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内容 | 工作要求及标准 | 时限 | 依据 |
101 | 案件流转 | 1.简易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一次性有效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否则应转由普通案件执行实施团队办理; 2.查控团队依法进行全面查控;未查控到财产的,或仅查控到金钱的,依法扣划执行,案件执结或终本结案; 3.查控团队查控到财产需要处置的,流转到财产处置团队依法处置。 | 30日; 60日; 180日; 360日 | 江苏高院《“854模式”工作导则》 |
102 | 执行依据主文不明确的处理 | 1.告知或组织当事人协商一致,明确执行内容; 2.以函询形式征求文书作出部门的意见,要求补正或者说明; 3.力争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4.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内容作出认定。 上述途径无法解决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不得裁定不予执行。 |
|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805号) |
103 | 司法公开的相关要求 | 1.应当公开听证的事项: ①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除外); ②拟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 ③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标的额认识不一的。 | 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在60日内作出裁定 |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2.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
|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
3.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 受理案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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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依职权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状况,应当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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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或者以方便当事人查询的方式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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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拍卖、变卖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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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书、采取的主要执行措施,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外,原则上都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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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后,应当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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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执行法官权力事项清单 | 1.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财产、划拨存款、提取收入等执行措施的; 2.除应由院长、局长批准,由合议庭研究的其他执行事项。 |
|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
105 | 应由合议庭研究决定的事项清单 | 1.裁定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 | 60日内 |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
2.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 |
|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
3.决定暂缓执行的。 |
| 最高院《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规定》 |
4.决定解除查封、冻结措施的。 |
|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
5.决定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 |
|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 “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
6.裁定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确定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拍卖成交裁定。 |
|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7.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
|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
8.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 |
|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9.以终本方式结案的。 |
|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 |
10.其他涉及疑难、重大事项的。 |
| 《民诉法》 |
106 | 应当报执行局长批准的事项 | 1.签发律师调查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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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定处置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
| 江苏高院《关于执行 “唯一住房” 相关问题的解答》 |
3.简易执行案件转为普通执行程序办理。 |
| 江苏高院《关于建立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的意见》 |
4.发放执行款物(标的额较大需由院领导审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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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工作需要,调取已移交“中间库”保存和管理的纸质材料的。 |
| 江苏高院《“854模式”工作导则》 |
107 | 应当报院长(分管院长)批准的事项 | 1、决定移送破产审查的。 |
|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2.以终本方式结案的。 |
| 《民诉法解释》519条; |
3.采取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公布债务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的。 |
| 《民诉法》 |
4.提前解除拘留的。 |
| 《民诉法解释》 |
5.延长执行中各类期限的。 |
| 《执行工作规定》等 |
6.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搜查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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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保全措施 | 对不同性质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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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申请延长审限、中止执行 | 应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 3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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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恢复审限 | 案件中止执行、暂停执行的,中止、暂停事由消失后,应及时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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