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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应注意的十六个问题

 刘锡春律师 2024-01-01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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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一年,新复议法于今日正式实施。基于复议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定位,基于为民、便民原则,新复议法的复议范围、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裁判规则、行政赔偿等,都与行政诉讼法趋于一致;而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等与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趋于一致。为便于适用,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十六个问题,以飨读者。
一、新行政复议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确立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3号)第一条规定:“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借鉴上述规定,对2024年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1月1日之后进行的行政复议程序适用新法,之前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衔接:复议前置案件的处理
1、依照新法应该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没有超过复议期限的,应该复议程序先行,人民法院在收到该类案件后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先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再诉至法院;
2、依照新法应该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释明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由当事人选择继续诉讼还是先行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选择复议程序,则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自裁定书送达后60日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放弃复议权,也不再具有起诉权。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该案件。
二、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
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应该做广义上的不作为理解。即本条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采取了结果标准,即无论是拒绝履行、不依法履行、不予答复等具体情形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得到的都是“零”。同时,“法定职责”既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职责,还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行政职责;既包括了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允许的职责,也包括了因行政协议等合意行为产生的给付义务,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本项内容实际上规定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均须复议前置。行政相对人如果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可以提出课予义务的复议请求;如果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一定给付,例如政府信息、抚恤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可以提出一般给付的复议请求。行政相对人既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政行为,也可以要求作出一定事实行为;既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也可以要求提供金钱、物品的给付。据此,本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广义理解为,行政相对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为一定行为或者提供一定给付的,均须行政复议前置。
第(四)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国家秘密)、15(商业秘密)、16(个人隐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情形。
注意的问题是,除了决定不予公开外,不予公开情形包括:1、告知信息不存在;2、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3、告知不重复处理;4、告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5、部分不公开;6、告知相应渠道提出。
三、行政复议法中规定,对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源于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学理上称为内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本次行政复议法修法之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趋于一致,故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且有些公务员是选择产生的,任免行为属于政治行为,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于人事任免、奖惩等提出异议,可以根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复核、提起申诉。
四、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等代理人
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此条规定,在于保障申请人的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通过律师担任代理人,能够有效发挥律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作用,促进调解,将行政复议程序真正起到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但对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是否能够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并未有相关规定。在行政复议法修订之前,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上下级监督关系,应当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故被申请人,不能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而是应当亲自“应诉”,参加行政复议的程序。也有学者认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复议,能够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有效沟通。同时,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系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被申请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行政机关委托律师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具有双重属性,即行政机关的上下级监督属性和准司法性,从准司法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化)角度来看,被申请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与行政诉讼的活动中律师担任代理人具有一致性。但行政复议修法后,明确行政复议机关组织调查和听证,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到场,律师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听证。
五、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委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向谁申请复议?
如果两个以上国务院部委共同署名的,可以向任何一个国务院的部委申请复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委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对担任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向该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关即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七、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对于该正当理由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范围
行政法规: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即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为国务院,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以上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于地方事务的立法权。(即,县级人大并无该立法权,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规范性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即县级政府无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位阶分别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发生冲突时的原则为: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九、对涉嫌酒驾的当事人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的处理
最高法院评选一等奖案例(2019)鲁02行终569号 :交警强制验血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判要旨】当事人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公安机关为确定当事人体内酒精含量,强制被当事人到医院提取血样以备酒精含量检测。而是否以此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为醉驾,该认定应当与检测结果相关联,如不构成醉驾,确有可能对当事人仅处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据此,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相关检测,涉案强制检测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显然不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该排除事项。
贵州法院案例(2020)黔27行终228号-交警实施的强制抽血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判要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先立案后侦查。但人体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为准确测定原告行为发生时血液中的即时酒精含量,有必要先提取血样,等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进行立案,但这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至于被告庭审中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等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后对该行为性质的认定。综上,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此,涉嫌酒驾案件已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人在2024年以后,只能在刑事诉讼中对强制措施获得证据审查,不能再对强制验血行为进行复议,行政诉讼也应该与此相统一。
十、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情形
根据复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原行政复议法此条规定为“可以”停止执行,该条成为僵尸条款,几乎很难执行,大部分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均以“可以”即存在另外一种“不可以”来拒绝停止执行。修订后,将“可以”修改为“应当”将停止执行变得更加具有可能性,从而激活了该僵尸条款。
十一、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判断标准
所谓适当性就是合理性问题,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发生的,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只要行为不超过法定幅度和权限,一般不发生是否合法问题,而发生是否适当的问题。这也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一个重要的区别之处。具备以下条件应判定为适当:
一是该行为的目的、动机和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立法精神。一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关于公平、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即相似的情形给予相似的处理;相关因素应当考虑,不相关因素不予考虑;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客观情势;采取行政措施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十二、听证
听证人员需要保证四名参加:该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同时,根据该法第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本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该条规定与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一致。
十三、 申请人对案卷材料的复制权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十四、申请复议可以一并申请赔偿
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十五、申请执行:维持的行为由原行政机关执行或申请执行,变更的行为由复议机关执行或申请执行
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行政复议调解书,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期日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接轨
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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