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适用《广告法》还是《反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反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自 [注]:同一法律层次,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优先适用《广告法》(《反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广告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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