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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13号明确:合同无效、占用资金的当事人最低应当以LPR计算返还资金占用费

 老树藤 2023-12-18 发布于广西
法律规定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主张同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占有标的物的一方对标的物存在使用或者依法可以使用的情形,对方请求将其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与应收取的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威观点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编著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
六、应否返还利息

对于此问题,应当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来具体确定。除借款合同之外的买卖、租赁等双务合同,金钱往往是以对价的形式出现的。此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买受人、承租人在合同订立时起至将标的物返还转让人、出租人这一期间内的占有就构成无权占有,理论上应当向转让人、出租人支付使用费。反之,转让人、出租人也应当向买受人、承租人支付资金占用费。使用费与资金占用费之间完全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一经抵销,各自的债务均归于消灭。因此,在一方返还原物之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无须支付利息。但专以金钱为标的的合同如借贷合同无效时,资金占用方原则上应当支付利息。至于是按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支付,存在不同观点。一般来说,贷款利率比存款利率为高,所以参照贷款利率显然较参照存款利率对权利人更为有利。参照贷款利率的法理依据为:一方需要向银行贷款以获得同等资金,故应参照贷款利率。而参照存款利率的法理依据是:资金方并不需要向银行借钱,因此,其损失的不过是同期存款利息。我们认为,在民商事审判中,原则上应当参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相关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45号

其次,关于案涉《不动产销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根据行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广电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至2013年1月9日期间分四次向银晟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购房款共计33469021.53元。2012年10月,案涉房屋交付广电公司使用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至广电公司名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晟公司应当返还广电公司购房款及利息,广电公司应当返还案涉房屋给银晟公司并支付使用费。参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务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标的物返还与价款返还互为对待给付,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本案中,银晟公司应当支付的购房款利息可与广电公司应当支付的案涉房屋使用费相互抵销,抵销后银晟公司负有返还购房款33469021.53元的义务,广电公司负有返还案涉位于城关区××路××号××商住楼××层商铺××㎡)和地下一层的商铺(面积为998.21㎡)的义务。

(2021)最高法民申508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合同除返还或折价补偿外,还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确定各方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清水江城投公司作为发包人,宝冶公司、中冶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应当知道法律禁止转让中标项目,仍将中标的11号工程项目转让给中冶公司,三方均存在过错,各自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言,中冶公司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清水江城投公司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清水江城投公司从中冶公司移交案涉项目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是综合各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的结果,责任比例合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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