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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公司遭合同诈骗两百多万!三人到案后各执一词,检举?包庇?诬陷?

 独角戏jlahw6jw 2023-12-22 发布于江西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官通过办理一个个案件深化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总会与悬疑情节、取证难题、界定困惑不期而遇……【疑案玄学】带你走进案情的迷雾,去探寻事实真相——

“我不是一个人作案,我们是团伙诈骗,我要检举......”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当庭翻供,并向法官、检察官表示有同案人员要举报。根据现有的犯罪事实,杨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而他检举的是同案人,按规定无法构成立功而减轻处罚,是什么让他作出这个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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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账户交易

神秘聊天记录

2018年10月,三门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杨某在2017年期间,通过假身份以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骗取了两家电机公司老板的信任,后在陆续收到老板货物后拒绝支付剩余欠款,并对骗取的电机进行转卖,涉案金额共140余万元。

多家公司遭合同诈骗两百多万!三人到案后各执一词,检举?包庇?诬陷?

图为承办人整理的收发货交易单及转账记录

审查起诉中,杨某向检察官具体供述了一个人实施两起犯罪事实的作案经过,且表认罪。但检察官在审查时却发现本案所涉诈骗资金来源不明,且杨某对于所骗货物后期处置问题总是闪烁其词,无法详细讲明。

“我们当时要求公安机关对杨某的手机数据进行了恢复,在审查中,发现了杨某诈骗中所使用的其母亲宋某的账户与多个可疑账户长期存在大额交易记录,且在查看杨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其与一微信名为A的男子曾较为隐晦地谈到了合同诈骗的过程,我当时觉得这应该不是一起普通的合同诈骗案。”检察官说道。

为了还原案情全貌,检察官多次提审杨某,积极对其开展释法说理,阐明了漏罪被查实后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守所中,杨某虽几次欲言又止,但最终坚称是自己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因涉案的其他犯事实并无被害人报案,且仅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余犯罪事实,在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三门县检察院于2018 年 11 月以公安机关移送的两笔犯罪事实对杨某提起公诉。

然而就在几天后的庭审现场,面对检察官的再次讯问,杨某检举了同案人,并供述了其余诈骗事实。因尚有犯罪事实未查清,检察官当庭申请对本案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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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犯罪团伙

终浮出水面

检举反映事项具体、人员明确,且涉及多人,庭审休庭后,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了杨某,杨某详细供述了他与同乡闫某、孙某团伙作案的具体分工、资金的往来,所骗的企业等。“真正的'幕后老板’是闫某,与孙某是连襟关系。”据杨某供述,在2016年11月前后,闫某找上杨某和孙某开始谋划诈骗事宜,经过商议,由杨某负责出面对接受害企业,闫某幕后提供运转资金用于支付部分电机货款,在骗取受害企业信任,待受害企业陆续发货后,便将企业联系人拉黑逃匿,由孙某负责对骗取的电机进行重新贴牌,再低价在山东、辽宁等地予以售卖,所获资金由几人分赃。

“当初自己把所有的犯罪事实扛下来是因为闫某说会给我家里人50万,并照顾好我的父母,但实际上,我发现他并没有履行过上述承诺,所以我要把事情真相告诉你们。”杨某向检察官说道。

根据杨某的供述,检察官又详细分析了杨某所说的的宋某、候某等人的银行转账记录,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多家公司遭合同诈骗两百多万!三人到案后各执一词,检举?包庇?诬陷?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核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对闫某、孙某立案侦查。同年5月2日,孙某向三门县公安局主动投案,但到案后,其辩解未与杨某一起实施诈骗,只是向杨某收购过电机,不知道杨某所卖电机系违法所得。同时孙某示杨某微信聊天记录中出现的A、B、C、D等多个微信号确系其所使用,并就聊天记录的内容向侦查人员进行了解释。但检察官发现,结合杨某的指认,以及分析四个微信号与杨某的聊天记录,可确认孙某仅使用了C、D两个微信号,而另外两个微信号明显是由孙某以外的第三人在使用,这无疑让检察官觉得孙某存在企图保护闫某的可能性。

结合微信号C与杨某的聊天记录,通过核对接货视频、双方谈供货的明确型号、数量、单价、更换铭牌等内容及向杨某转账的事实,检察官认为即使孙某拒绝承认与杨某一起实施诈骗,但孙某在没有正当理由,以反常低价方式多次从杨某处收购并代为销售电机的犯罪事实可成立。

2021年7月,三门县检察院对杨某变更起诉,涉案金额从最初的140余万元增加到 300余万元;对孙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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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三供述

到底谁在撒谎?

在杨某、孙某案审理过程中,经过公安机关一年半左右的网上追逃,2021年8月,闫某到三门县公安局投案,但在讯问中,闫某对于杨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一概否认,且表示根本不认识杨某,而对于杨某提到的A、B等微信号,供述自己并未使用过。

杨某说闫某是幕后老板,且诈骗资金是通过闫某岳母侯某的账户与杨某母亲宋某的账户进行往来;

孙某说微信号、侯某的银行账户系其在使用;

闫某说微信号、候某的银行账户他都没有使用过。

面对杨某不惜加重自己刑罚,供述了不被司法机关掌握的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面对三个人各执一词,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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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丝剥茧

幕后老板终定罪

因闫某合同诈骗案重大、疑难复杂,三门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针对闫某拒不认罪情况,结合杨某的供述,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承办人多次共同研讨、分析案情,并引导公安机关对闫某手机数据、车辆购买信息、手机充值记录等情况进行全面侦查。

多家公司遭合同诈骗两百多万!三人到案后各执一词,检举?包庇?诬陷?

图为微信号从头XX与杨某诈骗计划聊天记录

案件是否批准逮捕的时间只有短短7天,为全面还原案情,正确界定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面对几十个G的电子数据,检察官详细列明了闫某岳母侯某与杨某母亲宋某所涉银行账号的每一次转账记录,并分析出钱款转入后打入各被害企业的流转过程;通过调取到的闫某给其子女手机充值记录及闫某的出行记录、微信支付消费记录等,分析出了案发时闫某购买火车票及在北京、聊城出行时所使用的微信号均是A和B,而期间,孙某并无去北京、聊城的出行轨迹;同时经与闫某有生意往来的证人辨认,案发期间,闫某做生意时均是用上述两个微信号支付货款。抽丝剥茧,微信号的真正使用者终于查明系闫某。据此,结合杨某的供述及两个微信号的聊天内容,经审查分析,杨某先是与闫某一起对多家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孙某低价予以收购,后又与孙某一起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最终予以确认。

在闫某批准逮捕以后,2021年10月,三门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八万元,对孙某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2022年6月,三门县检察院对闫某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价值269.64万元,面对闫某零口供,法院一审判处闫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与其他犯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闫某上诉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供稿:三门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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