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理由主要有四大类: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比如某地整改污染严重企业,不再允许造纸厂经营。
2、符合条件的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除以上情形外的亲属之间股权转让,若申报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转让收入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比如某公司赋予员工的内部股权,仅有收益分红权,不得对外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这里想着重说代持还原。大部分情况下,国内税法和税务机关并不承认股权代持还原行为,主张按照形式课税,等同于正常股权转让。
大量公开案例中,只有极少数实现了标的企业净资产大于0(即股权价值大于0),与税务机关主张是代持还原未实际获利而实现0元/低价转让。成功案例通过诉讼确认代持股协议效力、股权代持时签订代持合同且经过公证、实际股东支付投资款的转账记录及相关沟通记录一应俱全。
结合本人经验,作者认为在具备以上一至多项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与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按照实质课税,实现低价转让或无偿转让。
注意是“可以争取”,由于没有明文政策,很大程度依赖于主管税务机关的主观判断。在国内做股权代持,务必做好未来可能产生重复征税的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