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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建纬 | 律师走专业化道路的指路明灯

 建纬律师 2023-12-31 发布于上海


引言

话说“文人相轻”、“同行是冤家”,这些调侃语句看似简单却内涵丰富,其中显而易见的就是同行间的“竞争”关系。但“冤家”不同于“仇敌” ,至少师者除外,因为古语也说“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这样想来,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一路走来,有这么多同行、晚辈会对朱树英的倾囊相授、不吝赐教印象深刻了,因为在他的认知里,同行更多的是合作竞争,是优势互补,是教学相长。

今天这位来自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周丽霞律师就曾“三顾茅庐”有缘得朱树英“金手指”点拨。从一个冒冒失失上门的小律师,到共同办案的合作者、学术会议的主办方,再到浙江省优秀房地产建设工程律师,对于周丽霞律师而言,或许这28年来,每次与朱树英的思想交互,都是一种成长的提速。


律师走专业化道路的指路明灯

周丽霞/文

我是周丽霞,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因执业初期律所安排我负责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业务,我有幸在1995年9月认识了朱树英律师。光阴似箭,时光如梭,转眼间与朱树英律师认识已经28年了。朱老师对同行的坦率真诚,对年轻律师的关心提携,对专业研讨的认真专注,一直是我学习的楷模,是我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专业化法律服务道路上的指路明灯。

一、初次相见,一语点迷津

1992年年末,我作为一名刚刚执业三年的年轻律师,被律所“委以重任”,要求我担任导司事务所新成立的“房地产部”主任。那时的房地产部除了我以外,还有三名从房管、土地部门退休的老同志,我既是小领导更是小兵。我当时一脸茫然,因为既不了解房地产行业,又没有部门业务拓展的经验,不知从何做起只能跟着老同志处理有关“改造房屋的政策落实”纠纷、相邻纠纷、公租房租赁纠纷等案件。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国内的房地产业刚刚起步,商品房开发尚处于尝试探索阶段,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法律服务的律师少之又少,但我总觉得商品房开发建设应该是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方向。凭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劲头,我到处打听了解:在商品房开发建设中律师从何处着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如何为之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我遍寻相关规定和书籍,只从好友处借得一本《香港、深圳房地产经营管理评述》,由此对房地产开发略有了解,但还是找不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切入口。到1994年年底,“房地产部”也陆续接触了几个房地产开发企业,但提供的法律服务还是常规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正在我为“房地产部”后续发展方向犯愁之时,我想到最简单的办法是向房地产开发先行城市的律师同行学习,看看有哪些可以借鉴的经验。但鉴于当时各地律师同行交流相对较少,信息资讯没有现在便捷。我仅听说北京的中伦所在做银行按揭业务,深圳律师在做见证业务,上海建纬所(记得当时还是叫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在探索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服务等,我就很想去拜访去学习专业领域的先进法律服务经验,但苦于没有机会。

1995年9月,华东六省一市的律师理论实务研讨会在宁波东钱湖召开,我作为论文作者参会,在会议名册上我看到了朱树英律师的大名,印象中好像朱老师提交了一篇有关律师为房地产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文章,具体篇目的名称有点记不清了。我想总算有机会可以当面向朱老师请教了。可是,我左等右等,等了一整天,还是没见朱老师来参加会议,心想,朱老师是否有事不来参加会议了。晚饭后,我又去会务组打听,答复朱律师的发言在第二天,晚上不一定会到。于是,我搭车从东钱湖返回市区。汽车已驶出东钱湖,我突然收到会务组的电话,说朱律师刚刚到酒店,明天早上他发言后还得马上赶回去办案。于是,我只得恳请司机掉头将我送回东钱湖酒店。

到了酒店,我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敲开了朱树英律师的房门,朱老师一脸笑容地请我坐下,没有一点上海大律师的架子;特别是听到我回市区后特意折返回来,更是连连点头,我悬着的心才放松下来。听了我的来意后,朱老师向我细致地介绍了建纬所从事房地产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具体做法;朱老师还毫无保留地与我探讨了律师提供房地产全过程法律服务的几个切入点,比如开发商的内销外销合同文本的拟定,按揭业务的律师见证,陪同买受人与开发商谈判,参与开发项目的定位策划服务等,非常具体细致。听了朱老师的一席讲解,我茅塞顿开,觉得我之前选择将商品房开发建设作为“房地产部”法律服务开拓的方向没错,未来的市场前景是广阔的;但我之前探索的法律服务太过于被动与局限,需要更多地创新服务模式,更好地向开发商提供多维度法律服务。不知不觉中,我与朱老师聊了一个多小时,真的是受益匪浅,豁然开朗。

二、携手合作,共同服务宁波“中央花园”项目

宁波“中央花园”项目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该项目可销售面积为7万平方米,共有四栋高层建筑,具有内销和外销的资格。该项目是由中外合资宁波达吉房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公司的董事长廖先生是个很有想法的人,他希望将这个楼盘打造成宁波最高端的楼盘,所以他聘请的该楼盘的设计、施工、营销等合作商均是国内一流的,设施设备的配置在当时的宁波市场是非常超前的。考虑到该楼盘的买受人均是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家,为服务好客户,廖总特地请建纬律师事务所和我们导司律师事务所共同为该项目的销售、租赁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为此,建纬所指派了朱树英、魏康寿、王盈盈律师为该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导司所主要由我来对接服务。听到这个消息,我很开心,我终于可以通过项目实战向朱老师取经学习。

项目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建纬所和导司所双方还就具体的法律服务事项分工及分配等签署了内部协议;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当时宁波律师普遍还没有执业保险的概念,但我们的服务合同中,建纬所已经明确写上了如发生索赔事件,由天安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予以办理,很值得我们学习。



▲宁波“中央花园”项目法律服务合同

在服务“中央花园”项目过程中,朱老师及其团队为该项目的法律服务提供了诸多的意见建议,起草修改了大量的文本,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代理合同、协调与境外律师相关楼盘买卖的法律事务、起草相关的订购单、购房须知、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等,这些在现在看来普通而常见的文本,当时则几乎没有现成的模版可以参考,全凭律师的理解与思考逐条逐句用笔书写,工作量着实不小。建纬所在这个项目服务中还每月指派律师到现场服务,开发商对我们两家律师事务所共同服务这个项目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续还跟我们两家律所保持了较好的合作关系。同时,在服务过程中,我也有幸认识了建纬所优秀的王盈盈律师、赵敏律师等。从点滴服务中,我学到了许多好的思路、优秀的文本,从中受益匪浅。

三、有声有色实务课,启迪更多律师走专业化服务道路

朱老师认为能说会写是一个好律师的基本功,他在专业领域著书不少,讲课甚多,不仅给客户讲、给行业协会政府部门讲,还毫无保留地给各地律师讲。据说有一批朱老师的“粉丝律师”,常常跟到各地去听课。

我自2003年起多年担任宁波市律协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期间也有幸邀请朱老师来宁波给我们的律师进行专业培训。

2007年8月,浙江省律师协会与宁波市律师协会拟联合举办一次“建设工程领域律师实务研讨会”,想请朱树英律师给全省的专业律师讲课。由于这次会议时间安排较为催促,我只提前了一个星期给朱老师打电话邀请,打电话前我还担心朱老师工作繁忙,时间安排会冲突;但朱老师接电话后欣然答应,说给浙江律师讲课他特别愿意,他再忙也一定会抽出时间来的,我听了很是感激。没过几天,朱老师就将讲课内容的大纲发给我,以便于我们做会议资料。会议前一天晚上,朱老师从宁夏直接飞到宁波准备第二天讲课。

▲2007年8月“建设工程领域律师实务研讨会”

省内的房产建筑工程律师听说朱老师来上课,报名非常踊跃,到会人数大约有200余人,整个会议室座无虚席,还在走廊里加了些凳子。朱老师走上讲台,用他谦和的微笑与全场的律师打招呼,随即就开始与大家聊起自己的从业经历,讲述自己如何从施工企业的木工转型成为建设工程律师,现场的气氛也轻松了许多,朱老师讲做木工的经历让他养成了早上4:30分起床的工作习惯,他每天就是利用早上的2个多小时进行写作,效率非常高。接着,朱老师从他承办的一个个案例说开去,深入浅出,把律师在办理施工案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等都毫无保留地分享给律师同行。同时,朱老师指出随着《物权法》的公布,建设用地分层使用制度、不动产变动、物权登记等十项新业务必将成为建筑房地产领域律师业务新的增长点。另外,围绕在建工程抵押、人防工程、预告登记制度、施工合同纠纷等问题,朱老师作了较为详细的讲解;考虑到当时从事建设工程领域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还较少,朱老师对讲课中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术语、施工流程等还会停下来耐心地给予解释。整整一个上午,朱老师就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业务拓展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讲解,与会律师反响热烈。 

 正是各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如火如荼地建设时期,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2009年8月11日,浙江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积极为重大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明确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由律师提供全过程服务,这可谓创全国先例。浙江省司法厅和发改委联合发文后,经宁波市发改委和司法局共同努力,由分管市长特批,市发改委出资30万元,宁波市律协具体承办,拟举办一期“重大建设项目法律服务高级研修班”,旨在对有志于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进行专题培训,让律师既熟悉了政府审批项目的流程和要求,也提高了为政府提供项目服务的能力。宁波市律协要求建设工程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具体落实会议安排,我接到任务后,感觉还是有一定压力,这次会议规格较高,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法规司的领导参加,听课的学员也不仅仅是律师,还有发改委系统、建设局系统等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邀请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老师来授课。我第一时间想到,是否可以再次邀请朱老师来授课,于是我就直接给朱老师打了电话。朱老师非常乐意地接受了邀请,并对地方政府能够办这样一次研修班表示高度赞赏。朱老师提出将“政府项目招投标法律实务”和“施工合同全过程管理律师实务”分别作为上午、下午的授课内容,我觉得有理论有实务,应该是非常合适的,随即就向市律协汇报并确定课题。2010年11月6日上午,朱老师就政府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流程、评标定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做了细致生动的讲解,结合相关案例,与会者(包括部分非法律专业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听得明明白白,收到了较好的授课效果。下午朱老师就律师如何为施工项目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进行讲解,重点讲到律师施工领域非诉讼业务的拓展,包括招投标阶段前期尽调、施工合同签订阶段磋商与文本修改、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变更、签证、索赔等问题,认为律师投身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可以说,我也是受到朱老师多次讲课的影响和启发,之后的几年逐步从房产律师过渡到工程律师,基本实现了房地产工程领域法律服务的全覆盖,拓宽了专业法律服务的领域。

最为难能可贵的是,朱老师百忙之中给各地律师授课几乎是做公益,当时省市律协经费较为紧张,给予授课老师的补贴非常有限,朱老师却没有半点怨言,还乐呵呵地说,我给律师们讲课并不在乎报酬,我只是希望这个领域的律师法律服务整体水平跟上去,相关部门才会真正认识到律师的作用,律师在房地产建筑领域才能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朱老师给律师讲课还特别实在,他是尽可能与各地律师分享办案经验和业务亮点。我有时半开玩笑说, 朱老师你不怕其他律师抢你的业务吗?朱老师回答说,建筑房地产领域律师市场广阔,业务大有可为,我一个人、一个所怎么做的过来,只有大家一起做,才能把这块业务做大做强,做得红红火火。

四、从全国律协民委会到建房委,引领专业化研究与创新

自从华东片区会议认识朱老师后,我一直记着朱老师的那句话:一个合格的律师必须做到“能说会写”,也就是要将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通过法庭辩论、协商谈判、演讲、授课、写法律文书、写实务论文、写书写稿等方式展现出来,不能办一个案件扔一个案卷。故,我通过案件办理,也时常写一些专业方面的小论文,也先后在省市律协的论文研讨会上获奖。在与朱老师共同服务宁波中央花园项目过程中,有一次朱老师问我是否有兴趣参加全国律协民委会的活动。我当时先是一愣:当时的全国律协民委会汇集了全国民商事律师的精英,我一名地方小城市的小律师有这个资格与能力吗?宁波市当时还没有一个律师是全国律协民委会委员,我可以参加吗?朱老师看出了我的疑惑与顾虑,面带微笑地说,为鼓励年轻律师钻研民商事专业问题,全国律协民委会新创设了一项研讨员制度,如年轻律师通过推荐成为民委会研讨员的,只要在三年内每年递交一篇有质量的专业论文,每年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三年后经考核评选并报全国律协后,就有可能被推荐为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听罢我几乎不假思索地答应了,我实在太希望去见识一下全国律师界的大佬前辈了。之后,1998年秋天,我以全国律协民委会研讨员的身份,参加了在上海西郊宾馆召开的民委会会议,有幸见到了曹星、郭新亚、于宁、张学兵、彭雪峰等大律师,也有幸认识了当时和我一样同为研讨员的徐永前、任旭荣等优秀的年轻律师。在民委会大家庭中,我作为当时最为年轻的研讨员,汲取了非常多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拓宽了视野,也找到了努力的方向与动力。

▲2000年6月“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左起第二位是李旺荣律师,右边第一位是周丽霞。

记得2000年,全国律协要在北京京西宾馆举办一次高规格的大型千年大会,由各专业委员会推荐优秀的论文上台发言。当年的民委会民商法实务论坛上,我的一篇《房地产期权抵押的质疑与立法完善》小论文得到了民委会老师们的好评,准备推荐我作为民委会代表上台发言。我实在有点诚惶诚恐,我可从未在这么大的会议场合做过主题发言。于是,我找到朱老师,向他请教发言经验,朱老师听了哈哈大笑,说:“小周啊,既然民委会推荐了你的文章,就证明你的文章具有一定的实力、选题新、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一定的价值,你要有自信。回去再好好准备一下,上台不要慌,先环顾会场静下心来再发言,不慌不忙肯定差不了。”听了朱老师的话,我淡定了许多,回去又好好准备了一下。千年大会发言那天,我还是有点紧张,上台后许久,我才发现朱老师及我们民委会的好多老师都已坐在台下,面带微笑,这给我平添了许多信心,我终于很好地完成了这次发言任务,得到了与会律师的认可。

民委会及后来专业细分后的建房委,一直是全国律协业务研讨的先进专业委员会。朱树英律师自2005年任专委会主任以来,我们的专业委员会更是“高产大户”,每年提交的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专业书籍出版、研讨会论文数量质量均在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中名列前茅。朱老师本人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出版了非常具有影响力的《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墨斗匠心定经纬》等多部专业书籍,还引领专业委员会的律师起草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操作指引。我也有幸参与起草其中的部分操作指引,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等。在操作指引起草过程中,朱老师可谓全程关注,包括操作指引的前期框架提纲的确定,基本思路、初稿提交,初稿开会反复研讨,修改稿的再次论证与推敲等。在操作指引起草过程中,我们是既想当执笔人又最怕被指定为执笔人。一旦被指定为执笔人,无论时间有多紧,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且要保证质量,否则就要经受朱老师的连环催促,而且催促短信、微信往往会在朱老师的清晨写作时间(一般在凌晨5点左右)发来。

我印象最深的一次是,2015年年底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其中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部分争议较大,全国律协建房委经讨论决定成立专门的课题小组起草有关建议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讨论。这个课题的时间要求非常紧,质量要求又很高,朱老师指定我为该课题组长,我们在2015年11月21日成立课题组,要求报名的委员在12月7日前提交各个专题问题的研究论文并提炼出相应的条款;我收到全部文章后就相关的争议观点问题向朱老师汇报,经常是我们这边晚上11、12点发给朱主任问题及建议,朱主任则在凌晨4、5点钟就回复意见。2016年1月初,朱老师又召集全体课题组律师前往郑州召开专题讨论会,同时还邀请最高院法官和郑州法院的法官一起参与该专题的讨论。会议讨论问题非常热烈,有许多观点的碰撞,为后期的建议稿修改提供了非常宝贵的意见。之后,该建议稿又经过课题组成员的反复修改,朱老师亲自把关,我们如期将该建议稿提交给最高法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吸收了我们全国律协建房委建议稿中的大部分内容。朱老师说我们专业委员会的课题研究又上了新的台阶。


回望过去一路走来,我在建设工程房地产法律服务专业领域执业三十多年,朱老师给了我诸多的指点和帮助,使我成为了宁波市有一定影响力的建设工程和房地产领域专业律师,朱老师的不吝赐教和引领,真可谓是我专业化法律服务道路上的指路明灯。



作者简介
周丽霞,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一级律师;浙江省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宁波市律协建房委主任;获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建设工程专业)、宁波市“领军型”名优律师(建筑与房地产领域) 、“宁波市十佳律师”、“全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律师”等荣誉称号;系中共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中共宁波市第十一次、十二次、十三次党代会代表。

END

作者 | 周丽霞
编辑 | 建纬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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