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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女子花30万买健身房私教课,健身房1年给她换了10余次教练,女子认为影响其健身效果,要求退款,商家:合同约定不能退

 新用户21498817 2023-12-06 发布于贵州

云南昆明,女子热爱健身,为了健身一年内花了30万元买健身房的私教课,可短短1年时间里,健身房就给她换了10余位私教教练,姑娘认为这严重影响了她的健身效果,于是要求健身房退款,结果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合同约定过不能退款愤怒的女子直接将其告上法庭。

云南昆明,“90后”姑娘小蔡是个健身达人,热爱健身,一直有健身的习惯。(文中皆为化名)

为了让自己更健康,体型更好,小蔡到昆明某公司经营的健身房进行体验。在该健身房工作人员的推销下,小当场办理了为期6年的会员年卡,并缴纳了会员费6080元

随后,每次当小蔡到健身房锻炼时,健身房的教练就不断地向其推销健身房的私教课。

小蔡出于对其私人教练的信任,便一次次地掏钱购买了私教课。

很快8个月时间过去了,小蔡发现自己竟然经支了29万余元的私教课预付款,身身材并没有明显效果,这不1年的时间里健身房却给她更换了不同的私人教练多达10余次。

小蔡觉得,健身房频繁更换私人教练的行为致使其购买私人教练健身课程的目的不能实现,严重影响到了自己的健身效果。

于是,小蔡通知健身房,自己将终止健身服务并要求健身房全额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19万余元,但健身房却以合同约定过不能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双方多次沟通,甚至经过当地工商部门的协调,小蔡仍旧维权无果。

愤怒的小蔡直接一纸诉状将该健身房的经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健身房退还其健身预付款19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其利息。

法庭上健身房老板辩解道:健身房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退还原告诉请的预付款,如若要退,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70%退还。原告主张的退还款项包含未上私教课程费以及会员卡费两个部分,不应当统一处理,原告的预付款不是借贷性质,利息应该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而非贷款利率。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首先,小蔡在健身房办理会员卡,并购买了私教课,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案,且涉及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小蔡作为消费者到被告处购买健身服务,被告应当依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小蔡提供服务,小蔡按照私教课程的费用向被告购买私教课,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享有更高水平的健身服务,但被告更换私人教练的行为,导致其提供的健身服务不能满足小蔡对私教课程的要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小蔡有权选择是否继续由被告提供服务或者退回预付款。

现小蔡已经明确表示不同意被告更换教练继续为其提供服务,故应当由被告退回收取小蔡的预付款。

同时,健身房老板辩称双方合同中约定只能退还70%预付款的主张,该合同系由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的格式条款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属于无效条款。

最后,经法院判定:健身房退回小蔡尚未消费的私教课预付款19万余元。对小蔡支付的6080元的年卡费用,该费用是六年的年卡费用,扣除小蔡已经消费的一年,尚余5067元由健身房一并退还。对小蔡诉请的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法院确认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小蔡起诉之日开始计算,由健身房一并支付给小蔡。(案例来源:昆明中院)

通过本案我们得到一些法律教训:首先,签署合同时,特别是涉及重大利益的格式条款,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悖。其次,健身房作为商家,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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