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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

 z55j03b55 2023-12-22 发布于江西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区别不在于生产力水平,而在于认知。在认知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传统社会通过大量投入或与发达国家暂时建立经济联系,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经济发展是可能的,但是如传统社会在“认知”上没有进入现代社会,那么它已经取得的物质进步,也会失去。从时间上说,传统社会也可能存在于现代。两者都属于理想类型,不能对号入座。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在传统社会中,个体“依附”于共同体,个体是很渺小的,个体是“共同体”目的的手段。所谓的共同体的目的,其实是指少数统治者的目的。在这样的传统社会中,个体有多大的活动空间,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取决于“共同体”(统治者)的设定。他必须服从“共同体”给他制订的规则,而这些规则,是“共同体”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制订的。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会被“告知”,假如没有这个共同体,他是不安全的,因为他会面临其他共同体(国家)的威胁,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依附于这个共同体,这样他才是“安全”的。

就传统社会的共同体而言,它不是个体在自主与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而是某些人用暴力构建的,他们是这个共同体的主人,而对其他的个体来说,他们相当于他们的“雇工”,即他们事实上并不拥有这个共同体的一份,虽然他们也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

现代社会不同。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是目的,共同体是手段,这一关系与传统社会是刚好相反的。个体所面对的共同体,不是“给定的”,相反,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建立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如各种企业、协会、学校、医院、民间组织等等,它们都具有“自主治理”的性质,而非“行政的”。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方法论个体主义之上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个体有充分的机会发展自己的能力,只要法律没有禁止他做的事,他都可以做。当然这里的“法律”不是指政府制订的规则,而是指演化产生的、符合普遍原理的规则。在法律的基础上,个体与个体(包括其他共同体的个体)之间实现了广泛的分工合作,这样的分工合作极大地提高了个体的生活水平。

为了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他不需要把自己变成一个无所不知的人,而只需要尽可能地融入这样的分工合作体系中。政府的作用,就是保障这个体系的运转,为此,需要执行使得这个体系有效运转的规则,这就是“法治”。对个体来说,他们需要建立一套机制,确保政府能够承担起这个职责,这套机制被称为民主。现代社会,正是通过保障分工合作体系的有效运转,使个体有机会不断满足自己的需求。

对传统社会来说,如前所述,它追求的不是每个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保障“共同体”的利益,为了这个“共同体”的利益,个体的利益是可以牺牲的。如前所述,这个“共同体”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共同体,因为它是通过强制或欺骗等手段建立的,也会借助于民族或宗教等身份的认同。这种共同体是“非合作性的”或“对抗性的”,因为它寻求的是一种整体利益(包括安全),实际上就是保障这个共同体中一部分人的垄断利益。

这种利益,是建立在垄断性权力之上,是“汲取性的”,因为它不是通过在分工合作中发挥作用而合法地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将是以牺牲这个共同体内部其他个体以及其他共同体的利益为代价。为了保障这种利益,它必须对抗各种对这种利益构成威胁的个体或其他共同体,以免利益旁落,如各种权斗、清洗、发动战争等等都是对抗的方式。

但对现代社会来说是没有“对抗”概念的,因为其他共同体都是合作的对象。现代社会唯一需要对抗的,是传统社会对它的攻击。这是因为普遍的分工合作,是“和平性的”,它以和平的合作取代了对抗。政府的作用,已经被限定在维护分工合作上,即它并不处在一个可以动用资源,去主动对抗其他共同体的位置上。假如政府仍然能够做到这一点,那么这样的社会仍然是传统社会。

在道德层面,传统社会存在黑白颠倒的问题。因为传统社会把“分工合作的原理”否定了,而这一原理是检验正邪、善恶的标准。所以我们会看到,在传统社会,价值观被颠覆。人们欣赏胜者为王,成王败寇等丛林法则。人们普遍不知道什么是值得尊重的,什么是应该被欣赏的等等,因为建制化的,也就是体制所长期熏陶出来的道德标准,已经取代了那些真正能够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即演化产生的、符合普遍原理的道德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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