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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对房屋“合法占有”的认定标

 世昌崇文 2023-12-09 发布于内蒙古
最高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对房屋“合法占有”的认定标准。只需要不动产存在而不要求竣工验收和实际居住;“合法占有”要求对不动产实际管控即可,获得准住通知、获得钥匙、委托装修、对外出租、支付物业费等均形成实际管控。

参考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第8条第2项规定,案外人在案涉不动产查封之前已经实际占有该不动产。案外人提供了案涉不动产被查封之前实际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交房证明、水电费及物业费缴纳凭证,或者案外人与他人签订的有效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凭证,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其已经过交接实际接收或占有该房屋的证据的,可认定其在查封之前已经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该规定对于实际占有的认定并没有要求不动产完成竣工验收。自主缴纳房产税金、自主决定对外转让房产是对不动产最高层次和最完整的实际接收、实际管控和实际占有。

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187号、(2019)最高法民申2261号、(2018)最高法民申2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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