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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 | 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路径

 隐遁B 2023-12-08 发布于浙江




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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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玲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综合业务部主任、一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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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伟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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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朋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综合业务部五级检察官助理

   要: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破坏程序公正,损害司法权威。检察机关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因司法实践存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监督能力欠缺、调查核实手段运用不充分、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作用的发挥。要充分发挥内外合力扩宽案源渠道,强化规范调查核实权,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的监督路径和效果,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监督效果最大化。

关键词:民事审判 程序违法 数字检察 调查核实 检察建议

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在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大背景下,强化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对于补齐短板弱项,强化精准监督,维护民事审判程序和实体公正意义重大。

 一、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制发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在督促审判机关纠正违法情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监督办案过程中,还存在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案件来源少

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的案件来源主要包括当事人申请监督和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关于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职能了解不够全面,而且当事人关注更多的是裁判结果,若结果符合诉求,即使审判程序违法,也不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因此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源比较少。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依职权启动方式和范围有所限制,导致监督案源数量也不多。

(二)监督深层次违法问题较少

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缺乏深层次和系统性的监督。深层次违法问题挖掘不多,监督事项多集中在送达程序违法,包括法律文书超期送达、未穷尽所有方式即公告送达、超审限问题及法律文书的文字性错误等问题。对严重违法情形,如对评估鉴定、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审判组织等诉讼程序重点环节的监督不够,尤其是对隐藏在审判程序违法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监督有待加强。

(三)调查核实手段运用不充分

在实践中,部分承办人运用调查核实手段不积极、不充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对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措施不足,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存在相关人员不配合等阻力问题。二是承办人运用调查核实权主观意识不强,习惯于通过书面查阅卷宗材料,监督停留在表面问题或轻微工作瑕疵。

 二、影响检察机关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质效的因素

(一)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从内部看,部门之间存在沟通不畅、各自为政问题,一体化办案和数字检察意识不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不充分,再加上能动履职水平不高,导致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发现难。从外部看,广大群众甚至包括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对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了解不多,存在信息壁垒,不能有效整合内外部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二)监督能力欠缺

一是民事专业素养有待提升。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需要较强的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但现有民事检察队伍知识结构不够合理,检察理论和实务水平较低,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型案件能力不高,特别是释法说理、矛盾化解的能力有限,与司法办案“三个效果”融合统一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二是调查核实能力不高。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针对的是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程序违法情形,案卷材料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细节,需要一定的侦查思维、侦查手段来进行调查核实。但实践中,由于调查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缺乏相应的侦查能力和反侦查能力,导致调查核实不深入、不细致、不专业。

(三)调查核实运行机制不完善

一是调查核实保障措施不足。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但由于还缺乏相应机制措施来保障,不配合检察调查取证的行为时有发生。二是调查核实不规范。在某些情况下,部分办案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过度使用调查核实权,成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平衡性。

(四)监督效果不佳

一是由于检察建议受自身制发质量、制度设置等影响,往往表现为刚性不足、监督效果乏力。如:部分检察建议文书说理性不强,内容笼统、空洞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案件监督必要性不足、监督标准较低、建议针对性不强。二是从司法实践看,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始终保持高位运行,但实际效果与监督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审判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整改措施大多表现为书面回函,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连续出现同类型程序性违法问题,检察建议未能从根本上推动审判机关纠正相关程序违法行为。

 三、解决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线索来源渠道多元化

1.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同向发力、同频共振,形成监督合力。民事检察部门要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协作,畅通案件信息共享渠道,在线索移送、会商研判、证据收集等方面凝聚合力。

2.建立良性对外沟通机制。加强与信访部门、律协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主动走访这些单位,或者采用座谈会、检察开放日等方式,听取意见,及时收集有价值的民事审判程序违法案件线索,实现防范和治理深层次违法问题的监督效果。

3.加大宣传力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宣传民事检察职能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尤其是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职能仍存在知晓率低问题。要加大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重点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公开宣传,增强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提高数字检察运用能力

1.调取审判机关审判管理办公室和立案庭年度民事审判案件数据,筛选出相关问题数据信息,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络平台调取的案件信息,进行数据对比、碰撞、分析,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运用“审查、调查、侦查”相融合办案方式,通过认真审查卷宗材料,充分进行调查核实,尤其是要强化侦查思维的运用,把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查清、查透,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提出的监督意见精准扎实、监督方式适当。

2.创建民事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模型,促进社会治理。强化对以往办理的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的分析与研究,对于在个案办理中发现审判机关反复存在相同或者类似的程序违法情形或审判管理漏洞,基于民事检察实际需求开发符合检察办案规律、具有可操作性、可推广性的大数据模型,将数据建模应用到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中,发挥大数据对监督工作的放大、叠加作用,输出批量问题线索。针对审判机关在执法司法、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系统性、共性问题,依法发出类案检察建议,促进法院从审判程序违法情形中反向审视审判活动中的源头问题,进一步建章立制,规范完善审判工作相关机制建设,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路径和效果。

(三)强化深层次违法监督

1.深挖违纪违法问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发生的程序违法情形归根结底是由于审判人员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导致发生程序违法行为,所以要提高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质效,必然要在对事监督的同时,以发现和监督纠正深层次问题为导向,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将对程序性违法监督对象从行为延伸到主体。

2.积极构建列席法院审委会、法检联席会议、案件评查会议等机制,与审判机关共同防范办案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诉讼违法行为,并及时将涉嫌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相关单位,根除滋生民事审判程序违法土壤。

3.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从司法实践看,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大部分是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和不可逆转性。因此,在不干扰审判机关正常办案活动的前提下,监督的时间节点,应涵盖整个诉讼过程,做到事中事后监督兼顾。

(四)完善规范调查核实权运行机制

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是一项公权力,要加强对调查核实权规范和制约,否则可能导致权力被滥用。一方面,坚持合法性原则,在运用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询问当事人、案外人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调查手段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做到合法。另一方面,划定调查核实界限。进行调查核实,应当有界限感,但是界限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当事人申请的,要紧紧围绕当事人请求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依职权介入的,要全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证明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况。

(五)健全检察建议配套落实机制

1.构建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针对目前民事检察官在特殊领域存在的专业知识不足问题,从相关行业选取专业人士,积极构建“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有效破除办案中遇到的专业知识壁垒,让检察官在办案中迅速找准监督切入点和问题症结,提升检察建议内容的认可度和说服力。

2.及时跟踪督促落实。按照《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应紧盯监督效果,持续跟进落实。具体要从以下三点完善跟踪落实相关机制:一是事前沟通机制,可采取电话、座谈会等方式交流观点,解决思想上不愿整改的问题。二是事中跟进机制,发出检察建议后,要及时了解法院在落实中遇到的困难,进一步分析原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三是事后研判会商机制。定期汇总分析法院回复情况,对于回复敷衍、无异议而不实质性采纳或者采纳但不予整改落实等问题形成“负面清单”,并以法检两院会商会形式,就改进工作进行交流研判,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检察监督取得实效。

*本文刊登于《中国检察官》杂志2023年11月(司法实务版)

责任编辑 | 姜廷松

美术编辑 | 虞滢颖

审核 | 郑红 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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