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官说 | 破产程序中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收取的五个问题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2-08 发布于内蒙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庭审判员

来源  |  作者投稿《破产法实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可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但《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收费标准、收取方式、具体使用等问题并未做出规定,导致各地实践操作不一,甚至在同一法院的不同承办人、同一管理人在不同的案件中,对补充申报债权费用的收取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本文拟通过围绕为啥收、向谁收、收多少、如何收、如何用五个问题,理清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收取的原因、主体、标准、方式及用途,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问题一:为啥收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审查债权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通过管理人报酬对其付出的工作予以了保障,为什么还要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费用。对于该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编著的《企业破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作出了如下解释:作这样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破产费用是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为确认和审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是为了该个别或者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不应作为破产费用的范围。该解释是从破产费用的角度进行的分析。同时,从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的角度来看,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对于逾期未申报债权处理采取的是相对效力主义,即债权申报期限无除斥效力,申报期限届满后债权人仍可补充申报受偿。这样的规定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申报权利,体现了破产法的公平性,维护了非破产权利在破产法中的受保护性,但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破产法作为商事法律在效率上的追求。为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允许补充申报的情况下,需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进行惩戒,除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外,还应对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收取审查确认其债权的费用,督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以便管理人尽快确定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债务,为制定相关方案提供确定的数据支撑,保障破产程序顺利高效的推进。

问题二:向谁收


对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确认费用的承担主体,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从文义上理解,只要是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需承担该费用,但是该理解未区分补充申报债权的原因,对于非因自身过错而未按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逾期申报,有些并不是其自身的原因导致,有的是因管理人原因,如因管理人行使解除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恢复的债权,在管理人未行使解除权或撤销权之前,债权人的债权未产生或不符合申报债权的条件,后因管理人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导致债权人逾期申报;有的是因不可抗力,如因疫情因素、恶劣天气影响等,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未对不可抗力导致的逾期申报进行规定,但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的,可申请期限顺延,且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民事案件指导意见(二)》第21条也明确规定,债权人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按时申报债权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应当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人可以不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还有的是因债务人的原因、法院的原因等导致逾期申报,如债务人未提供或拒不提供债权人联系方式,导致管理人无法书面通知债权人。法院发出的债权申报公告期限过短,导致域外债权人无法在期限内完成证据认证、债权申报等工作。故对于因不可归咎于自身过错造成的补充申报,其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应当由具有过错的相关人承担,或有破产财产来负担。对于因自身过错而导致补充申报债权的,应当承担额外增加的程序费用。

问题三:收多少


从作者收集到的资料来看,现有三种收费标准:一种是参照诉讼费收费标准。如《江苏省破产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引》以及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出台的《破产案件逾期申报审查费用收取办法》均规定审查费用参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的财产类案件诉讼费标准;第二种是参照律师费的收取标准计算。如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公示中明确,补充申报的费用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债权人最终受偿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第三种由管理人自行制定收取标准,如在海南世知旅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自行制定关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收费办法,在债权申报公告或逾期债权人补充申报时告知。以上三种收取标准各有利弊,但均无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确定仍应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管理人审查债权所支出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一部分是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的会议资料费、交通费、会议软件费、会议场所租赁费等会务费用。补充申报人所应承担的费用,仅限于依破产程序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而每一笔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确认难易程度不同,管理人支出的费用也会不同,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数及笔数不同,会务费用也会不同,故对于补充申报债权审查和确认收取的费用,不能简单的确定一个标准适用于全部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而是应根据每一笔补充申报债权的确认难易程度、审核确认该笔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因素来确定每一笔债权的费用。对于逾期时间、逾期申报对破产工作的影响等因素,因主观性较大,且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问题四:如何收


在确定收取标准后,如何收取呢?实践中有事前收取方式和事后收取方式两种,事前收取是根据确定的标准在债权人补充申报时收取,如不缴纳,管理人将不予审查,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第六十四条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补充申报时,经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预交补充申报费用。债权人不预交的,管理人可以不予审查和确认。事后收取是补充申报债权人在获得清偿时,由管理人扣除其应支付的审查费用。笔者认为,补充申报债权人应承担的是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而在其补充申报债权时,审查和确认其债权的费用尚未实际发生,那么补充申报债权人应承担的费用金额就不明确,此时便要收取费用,容易让补充申报债权人产生质疑和误会,不利于管理人工作的开展。而且以补充申报债权人未先交纳费用就视为其未申报或者对其申报的债权不予审查,严重侵犯了补充申报债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事后收取方式比较合理,在补充申报债权人获得清偿时,由管理人提供相应票据,扣除其应支付的审查费用,这种方式一方面免除了补充申报债权人对其债权是否能获得清偿以及清偿比例不确定性的担忧,也保证了相关费用的收取。但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的方式将费用收取问题告知全体债权人,让全体债权人知晓,同时在债权人补充申报时,也要已通知书的方式告知补充申报债权人收取费用的标准、时间及方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

问题五:如何用


司法实践中对于收取审查确认补充申报债权费用后的用途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作为管理人报酬,管理人负责审查债权、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初步意见,付出主要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应当作为管理人报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作为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审查债权系其法定职责,不应另行收取费用,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所支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支付。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出台的《破产案件逾期申报审查费用收取办法》就明确规定,实际收取的逾期申报费用纳入破产财产。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仅关注了费用中管理人的部分支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会务费并不是管理人所支出的,不应由管理人作为报酬收取,张善斌教授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处理方式的选择与构建》一文中也认为费用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支出为准,在审查确认程序结束后由管理人凭相关票据收取,但应当与管理人报酬区分。第一种观点也容易被曲解,实践中已经存在个别管理人将收取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作为“发财之道”。对于第二种观点,将收取审查确认费用纳入债务人财产,增加了债务人财产范围。从实际支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出口”来看,也是从债务人财产(宣告破产后为破产财产)中支出,既解决了费用的“归库”问题,也解决了费用的“出库”问题,但只能从“归库”的破产财产中支付,要保证“专款专用”,防止管理人将其它债务人财产用于支付补充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确认费用,损害正常申报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主编  付军  熊慧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