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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10种借条陷阱及防范措施

 刘刘4615 2023-12-25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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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借条陷阱及防范措施


鉴于借贷活动在实际生活中的广泛存在,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其中借条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和借贷金额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然而,在不少案例中,一些陷阱使债务人或债权人吃尽苦头。笔者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阐述借条陷阱的种类、特征及防范措施。具体分为三类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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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借条身份问题

一、借款人(债务人)及保证人身份信息错误:包括错误的借款人姓名、使用消字笔出具借条、由他人代写借条、保证人签名未表明身份为保证人等。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借款人的姓名却不是张三,而是张山。后来,李四拿着这张借条去找张三还钱,发现身份信息错误,双方扯皮致诉讼。

法律规定:一旦在诉讼中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出具借条,原告就需要证明被告与借条中所写的借款人是同一人,如果不能证明,则面临败诉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因此,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身份信息错误,出借人无法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可能会被法院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确认并核对好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打借条时应仔细检查笔,尽量使用自己携带的普通笔。

二、出借人(债权人)信息不一致:包括出借人信息不一致等。

案例:杨五向张六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债权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实际情况不符。后来,张六拿着这张借条去找杨五还钱时发现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证明自己是债权人。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事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借条上债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又无其他有效性证据,将导致无法证明自己是债权人因而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确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防止出现信息不一致导致无法追偿的情况。

三、公私不分和代他人出具借条:包括公私不分、代他人出具借条等。

案例:李七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朋友发现该笔款项并未用于个人用途,而是被用于公司经营。朋友拿着借条要求李七归还借款,但李七认为该笔款项应该由公司承担,拒绝个人还款。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借款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但是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则该笔借款应由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了解借款人的背景和信誉情况,避免出现公私不分或代他人出具借条等不合法现象。同时,要注意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授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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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借条内容问题

四、借条利息问题、借款用途问题:包括砍头息、利息和违约金过高、虚构借款用途或借款用途为非法行为等。

案例:孙八向周九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写着“如果逾期未还,将支付高额违约金”。周九在还款日期前故意躲避,或设法使得孙八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孙八支付了高额违约金。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第 25 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此,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出借人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被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利息和违约金等条款,并确保这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注意,如果超出法律规定,超出部分无效。同时,要注意避免出现“砍头息”等不合法现象。

五、附加费用:借条同时包含了巨额违约金、罚息或复利问题等。

案例:赵十向钱十一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罚息、利息。但赵十未能按时还款,钱十一要求其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罚息、利息,共计10万元。双方最终在法庭上争论不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9 条规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首先,双方约定的罚息加上利息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折算后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最后,罚息加上利息加上违约金折算后的数额同样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的,当然不受保护。因此,钱十一要求赵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罚息及利息共计10万元的请求可能无法得到全部支持。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与借款人明确约定附加费用的条款,并确保这些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注意避免出现巨额违约金或罚息等不合法现象。

六、文件内容模糊:包括使用模糊用语、借条内容不完整等。

案例:陈十二向郑十三借款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使用的语言非常模糊,导致郑十三无法准确理解借款协议的内容。后来,陈十二在还款日期前未按时还款,郑十三拿着这张模糊的借条去找陈十二追讨债务,但因内容不清而引发争议。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果借条内容模糊或存在争议,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进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仔细阅读借条内容,确保借条内容清晰、完整,没有使用模糊用语或歧义条款。

七、诉讼相关问题:包括未写借期过诉讼时效、借条转给他人、借条债务追加等。

案例:李十四向王十五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上未注明借款期限,只是口头约定了3个月。3个月后,李十四未能按时还款,王十五也未及时追讨。多年后,王十五突然想起此事,想要起诉李十四还钱,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最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675 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王十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十四还款,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起诉,而不是超过诉讼时效。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借条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无效条款或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八、抵押和债务问题:包括借条写明的抵押无效等。

案例:张十六向赵十七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同时将一辆汽车作为抵押。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张十六未能按时还款,赵十七要求其归还汽车并支付违约金,但张十六认为抵押无效,拒绝了赵十七的要求。双方最终闹上法庭。

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规定,如果借款人以动产作为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权人未能举证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则抵押无效。因此,张十六要求赵十七归还汽车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将无法全部得到支持。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问题。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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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借条真实性问题

九、文件完整性缺失:包括使用借条扫描件(复印件)偷梁换柱、借款金额只写小写的数字、借条不写利息、打了借条未收到款等。

案例:王十八向赵十九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借条是复印件,并且借款金额只写小写的数字,没有大写。后来,赵十九拿着这张借条去找王十八还钱,发现借条不完整,导致无法确认借款金额。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第 2 条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如果借条不完整或存在缺陷,出借人可能会被法院要求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否则可能会被驳回起诉或判决败诉。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确保借条是完整的,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等必要信息。同时,要特别注意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是否真实有效。

十、签名和手印伪造:包括签名和手印伪造等。

案例:吴二十向钱二十一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但后来钱二十一发现借条上的签名和手印都是伪造的。钱二十一无法证明借款协议的有效性,导致无法追回借款。

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第 7 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以及民诉法相关规定,法院会对案件进行中止审理,并移送公安机关。此后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的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发现借条签名和手印伪造的应立即报警并同时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债务人追讨借款。

防范措施:在借款前,确认借款人的签名和手印是否真实有效,防止伪造或冒充签名和手印的现象。

下面一期,笔者为读者回复“借条丢失了,怎么办?”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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