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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3年政府采购考试情况分析及复习建议

 渐华 2023-12-19 发布于山东

题型:20单、20多、10判断,2分每题。

考试基本都是案例题,直接考原文的较少,案例题的难度是有的,复习需要回归到文件本身,每个案例背后对应有一些规条考点,需要加强对相关概念的理解,知道案例的考点在什么地方,在掌握基本概念和复习时间足够的情况下,应该也能通过的。

另外对本次考试的一个总体总结:总体定位还是在评审专家的角度出发需要知道和注意的事项,考试考察专家评审相关的能力,具体场景下的评审判断能力,对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怎么既不违规,又能根据规则把评审做好:专家的资格条件,专家的权利义务、罚则、停止评审情形,回避情形,财政部门对专家的管理规定,专家费获取,具体评审办法的使用性及相关规定,供应商的资格评审,排序评审,评审价的扣除,小微企业相关规定、进口产品的规定,相关人员的管理规定等。

一、部分样题如下(大部分考点已录入):

二、复习建议
步骤1:完成解析文件或者官方文本1-2遍;
步骤2:完成01章节基本概念归纳内容浏览,返回文本勾画对应一遍;
步骤3:完成02/03章节完成2023考试样题及考点汇总,返回文本梳理考试重点
步骤4:巩固复习总结,记熟练基本概念、考点汇总、考试样题

综合题库练习题章节示意(进题库先看综合练习题库内第2章和第3章的内容。已更新了考试重点和考试题型,了解考试难度

题库资料文件位置:(进入题库首页)

1)学习资料:
1、解析文件(官方文件的完整解析版有考点及重点),2、时间点梳理汇总,3、视频录播讲解约1小时(讲的是复习思路和方法)4、时间日期知识点汇总,5、钱款数额知识点汇总
2)题库:
1、题库1:最新汇编文件逐章编制,知识点全覆盖(适合巩固基础知识)。
2、题库2:增加综合练习题库其中部分试题为真题难度及案例题。(进题库先看综合练习题库内第2章和第3章的内容。已更新了考试重点和考试题型,了解考试难度)

三、考试重点:专家回避制度(判断利害关系),小微企业价格扣减(要会计算),算专家费(要会计算),算投标截止时间(中间有节假日),大企业与小微其余联合占比扣减政策(要会计算),停止评审的情形。

四、部分知识点完整版考点已汇总入综合练习题库第1章):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 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考点:年数修改。

·评标专家的权利职责义务

·6.《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 号)第 十一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 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等,下同);

(二)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采购组织单位对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 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中标(成交) 供应商;

(五)起草资格审查报告、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组织单位、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7.《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 号)第十二条规定,评审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 一)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非法干预的独立的评审权;

(三)按照规定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权利;

(四)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8.《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 号)第 十三条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 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 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五)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六)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磋商。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 磋商。(考点:与全部供应商磋商,注意区分

(1)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考点:抽签

(2)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考点:可以变动的范围

(3)评审委员会变动磋商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 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同时应当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 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4)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5)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 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 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6)供应商按照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确 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7)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 商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 理由。

评标专家罚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 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 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 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考点:未主动回避,罚款金额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评审委员会组建

·1.基本规则(2/3)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按照下 列规定组成,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考点:5个专家,招标代表最多还能几人,2人

(1)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以上单数:

·A、采购预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B、技术复杂;

·C、社会影响较大。

(2)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 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3)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评审委员会人数由采购组织单位根据采购 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2.成员来源

(1)专家来源。评审委员会成员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当执行四川省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抽取(随机抽取和选择性抽取相结合,随机抽取为主)的有关规定。 下列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可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但是,技术复杂、专业 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 1 名法律专家:

A、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

B、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采购项目、需要扶持 的科技成果转化采购项目或者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

(2)采购人代表来源。评审委员会成员中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书面委 托。采购人代表可以委托评审专家或其他人员担任,但不能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阻扰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

3.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出现评审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 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评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 据情况及时按照规定补足评审专家或者采购人代表。无法及时补足的,应当立即 停止评审,并从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停止评审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所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 商,同时,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对投标(响应)文件封存,待重新组建评审委 员会后,在监督之下拆封。

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确定,是指采购人已经委托采购人代表并将书面委托书 送交到采购组织单位,评审专家已经抽取结束并形成评审专家抽取结果。

4.除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或者替代评审。

…………(汇总版本已放入题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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