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侵权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2014年第10期公报案例)

 望云1120 2023-12-07 发布于内蒙古

【裁判要旨】

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要件:其一,若无此行为,即不会产生损害;其二,依社会通念判断,若有此行为,则通常均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

【裁判文书节选】

上海普鑫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中,中银国际在收到一中院的保全通知和相关民事裁定书之后,对于普鑫公司对唯美特公司可能享有的债权即已处于明知状态,但其 非仅拒不协助办理保全手续,反而未经唯美特公司同意,将证券从上海广元西路营业部转移至全国四地,又要求执行法官自行前往各该地办理 保全手续,明显存在转移财产、妨害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故意。再结合中银国际在二中院起诉唯美特公司的案件,中银国际在二中院依其申请 准许保全之后,立即将绝大部分证券又从上述四地转回上海欧阳路营业部,并于当日即与二中院办妥保全手续,足以认定中银国际明显系出于 其自身利益考虑,恶意阻挠普鑫公司申请在先的保全,以此非法手段争夺财产保全的次序,其侵害普鑫公司合法权益的恶意至为明显。综合上述分析,中银国际存在恶意侵害普鑫公司债权的行为,普鑫公司有权就其债权受损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保护。

中银国际另称,其行为与普鑫公司债权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此,二审认为,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两 项要件:其一,若无此行为,即不会产生损害;其二,依社会通念判断,若有此行为,则通常均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就本案观察,一方面, 若中银国际能协助一中院进行保全,则普鑫公司的债权不至于执行无着;另一方面,中银国际妨害保全的行为,依社会通念判断,足可造成债 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该财产被其他权利人保全等各种危及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情况,本案中唯美特公司的证券也正是在普鑫公司保全不成 后,遭他人轮候查封,最终导致普鑫公司遭受损害。综上,中银国际的行为与普鑫公司受到损害之间,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对中银国际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