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旭阳《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停止发布广告;(二)责令公开更正;(三)通报批评;(四)没收非法所得;(五)罚款;(六)停业整顿;(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该条款的七项处罚种类,是可以分别给予处罚的,即可选择单处,也可以选择二种或者二种以上罚种并处的。考虑到《行政处罚法》规制的责令改正行为及现行《广告法》规制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不再作为行政处罚罚种界定,此条款的“停止发布广告”也不宜再作为行政处罚罚种来适用了。由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废止,给据此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罚款时,带来了量罚数额确定的难题,但这不应该是拒绝适用《广告管理条例》的理由。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均对虚假招生广告、虚假宣传仅设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罚种,而没有设定罚款罚种,也是在适用《广告管理条例》规制非商业广告时应该加以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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