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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大商务之“痛”——明重点:EPC项目计价及审计要点(后附案例)

 高登项目管理 2023-12-15 发布于湖北
高登原创

前言:治大商务之“痛”系列是高登项目管理针对当下工程项目(尤其是EPC总价包干项目)商务管理的实践问题展开的重要剖析文章,本文为治大商务“痛”系列第二篇文章(第一篇为:治大商务之“痛”——导读:何为审减?为何审减?(后附案例)),聚焦目前EPC项目计价及审计问题,展开要点剖析,带领大家了解EPC计价与审计实务中的风险,结合案例分析,探索EPC总价包干项目对于竣工结算审计审减问题的解决方法。

1.EPC固定总价模式需要注意的风险



EPC不同计价方式会给发承包双方带来不同风险。EPC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是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
在EPC合同中,主要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亦可约定其他计价方式。这里主要谈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下,EPC项目所需要注意的风险
固定总价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比较简单、工期较短,且核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具备完整、详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必需的施工技术管理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对于工程总承包而言,涉及的工程有的规模巨大,工期长,合同总价也比较高,如果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对承包商而言,可能会有较大的风险:

(一)合同仅约定固定总价,没有对价格调整作出约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了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变更与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作出调整的约定,合同总价一般不会调整。所以承包商对产生的量与价或者疏漏等造成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如果不对价格调整进行明确的约定,对于承包商来说,可能会带来非常大的风险。

(二)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是对于工程范围约定不明确

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范围,很多情况下,双方约定并不清晰,合同履行后,可能会发生承包商提出,增加工程量,但是工程量并不在约定的固定总价的范围内情形。发包商往往对此予以否认,认为承包商提出的工程量就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说,均可能会可能带来较大的风险。

(三)合同约定“暂定价”,应按“暂定价”结算还是据实结算

有时,双方会在合同中既出现固定总价,又出现“暂定价”,如此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的概率很大,一方会主张据实结算,另一方会认为应当按照暂定价结算。

2.EPC总价合同的两大杀手:施工图预算与竣工结算!



01  中标后再编施工图预算失去意义对发包人造成诸多不利

事实上,总承包中标后再依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对发包方来说已无意义,此时编制施工图清单预算不是法定程序,不一定就是工程结算的法定依据,但可以说是承包人利用总承包模式的漏洞给发包人挖的一个坑,就等发包人往坑里跳,理由如下:

1、总承包中标后,承包人依据自行设计的施工图编制的清单预算,与招标前依据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编制的清单预算是两码事。

2、中标后编制的施工图清单预算编制依据有失偏颇

3、中标报价中错误的计价取费标准施工图清单预算时无法纠正

02竣工结算编制缺乏依据总价承包演变成按实结算

建设工程发承包实质上是以建设项目为标的物的商品交换,其行为应符合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但是对总承包项目来说因项目发包时工程量不清,发包总价和投标报价缺乏依据,所谓的承包总价违背基本的商业交易规则,是雾里看花,如梦如幻。

从很多总承包项目实施情况来看,因发包时没有施工图纸和详细的工程量清单,部分总包项目的承包人自行编制的中标清单也存在清单漏项、计价不合规等很多问题,既然是总价承包,中标总价的完整性、准确性理应由承包人承担,所以国外的总承包项目一般都约定采用合同总价支付。
根据住建部征求意见稿和各地相继出台的总承包实施意见,一方面要求工程总承包应采用总价合同,一方面又规定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变化、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由发包人承担,相关变更价款允许调整
由于总承包项目招标时合同总价没有分部分项工程明细组成或组成不清,竣工时实际完成工程量到底是否完成合同全部内容是雾里看花,含糊不清,直接按合同总价支付对发包人来说存在很大风险。

承包人心甘情愿的按合同总价接纳工程价款只能说明: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根本就不值合同约定的这个价,否则绝对会索赔到底,决不罢休。

即使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有限,但不挣钱是不行的。

中标总价款没有详细的工程量清单,没有详细的计价取费依据,或者是中标总价为概算工程量报价,只要一个定额子目项发生变化时都会导致合同内外的变更价款无法进行调整,由此就导致很多总承包项目结算问题突出,纠纷不断。

承包人在施工时会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或创造条件进行设计变更,总承包中标后设计施工均被承包人掌控的情况下,工程变更和索赔都会以施工图清单预算为依据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到最终,总承包项目绝大部分都演变成了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的结局,总承包的美好梦想就此破灭。

总承包只是一种商业模式,有其适用的范围和边界,只有在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上才能顺利推广。

3.案例EPC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和暂定价,据实结算难以支持



在(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A公司(总包方)诉B公司(业主方)一案中,合同通用条款对合同价款及调整进行了约定,协议书中标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价款(暂定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万元),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费150万元。

A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EPC合同的价款为可调价EPC合同固定价款合同。案涉工程是边设计、边施工、边采购的三边工程,合同中约定的7800万元是暂定价,应当据实结算。

最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将本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开车任务,委托总承包商进行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有以下几部分:

(一)“通用条款"约定“协议书中表明的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为初步方案设计范围所包含的工作范围",该条同时约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及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变更价款的确定"约定了对合同价款做出调整的具体操作及遵循的原则。

(二)“专用条款"约定,“本合同价款(暂定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元整(7800万元),其中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费150万元。投资详见本项目的设计概算书"。

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合同总价,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中均没有约定具体的合同价款,“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价款(暂定价)为7800万元。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条款解释顺序,合同价款应理解为固定总价(暂定价)7800万元。该合同附件“项目投资估算表"对该工程各项造价分项估算计算出的建设投资总计7808万元,与合同约定的价款7800万元相符。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并非不能变更,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符合“通用条款"约定的情形时按照“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可对合同价款进行变更。A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并非固定总价7800万元、合同价款为暂定价7800万元,与合同约定并不矛盾。

A公司二审庭审中称,实际工程量发生重大变更,应据实结算。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暂定价,同时约定了对于价款调整的情况及变更价款的确定,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出现了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价款调整的情况,即“由于业主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变更引起的工程建设费用累计增减额50万元以内的变更不予调整);合同约定的其它价款增减或调整"。A公司以实际工程量发生变更认为应当据实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固定总价又约定了暂定价,这种情况下,承包商主张据实结算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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