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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公安!擅自倾倒危废、自动监测弄虚作假...官方发布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书洋康乐 2023-12-10 发布于山东

近三年,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肃查办了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现向社会公布近期查办的十起“两打”领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市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9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到大连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主要工序有酸洗、碱洗、发黑、镀锌、镀镍。现场检查发现,镀镍车间和镀锌车间外均有一个砖砌废水收集池,水池内存有废水,水池未采取防渗措施;厂区西侧的两个土坑内,有红棕色废水,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委托鉴定机构对收集池内和土坑内存放的废水以及土坑周边土壤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公司生产车间外的2个砖砌废水收集池内液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底部固体和土坑底部固体为危险废物;砖砌废水收集池砖壁处土壤检材和池内液体检材污染物具有同源性,证明废水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现场情况及相关证据表明,该企业涉嫌利用渗坑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于 2022年6月7日立案,并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机关。目前,该案件的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完成。
启示意义
一是部门联合执法、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查明污染环境的事实,及时固定污染证据,通过委托检测确定危险废物的方式,准确掌握当事人环境违法线索;公安机关查明相关责任人身份,对证据进行固定。两部门密切配合,保证案件顺利高效办理,形成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二是落实法律要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对该案件的查处,践行了法律要求,树立了法律权威,打击了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图片
二、抚顺市倪某涉嫌利用渗坑及河流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经章党镇政府提供线索,在其辖区内河道、水沟发现大量含刺鼻性气味的黄绿色液体。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与抚顺市公安局展开联合调查,发现当事人倪某雇佣4名司机利用自有的4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将河北省唐山某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工废弃物运输至抚顺,加水冲刷后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中的600余吨残渣和废水,陆续倾倒进抚顺市章党镇境内的坑塘、水渠等地点。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倪某伙同4名司机倾倒、排放的清洗拉载危险废物油罐车的废水均属于危险废物,该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公安机关现场抓捕犯罪嫌疑人5人,生态环境部门查封扣押危险废物运输车辆4台。
查处情况
倪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3月16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于同日展开立案侦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案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先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300万元已存入指定账户。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快速响应、紧密合作、取长补短,对案件侦办起到关键作用,是环保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部门刑事执法的协同统一。通过该案件的侦破,进一步加强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检察机关、属地街道、科研院所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图片
三、本溪市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本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时发现,当日21:10起本溪市污水处理厂入口pH值显著降低,通过调阅pH值历史记录,发现该污水处理厂每间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pH值下降的情况,存在人为向城市管网不定期非法倾倒废酸的情况,具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4月13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并由禁毒支队提供用酸名单。会后,一组会同本溪市建委、本溪市监测中心、本溪市污水处理厂等部门对沿线管线逐一排查,可疑区域动用管道机器人检查。另一组对沿线群众开展走访,最终锁定8家企业为重点嫌疑对象。4月23日至6月11日,成功破获系列非法排放危废案。4月23日,破获本溪某铜业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方式排放重金属有毒物质案。4月25日,破获辽宁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危险废物案。经过连续6天蹲守,6月11日凌晨2点,现场抓捕正在违规排酸的工作人员3人,破获本溪市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查处情况
上述三家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6月20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和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立案3起,采取强制措施8人。
启示意义
此系列非法排酸案件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案件线索,会同公安、住建、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厂等多部门。以实战促提高,共同商讨统一移送标准和移送流程,消除部门壁垒,形成“大环保格局”多部门联合办案效果明显。同时,运用管道机器人等高科技手段查实证据,以点扩面、深挖线索,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起到了强力的震慑作用。图片
四、锦州市黑山县镇安镇十里村非法小炼油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底,有群众提供线索,位于黑山县镇安乡十里公路旁林地内有一非法炼油点,每天半夜总有大型车辆以及油罐车进出。接到线索后,锦州市生态环境局黑山县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黑山县公安局防控大队民警立即安排人员化装侦查,进行蹲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非法炼油点地处位置隐秘,只有南面一条进出小道,东西两面皆为林地,北面为耕地,炼油点只在夜间生产。2023年2月8日零时对该炼油点实施围捕,现场抓获两名嫌疑人、查获一辆油罐车、炼油设备一套及带油废物废物5.26吨。2023年2月9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黑山分局同黑山县公安局防控大队会商,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黑山分局委托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对该炼油场地进行危险废物鉴定,该案涉案的危险废物超过三吨。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2023年3月30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于同日立案,目前涉案当事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本案非法小炼油点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严重污染环境,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小炼油扰乱成品油市场,一直是生态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始终保持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决不姑息。同时加大对此类案件宣传力度,让非法小炼油点没有生存空间。图片
五、营口市大石桥某刷车厂涉嫌利用渗坑方式排放有毒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0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大石桥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公安民警,对位于大石桥市水源镇东青村的大石桥市某刷车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运输油品的罐车进行罐内残留油污处理清洗工作,其利用厂区东北侧锅炉房内1台蒸汽锅炉产生蒸汽,通过管道传输至锅炉房西侧洗车车间,对运输油品的罐车罐内进行加温,使罐内残留的油污融化排出,排出的油水混合物通过刷车车间南侧地下的铁槽(暗沟)排至东侧连接的暂存罐。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蒸汽锅炉内有明显炉火,地下铁槽内有油水混合物,呈黑色,有刺鼻性气味,东侧连接铁槽的暂存罐里面有油水混合物,表面呈红色。该单位厂区西南侧有一个大型储油罐,罐内存有油水混合物。经查,该单位将油水混合物经沉淀后通过暗管将含油废水直接排放至油罐北侧方坑内渗入地下缝隙中,坑口周边有黑色油泥,该坑口地下缝隙未做“三防”措施。经称量,该单位院内油罐、油槽及水池内存放的油水混合物总计32.8吨。
2023年7月31日,大石桥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对该单位铁槽、水泥池、油罐及方坑内油水混合物进行取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单位上述区域内的物质均具有毒性,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大石桥市生态环境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部门联动机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委托引入检测确定危险废物的方式。重点查明污染环境的事实并及时固定污染证据,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保证案件顺利高效办理,形成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图片
六、大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8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自动监测数据提示,发现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偏低且始终在小范围内波动,与企业生产工况逻辑严重不符,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嫌疑。
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在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口处,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南侧墙角铺设有一根自来水管,与污水采样管路相连,分别安装了阀门,并且阀门呈打开状态。经查实,该公司因担心废水排放浓度超标,擅自将自来水管连接到企业废水排放管路,稀释自动监测采集的水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4月12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2023年4月27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5月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本案通过自动监控系统发现数据异常,充分体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经成为非现场执法发现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互联网+”信息化监管模式,实现“线上研判+线下精准执法”,既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干扰,优化了营商环境,又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高压态势”。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部门有效衔接,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图片
七、鞍山市某热电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30日,辽宁省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某热电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执法人员立即来到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1号锅炉正常运行,但产生的烟气未经脱硫脱硝设施处理,绕过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采样点位,通过旁路直接排放到大气环境中,自动监测数据与企业实际排放情况严重不符,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2022年12月8日,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月3日,台安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已对2名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
启示意义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坚持无事不扰原则,采用非现场检查手段,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综合分析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工况参数和标记情况,发现异常信息,并据此开展现场核查。二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迅速采取措施,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对违法企业形成刚性震慑。  图片
八、丹东市某电镀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初,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丹东某电镀公司(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化学需氧量、总铬浓度长期处于低位区间,与企业生产工艺不符。
2023年4月24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第四方技术团队,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发蓝车间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和 镀锌挂镀车间的部分回用水绕过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环节,通过埋入地下的水泥暗管,将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8月14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2023年9月15日,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启示意义
自辽宁省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丹东市生态环境局主动作为,积极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作用。一是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分析自动监控系统异常数据,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有效提高执法人员对违法企业的精准打击能力。二是创新优化执法方式,借助第四方专家团队协助执法人员执法,对执法人员发现的疑难问题及时研究,从技术角度进行精准分析和研判,为案件办理提供了科学、精准的技术支撑,实现了精准执法、科学执法。      图片
九、营口市某洗水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6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对自动监测平台异常数据分析发现:营口某洗水有限公司为排污许可证废水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显示该单位夜间不生产,且生产污水为间歇性排放,但该企业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24小时一直存在数据相对稳定达标排放现象,自动监测数据与企业生产活动情况严重不符,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嫌疑。 
2022年9月29日至30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该企业熨烫车间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池处有未知清水流入。经查实,该单位污水处理负责人担心污水处理指标不合格,将洗水车间里的清水,通过地埋式管线,引入熨烫车间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采样池,稀释自动监测水样,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营口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6.4万元。2023年1月17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1名涉案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通过了解企业生产工艺和排污许可信息,网上巡查,深入分析,让数据说话,让污水处理工艺说话,充分利用移动执法系统——预警指挥系统,发现在线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结合排污单位产排污情况、治污设施运行处理能力等情况,精准发现线索。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密切配合、及时固定证据,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图片 
十、葫芦岛市某禽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葫芦岛某禽业有限公司COD浓度数据出现“反常”波动,即在半个监测周期内,出现了由超标至达标的两个浓度监测数值,存在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嫌疑。
2023年8月8日,执法队员对该公司开展了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废水排放口点位自动监测数采仪8月7日7:10左右COD量程上限由100mg/L修改至50mg/L,导致现场的COD自动监测分析仪虽然显示57.22mg/L(超标),但传输到生态环境部门平台数据为28.6mg/L(不超标)。经查实,该公司环保工作人员发现COD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后,担心超标情况被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擅自更改了数采仪量程上限,导致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8月11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结合扎实的自动监测理论知识,通过可疑数据,反推企业自动监测设备运行逻辑存在的严重问题,抓住七寸,及时锁定了违法证据,形成了“经验+理论+证据”的自动监测数据打假组合拳。同时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与公安部门通过紧密配合,有效衔接,严厉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图片

转自: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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