,因此在本案中由杨某和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某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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