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内容 | 工作要求及标准 | 时限 | 依据 |
95 | 限制消费 | 1.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按时履行的,依申请或依职权,发出限制消费令; 2.由院长签发; 3.被纳失的、消极履行的、规避执行的、抗拒执行的,应当限制消费; 4.生活、经营必需消费的申请与批准。 5.解除: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履行完毕的,应当解除。 | 原则上,在条件具备后7日内 |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
96 | 拘传 | 1.对需要调查、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场的,经院长批准可以拘传; 2.拘传后及时调查询问,不超过24小时。 | 24小时 | 《民诉法解释》第484条 |
97 | 拘留、 罚款 | 1.对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次债务人擅自清偿的、妨碍公务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协助义务单位违反协助义务的,可以根据情节决定罚款、拘留。 2.罚款金额:个人10万以下,单位5-100万;拘留期限:15日以下。 3.罚款(或拘留)决定书:经院长批准。 4.辖区外的拘留,派员到所在地法院,请其协助。 5.应当24小时内通知被执行人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记录在案。 6.同一行为,不得连续适用;新的行为,可以重新采取;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特定行为,经拘留罚款后仍不完成的,可以再次罚款、拘留。 7.可以3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8.外国人的拘留. |
| 《民诉法》第111、113-116条; 《民诉法解释》第179、183、187-189、192、495、505、521条; 《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0条;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5条; 六部委《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 |
98 | 限制出境 | 1.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按时履行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限制出境; 2.制作执行决定书; 3.可以10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4.解除: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履行完毕的,应当解除; 5.对外国人限制出境、扣留护照,48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同级政府外事办。 |
| 《民诉法》第255条; 《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36、37条;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六部委《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99 | 纳入失信名单 | 1.纳失情形: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等。 2.不得纳失情形:充分担保、充分财产足够、履行顺序在后、其他非有能力不履行情形。 3.禁止将未成年人纳失。 4.依申请或依职权。 5.决定书,由院长签发,并送达当事人。 6.应当录入最高院名单库,可以在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应当通报征信机构,可以通报相关部门 7.撤销、更正、删除的有关规定。 8.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15日内审查作出决定;10日内科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 申请纳失的,应在15日内决定; 错误的,3日内撤销或更正,规定情形的,3日内删除 | 《民诉法》255条; 《民诉法解释》518条;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
100 |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 1.所涉罪名:非法处置查扣冻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先行拘留,仍拒不执行的,作为重要情节。 3.要将拒不报告财产作为重要抓手;要注重收集相关证据。 4.拒执罪自诉的条件。 |
| 《刑法》314、227、313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