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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公司法》解读---详细版

 物业工匠 2024-01-03 发布于广东

一、结构上:增加了”公司登记”、”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独立为一章。

二、制定依据,明确为“依据宪法”,突出宪法根本法地位,公司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相关者利益中,在“公司、固定、债权人”之外增加“职工”合法权益。

增加“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三、公司法人独立性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1.过去我们有法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作为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的《公司法》扩大了法人格否认范围,从过去纵向人格否认,扩大到“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以逃避债务的,被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条“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是否包括股东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利用这种出资再出资,把资产转移出去,但留下债务在某个公司的行为,是否包括在内没有明晰?另外,“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这时候股东是否也应当承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对于法人格否认,我们能不能反向否认,即被控制的公司应当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他人利益保护)。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清偿。但是第一: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出现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则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54条)第二,如果存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性或有限责任,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任意利用的行为,公司股东应当对这个债权人所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作为工具的各个公司(股东控制公司)应当对任一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我们必须建立一个系统观念。

(1)公司损害。根据第22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265条”关联关系界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属于关联关系。”

第一:集团化公司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构成关联公司,母公司或任意一层公司直接决议或间接控制【公司法第21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法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意思表示,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董事高管违法执行职务导致公司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第188条)的连带责任)。----“纵向控制”确立上级股东损害赔偿责任、上级股东控制董事高管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第二:集团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他“与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其他属于母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其他股东保护:根据第21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90条董事高管违法或违反章程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请求诉讼赔偿。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控股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决议事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本质基于同一理念,第89条、161条】

(3)公司债权人(他人利益保护)。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清偿。但是第一: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出现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则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54条)第二,如果存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性或有限责任,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任意利用的行为,公司股东应当对这个债权人所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作为工具的各个公司(股东控制公司)应当对任一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高管责任:(1)董监高履行职务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他人利益(包括债权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侵权责任),给他人(包括债权人)损失(按照董监高职务代理的即便原则确定责任),原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高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包括超职务的个人赔偿责任,也包括公司追偿责任。)(2)根据189、190、191条。当然如果董监高行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且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则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该董事、高管连带责任。或者公司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本质是“影子董事(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则对公司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实际即董事身份,第180条)。(3)另外,如果董监高直接或利用“关联关系”(即他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损害公司利益。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当然董监高对于关联关系人“与公司交易或签合同”应当履行关联关系报告义务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但对于“其他履行职责”无报告义务。】

3.公司全部财产,不等于注册资本。

(1)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a)法定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许未来立法对此有更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发起设立实缴制: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2)募集设立限期缴纳(公司成立前):第九十七-九十八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一百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应当按照所认购股份足额缴纳股款。

(2)公积金: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a)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b)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分配利润方案】,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亏损弥补方案】。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依法分配利润。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第一百四十八条 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问题:无面额股,每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解析:1.利润分配理念,平衡公司长期发展和股东获益,法律要求每年利润必须首先弥补亏损,仍有剩余提取10%作为法定公积金,最高注册资本50%(当然股东原因多留利润在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利润使用遵循:(1)利润转为股东投资---公积金转增资本;(2)转投资不能全转,全转等于分红---所以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按照“分红”规制决策和使用【按实缴比例分红,否则非实缴比例或定向分红,必须全体股东决议,股份公司章程确定,章程未规定,先修改章程或全体股东决议】,且满足分红的前提【利润先弥补以前亏损(当年有亏损这个概念本身就无利润,从这个概念看“净利润”概念本身是包含公积金的,因为毛利的组成=净利润(股东)+税费(政府)+利息费用(债权人)+职工费用(职工)。所以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分配经营成果的结果,凡是属于股东利益的都可入净利润),有剩余提取10%入法定公积金+不能全转增(留存法定公积金大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注册资本,实质上是向股东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如果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另外,《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也规定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股份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外,其他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转增注册资本时,都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本通知还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2.股东出资—股东多出的那部分或政府认为鼓励股东投资补偿股东的可列入“资本公积金”(公司法第213条溢价款、无面额股未进入注册资本部分等在目标公司全体股东股权作价额大于其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溢价),对目标公司的投入不能全部确认为实收资本,因为这样就会打破双方事先约定的持股比例。只有在目标公司全部股权的作价额等于其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投入才能全部进入实收资本)。弥补公司经营亏损,应当先使用公司资产(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仍不够目标,“可以”用资本公积金。主意这里是“可以”,也就是说资本公积金如果股东不同意,不能用于公司经营亏损,为什么?因为股东多缴纳的那部分钱,本质比公司经营留存的盈余公积金(法定或任意)更象是股东自己的资产。所以法律上资本公积金的归属,按照出资当时约定处理,看这部分钱究竟是股权投资款、借款或资本公积,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证明则就是“资本公积”。对此公司的使用是劣后与盈余公积的,在使用程序上不能公司决定(董事会决定),必须股东会决定(但这里有个问题,部分股东溢价可以吗?如果这样这部分公积金能由全体股东决定吗?)。在实物中,溢价计入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将按照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计入各股东净资产当中,使得其他股东的净资产增加了。对于溢价增资的利益输送,因原股东并未取得现金所得,不应当在增资环节课税;因净资产份额增加带来的分红,在分红阶段自然应当全额课征股息红利所得税。而原股东作股权转让时,由于股权的计税基础仍为不包含资本公积金部分的注册资本,并未调整到含有资本公积的资本,故股权转让环节,所得额仍然是转让价款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股权转让对公司无影响】增资多认缴的利益输送全额计入所得课税,不会导致国家税收利益的减损。从实践来看,我国对溢价增资的利益输送也没有出台课税政策。税务机关仍可能作出纳税调整。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认定其他股东实际支配的款项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分红,由股东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认定增资人构成先平价增资,再股权转让,由增资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想低于注册资本买,买的便宜,在目标公司股权作价额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下,按照等价原则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额出资额就会小于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应当缴付的出资额这既不符合公司资本充实的原则,也无法通过增资验资。这时候要不公司先减资,要不股东以低于股权注册资本价折价卖给收购者,收购者收购后可再增资注入资金(按注册资本比例向目标公司增资),从而使增资后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比例与各方投入的权益相匹配。实践中,如果原股东试图将部分股权变现,但因每股净资产价值太高,直接转让会产生较高的所得税负担,就可能选择先通过折价增资的方式引入新股东,稀释原股东的股权价值,而后再作转让。如此操作,可能实现低价、平价甚至亏损转让的效果。而新股东据此获得的利益输送,还会通过签订代持股协议等其他手段,转付给原股东。目前,我国对折价增资的利益输送也没有出台课税政策,此外,由于按净资产价值核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的第一顺位股权收入核定方法故税务机关也很难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为由对交易价格作出重新核定。

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仅仅是公司所有者权益内部变化,股东并未实际实现所得,不应征税,且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公司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法人股东税务上是不需要确认收入的,其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在对赌实务中,【股份回购(担保增信)—公司必须完成减资程序,有效,除非有其他无效事由(抽逃出资)】【金钱补偿—未完成利润分配程序(有利润+有决议),驳回请求】业绩补偿(差额补足)本质是对股权对价的重新估值(业绩补偿本质:分红、重新估值对价、违约金?法律上认为差额补足、到期回购是“保证”或“债务加入”)【约定入股无法完成目标,回购或业绩补偿----担保?性质:股权对价重新作价。利润补偿---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股不变);(会计)融资行为(高价)—无偿赠与(营业外收入)】现金补偿本质就是估值调整--,既然是估值股价最低为零,不能为负。所以即便公司净利润为负数,业绩补偿时净利润以零计算?股权补偿:把留存利润折算成“股权”定向增发—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履行利润分配程序。折算股权价值也不应超过资本金股权为限。【业绩补偿是否纳税?1.看这种盈余公积是否已经计入股本转让价格中,以股价和净资产比较决定是否作为征税收入。资本公积不计入股本转让价格中,那是公司资产,除非转增股本再转让。2.也有认为可视为对最初受让股权定价进行调整,那收到利润补偿当年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业绩补偿多出那部分可视为当初投资成本的退回。但这种成本退回构成“抽逃出资”吗?抽逃出资(不能以资本公积补股权权利—这是公司的钱。公积金转增资本—资本公积是股东多交的钱(溢价)、是公司的钱,这种钱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是保护全体股东利益,不能用这个钱补偿对赌者(抽逃出资)----但可以转增股东(平均)【股改-本质是净资产再投资】)。《法律规定》只能以留存利润进行金钱补偿(否则抽逃出资)---但必须完成利润分配程序+决议,否则驳回请求(可见采第一种解释,认为收入,但司法解释文件仅仅解决法律纠纷,不解决纳税“税收法定”。)【重新估值不等于退股】。【利润分配可否给予特定股权优先,可以看章程如何约定。】

(3)授权资本制: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减资:现在公司法在52条设立了“未按照足额缴纳出资”或出资不实股东,公司董事会可做出失权处理,这部分股权要不转让,要不减资注销,否则六个月未完成则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这个规定,转让可内、外转让,董事会除权,但其他股东承担补足责任?】按照公司法第224条,公司减资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减少出资额(对于非按照出资比例或定向减资,必须“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份公司拟章程规定,或法律另有规定”),那么这种情况是否为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就一个股东减少,应当“全体股东决定”。公司法第二种特殊减资,就是第225条规定,以减资弥补亏损,这种情况下,减资部分不能向股东分配且法律规定在减资弥补亏损后,盈余公积必须累计到注册资本50%后才能再分配利润【这种情况,必须股东会决定,减资按照2/3特别多数决处理,因为是所有股东事情,无需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第三种特别减资就是公司为减资特别回购公司股份(公司法第162条),这种情况必须股东会决定(2/3)且六十日注销,对于为什么减资(实务中可能多数为对赌失败,公司需要履行股份回购的承诺)。根据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子公司独立性和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析:公司只有“子公司”“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分公司概念,另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称为关联关系)。“那么这里的“子公司”是否包括孙公司?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说,从法人独立性似乎不用说,但从实际上却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孙公司”,理由三:1.从公司法规定的对“全资子公司”要求提供股东可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知情权规定,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代表诉讼规定看,这里的代表既然能穿透一级,“全资”而言就能穿透多级。2.基于“产权”的概念,国有资产中“控制”“控股”的概念都是穿透的,子公司为控股、控制,则其孙公司控股以上、控制以上都属于控股、控制公司。3,财务《合并报表》准则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十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交叉持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2)回购股份。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回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解析:现有公司法对于回购股权,建立四种方式:第一就是公司主动回购权(162条);第二就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89、161条)。第三就是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用,其他股东享有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回购权利。第四就是公司合并,如果合并方持有被合并公司90%以上股权,则该被合并公司其他股东可要求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对此,被合并公司不用决议同意被收购,只要董事会决定就行;如果收购方支付对价不超收购公司净资产10%,不用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就可)。
3)为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提到财务资助。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 (但是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为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且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司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三条第二款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对资金需求的损失?】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1.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名称如果更名,必须变更登记,否则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股东出资,在法律上属于公司财产。但在财务上,股东出资并不一定在公司记账,一般记载“应收股东投资款”或“实收资本”。对公司拟损失,设立时股东对此出资补正承担连带责任。

六、工商登记事项、公示事项、章程记载事项关系

1.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营业执照记载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一般也含股东名)】这些内容,工商登记机关主动在信息系统公示,具有信赖利益。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这些事项发生变更,先变更登记再换发营业执照。

(1)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公司类型、营业期限也时登记内容。工商档案中要有申请材料还包括还要提交董事、监事、经理名称和证明材料,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等【我们信赖利益,是信赖法定登记事项,公示事项,档案材料记载事项?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负责与登记公示信赖关系?】

(2)如果变更登记完成,但未换发营业执照。信赖利益以登记为准,或营业执照为准?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登记公示是信赖,那个效力更高?

(3)公司名称登记的侵权纠纷?

【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应当”这种规定,如果属于限制权利,以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虚假出资的行为效力----信合同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六十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要在信息系统公示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章程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事项还包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除载明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载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权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机制等事项。】[第一百四十五条 股份公司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根据类别情况分别载明以下事项: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类别股的表决权数;类别股的转让限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可对需要类别股股东会议特别决议事项范围进行明确。]

解析:我们常说要看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是否有职权,要依赖法律或公司章程,那么我们在判断法律的职权是否有,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或工商登记事项;反之,如果要看章程是否限制,应当看章程,但这里有一个公司提供章程、工商作为申请材料章程那个为准的问题?过于有章程备案一说,现在只是申请材料包括章程,并不构成备案。这时候章程的限制那个为准,应当以公司直接提供为准。

4.股东协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1)如果股东协议对公司成立之后的事情也做了约定,仍然可视为规范各股东之间权利的约定,当然如果这种约定与后来的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不一致,按照最后那个意思为准。

(2)如果股东协议对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职责做出限制,由于该协议只约束股东,所以不构成对第三人约束,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

【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发。如果出资证明书记载,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不一致,显然应当以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自治】。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第一百四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或者股票发行的时间;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发行无面额股的,股票代表的股份数。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还应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6.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冲突,股东名册是公司内部的底册,出资证明是公司的承诺,故自然以出资证明为推定,但公司反正股东名册确实真实的,以股东名册,但要对出资证明书人进行赔偿?】

七、股东设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该条适用于股份公司】

解析:1,股东设立这种连带责任性质法律没有说,如果涉及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等问题是可能有争议。2.以公司名义,公司未注册,甚至未获得预登记,这时候怎么界定?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如借款或委托服务、侵权,第三人可选择设立时股东(是全部吗?)或公司承担。从理论看,应该是全部设立时股东。如果第三人选择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则可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第一百零五条 股份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八、股东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股东出资。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出资方式。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a)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b)第四十九二款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四十八、四十九二款适用于股份公司】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资额及出资期限:为保障出资到位资本充足和维持原则,法律设定几个维度保障措施。

(1)限期缴纳出资义务:第四十七条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资加速到期: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受人人受让出资义务: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发起设立实缴制: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2)募集设立限期缴纳(公司成立前):第九十七-九十八条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逾期缴纳补足义务和损害赔偿义务: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股份公司。【逾期出资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3)出资不足,设立时其他股东连带责任。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连带责任包括,补交出资、对公司损失赔偿。“未按章程规定实际”既包括期限、额度,也包括出资方式,技术出资不出啦,也应该算公司损失。】【第八十八条第二款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第九十九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1.收购股权,要核查出资是否到期,出资是否到位,未到期收购了就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如果到位未到位,则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2.收购人要核查出资中是否显著高估,否则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证明不应当知道则转让人承担。---这个应当知道,是否就是必须资产评估?

(4)董事会核查出资和催缴义务----同样适用股份公司: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a)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除名---同样适用股份公司: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甲)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除名之日,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解析:董事会决定除名,股东会承担补款责任,或者公司持有股权转让?或减资?减资也是股东会决定且非同比例减资,需要全体股东同意,当然可适用224条中“法律另有规定”,按照2/3处理】
(5)出资加速到期: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为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6)资本维持原则---同样适用股份公司: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析:

1.出资不足,公司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三,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设立时其他股东、公司董事会成员(仅仅对未按期出资)中催缴出资不到位负有责任董事。

2.出资不足,股东除名,由董事会决议,且董事会表决按照一般规定1/2即可。除名后,必须转让股份,可以向外边,或其他股东,或者减资。问题一;除名减资,仍需要按照法定减资程序履行【减资必须股东会决议。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减少出资,要减少出资额,并变更股东持股比例,需要工商变更。】问题二:转让,没有接,导致六个月未减资或转出,其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补缴出资,同时变更持股比例,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3.资本充实义务—董事会核查和催缴,但资本维持义务,抽逃出资,则抽逃股东与董事、监视、高管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应当”这种规定,如果属于限制权利,以违反该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认定虚假出资的行为效力----信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1.公司设立工商登记事项只登记“注册资本”,不登记出资额或认缴情况,登记股东名字。公司登记事项未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股东的更名】设立公司必须对提交材料真是、合法有效性负责。

2.股东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出资反思和出资日期,都要写入公司章程,并由股东对章程签字。所以这些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股东要负责,且发生变化必须修改章程。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我们必须建立一个系统观念。

(1)公司损害。根据第22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265条”关联关系界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属于关联关系。”

第一:集团化公司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构成关联公司,母公司或任意一层公司直接决议或间接控制【公司法第21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法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意思表示,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董事高管违法执行职务导致公司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第188条)的连带责任)。----“纵向控制”确立上级股东损害赔偿责任、上级股东控制董事高管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第二:集团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他“与公司无股权关系的其他属于母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其他股东保护:根据第21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90条董事高管违法或违反章程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请求诉讼赔偿。第19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于控股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决议事项,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本质基于同一理念,第89条、161条】

(3)公司债权人(他人利益保护)。根据公司法,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清偿。但是第一: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出现债务到期无法清偿,则公司或已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54条)第二,如果存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性或有限责任,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任意利用的行为,公司股东应当对这个债权人所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作为工具的各个公司(股东控制公司)应当对任一个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股东权利受保护

(一)股东权利证明:

1.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八十六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出资证明—股票。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八十七条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第一百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无面额股股票,要明确股票代表的股份数。】
(1)代持股权: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2)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权(交叉持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3)回购股份。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回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为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提到财务资助。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六十四条 (但是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为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且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权利范畴:第四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股权权利大小。有限公司股权,章程和约定,分红、表决权,章程未约定,则按出资比例行使分红、表决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属于法定权利,公司无权限制,只是要保障优先购买权。【自益权一般未经章程或股东同意,无权限制。但共益权可以限制,一个股东是否有权代表其他股东,必须集体多数决。】

股份公司则实行类别股平等原则,同类别同等权利。【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类别的设定主要围绕自益权分红、表决权、自由转让股权限制。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1)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2)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公司发行次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3)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解析:1,表决权属于兼具自益性和共益性,设置上比较特殊,一方面规定对其中监督权属性的,仍与其他普通股平等,其他普通股有限制,这种股的才可以有限制。另一方面,限制表决权、限制自由转让权,只在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中存在,如果一开始公募设立或从发起设立后转为又公开募集设立,则对新的公募股权不得限制。

1. 分红权。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要遵守先后顺序:分红先弥补亏损,之后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再分配利润。二必须依法决策,分红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必须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只有批准权,股东会直接决定违法(无权决策,属于可撤销或无效?)。但提取任意公积金方案必须股东会决议。】【亏损总额,可暂不弥补;要弥补以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公积金不够弥补,当年利润弥补;弥补仍有剩余利润,才再提当年法定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用以前年度积累法定公积弥补亏损不够,用公司当年利润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否则有可能,股东提出回购请求权,导致公司损失董事要承担责任。)

解析:股东分红和减资一样,都规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但如果不是按照实缴比例或出资比例,则必须“全体股东同意”,也就是不适用2/3特别决。分红承担责任原因:比例+决议程序+弥补亏损前提+额度。
2.剩余财产分配或减资: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解散清算)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析:股东分红和减资一样,都规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但如果不是按照实缴比例或出资比例,则必须“全体股东同意”,也就是不适用2/3特别决。分红承担责任原因:比例+决议程序+弥补亏损前提+额度。这里“法律另有规定”就是董事会决定未出资股东除外后的减资,无需全体同意。
3.表决权。第六十五条 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4.股权转让。有限公司股东可转让股权,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有限制的,其转让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原股东及高管限售期。第一百六十条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解析,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限制?还是特别指的是类别股、限售股?股份公司限制股份自由转让权的类别股,只在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中存在设置类别股,如果一开始公募设立或从发起设立后转为又公开募集设立,则对新的公募股权不得限制。】
(1)自主转让。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第一百五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变更股东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八十四条二款;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析:1.新公司法建立股权对外转让新规则,放弃了其他股东同意要求,改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通知义务和收到通知20日未答复视为放弃”。
(2)司法转让。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继承(通用)。第90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收益权才是。股东死亡,股权资格继承人自动取得?还需要公司确认程序吗?需要公司完成股东名册、工商公示等程序性,但程序性不影响股东资格的自然取得。】
(4)回购请求权: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因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股份公司第161条内容一样,只是规定:1,公开发行股份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因为可用脚投票。2.对合并、分立不能请求回购,因为股份公司人合性很小,只要公司在就应当能保障其权利。但是对于这种情况,公司可以主动回购回购其异议股东股份。(162条公司回购股份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5.知情权:第二百零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第一百一十条 (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6.代表诉讼。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款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优先认股权。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7.提案权:第一一五条二款: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第三款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因上述规定的情形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如果公司不同意收购,什么时候可以起诉公司?侵权行为,按照90日规定吗?】

8.损害赔偿诉讼权:第21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9条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其他公司请求公司合理价格收购股权】;第190条,董事、高管违法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80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按照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影子董事】。第193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十、公司治理结构—三会

(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双层制,分别形式管理、监督职责),或股东会+董事会(单层制,董事会行使管理、监督职责)

(二)三会组织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问题:监事会不能无效或撤销吗?

问题: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一致,关系是什么?电子通信方式,是否只适用与召开会议方式、表决方式?反过来,会议召集方式是否不属于召集程序内涵,也就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

问题:第125条,股份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有限公司董事责任呢?】

问题:国有出资公司的组织明确规定适用公司法,先特别后普遍。但对国有出资公司设立,没有规定是否适用。理论上,作为公司,自然适用公司法设立规定,但设立过程中的公司尚未成立,只是发起人或设立人的责任可由成立后公司承担,所以这时候设立中公司尚未成为公司,所以应当首先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而非《公司法》。第二国有出资公司组织,只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适用与其他国有出资企业(公司),包括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组织按照一般公司组织执行。【《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公司法》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两个:(1)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其他全体股东,股份公司发起人】

(2)党组织:第一百七十条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3)国有独资公司无股东会。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4)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必须半数以上外部董事,且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其指定。且必须有职工董事。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是否必须这么干,相比较没有“可以”两个字?】

(6)内部机构。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第一百七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类型

统一规定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会议召开


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会议召集方式

召开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议内容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份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有限公司表决方式

有限公司职权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一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法定职责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召集股东会程序

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公司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召集特别规定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股份公司1%表决权股东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股份公司董事会,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电子,投票、举手】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会议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决方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股份公司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表决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不成立【股份公司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议事方式、表决程序【是否可统称为表决方式】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决议不成立。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决议不成立。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出席会议所持表决1/2以上】

(2)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意思。另外,发行类别股的股份公司,对此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除应当此款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减资,2/3,但如果不按实缴比例,或定向分红减资,必须全体股东同意。股份公司必须章程有规定,否则必须股东会全体决议或修改章程。其中“未按期出资,董事会除名,导致减资,无需股东会全体另行决定。这属于“法律另有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原则有股东会决定。但如果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已经明确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范围内可决定发行股份,则在授权范围由董事会决定发行,且现金出资的,对此董事会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股份公司可回购本公司股份:(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股份公司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组成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事会职权:(2)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3)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4)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发起大会特别规定


股份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但(1)成立大会对应表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1)成立大会对应表决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对外效力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会议组成


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人数未限定。
董事由股东会决议选举更换。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

监视会成员由股东会决议选举更换。

董事长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职工董事



1.(有限公司拟、股份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 (有限公司拟、股份公司)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 (有限公司拟、股份公司)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1.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会议机构特别规定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个股东得到股份公司同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1.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 (有限公司拟、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有独资公司没有“可以”两个字,是否就不设监事会啦?】

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

(1)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任期



(有限公司拟、股份公司)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1)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2)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机构法定职权


股东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现有涉及,该两个方案必须董事提出,这是法定职权,股东会只能审批通过,不能直接股东会决定。另外,提取任意公积金方案必须股东会决议。】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减资弥补亏损,股东会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转换债券,可股东会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因(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即便进入解散清算程序,但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修改公司章程;【许多情况无需修改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依照本法转让股权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如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为公司利益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已经明确授权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在董事之外,选定人员为清算组成员,必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制订清算方案,、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有限公司拟、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原则有股东会决定。但如果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已经明确授权董事会在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范围内可决定发行股份,则在授权范围由董事会决定发行,且现金出资的,对此董事会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第一百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股份公司可回购本公司股份:(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因此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为公司利益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已经明确授权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必须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必须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对上述三项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第三款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会议次数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未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股份公司特别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成立大会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




股份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监事;
(四)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五)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
(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第十一、法定代表人规范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扩展了法定代表人担任人范围,“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不具有董事经理身份自动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辞任之人30日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由于法定代表人具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任,如果法定代表人记载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事项中,故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且办理工商变更,变更申请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并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只规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具体申请登记时才确定一个具体自然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这样就不用修改章程。现有公司法并未要求法定代表人人名必须写入章程。】

公司登记事项未登记或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必须更名】

(一)法定代表人职权: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执行职务”【以公司名义从事行为,“法律后果”公司承担(这个后果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执行职务(即便以自己名义),民事责任公司承担(造成他人损害)[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看执行职务是否真正符合公司内部对其授权,虽然这种授权限制在民事上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抗辩,因为任何人包括公司不能因为某人犯罪而受到损害时,作为受害人反而要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显然不属于职权范围,如果以个人名义显然不构成公司责任,以公司名义签订+个人签名,或以公司名义签订+公司印章,这个时候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无获益,法院高度盖然性认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或相对人员就订立合同、履行做出陈述或证据,拒绝回答或不合理,可认为恶意串通事实成立】。

(1)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未超越权限(包括法定权限+公司内部限制),即便法定代表人使用非备案印章或伪造公司印章,行为仍然对公司有效(因为印章管理只是风险管控方式,对方无力审查,认定有效不影响印章管理规范目的的实现,可通追究法定代表人过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实现法律规制的目的,不需要用否定行为效力在规制,这与印章管理制度目的不一致且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公平。)------------适用于工作人员;可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事项必须由公司权力机构或决策机构决议的,或执行机构决定的,法定代表人未获授权+以公司名义行为,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只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对对方损失);另外,如果相对人进行了审查+构成表见代表,仍有效。在这个问题上,如何看待国资委一些监管规定,如果作为法律、行政法规,则看其规制的目的是什么,如果规制的目的不在对行为的效力(如主体、标的、意思表示公允公平的限定),而是为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风险管理,本质等同公司内部控制,相对人应该无义务审查或无能力审查,如果认定无效由相对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妥当,即便该行为导致公司、行为人承担行政、刑事责任也一样。另外,如果公司本对法定代表人行为所欠缺条件可以补正,但以国资委规定为由不不补正,此行为有悖诚实信用的,认定有效更符合公平诚信原则。另外,还有签到完成后,不想履行,以一个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必须做到的要求不能做到为由,要求认定行为无效的,不行,不能履行正是证明当初考虑不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行为结果只是损损害其他第三人合法利益或国家利益而被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但不影响双方利益,即便由此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也不影响公司与相对人之间合同效力,只是这种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投资、担保,法律规定必须董事会、股东会决策。举轻明重,借款也一样。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股东会决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表决,出席的其他股东1/2通过)。(b)违反公司法法定担保决议程序,越权担保,看是否相对人善意,分别对公司发生效力或不发效力。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是否有权。相对人只要证明进行了对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就构成善意,公司可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伪造或变造作为抗辩。(对全资子公司经营担保,2/3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除外,但上市公司不适用这个推定规制)。【相对人可另行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吗?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c)上市公司,相对人要审查公平披露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告,审查即有效,否则上市公司可主张不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未披露,按照一般公司规制审查决议。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担保合同适用该规制。(d)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公司不能主张违法公司法决议规定,自动有效,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导致公司亏损不能清偿债务,股东连带责任。(e)分公司以分公司名义担保+未公司决议,一般无效;但相对人能证明自己不知道未经公司决议除外。

(3)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自己签名(无公司印章)+未超越权限,相对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法定代表人具有职权,则对公司有效,-------适用于工作人员;可表见代表、表见代理。

(4)行为事项不违法,但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对代表权有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主张有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可举证证明相对人“非善意”“或知道应当知道该限制”抗辩。【相对人可另行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吗?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不成立,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5)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工作人员包括股东、董事含董事长、监视、经理含总经理及部门工作人员,他们的职权来自于授权或职务代理权)认定,第一包括超越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分别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定代表人法定权利;第二未超越法定职权,但公司内部有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公司可局长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限制作为抗辩。----

(6)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即便未法定代表人签字,相对人只要证明法定代表或工作人职权范围内,则有效。----可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

(7)法律对于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有特别规定的,未审查这个,显然构成过错,不构成善意。如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财务票据必须财务章,必须预留印鉴验证。

第十二、股东、董监高守法、忠实勤勉义务、赔偿责任

(一)公司股东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4)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股企业任职回避,参股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或“国有企业及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在参股企业兼职,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跨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证监会40号令)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他们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大股东】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们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上市公司高管】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及其该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集团成员企业--法人股东董监高】

4. 上述“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法人】

5.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大股东或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和自然人。

(二)董监高责任

《公司法》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章程对其具有约束力,包括法定代表人】。

【公司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第一百七十七条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一、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下来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或公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3)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亲友任职的单位,属于亲友经营管理单位吗?是]

“亲友”界定:

(1)刑法上的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以及同胞兄弟姊妹

(2) 《民法典》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近亲属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姊妹。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3)商法中“关联人”:公司层面主要从“公司股东控制及内部人控制”规范;会计制度主要从“母子控制关系、兄弟关系”和“该企业及大股东和其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联人”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4)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本罪名的 “亲友”主要应界定为以下三类人员:亲人,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儿女姻亲等;情人、身边工作人员等特定关系人;具有利益关联的朋友。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但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

(a)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对该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b)特定关系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对该特定关系人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c)特定关系人未参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行为,或者对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不知情,仅仅是奉命收受财物的,因不具有在为他人谋利方面的意思联络,该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5)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6)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可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或未经公司依法决议通过,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修正案十二扩大到民企】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国有企业,不得违规兼职取酬、从事营利活动、投资证券。未经出资人同意,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贿赂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答: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2)受贿人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

(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也包括谋取利益的程序不正当。对于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要注意结合有无违反条件、程序规定,是否对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造成实际影响等具体认定,不能直接根据行贿、受贿事实认定谋取竞争优势。

【行贿—谋求不正当利益;受贿—为他人谋求利益。为结款,给与资金回扣,不构成行贿,但构成受贿;斡旋受贿罪增加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构成要件(第388条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轻于第385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修正案十二扩展到民企】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勤勉义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结合25、26、27会议无效、不成立、撤销,可拓展适用与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依法回购股份,必须依法决议并处置。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依法决议且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清算义务:第二百三十二、233条 依法解散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依法组织公司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债权人、公司僵局10%股东?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要遵守先后顺序:分红先弥补亏损,之后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再分配利润。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二必须依法决策,分红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必须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会只有批准权,股东会直接决定违法(无权决策,属于可撤销或无效?)。但提取任意公积金方案必须股东会决议。】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否则有可能,股东提出回购请求权,导致公司损失董事要承担责任。)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1.原因,可弥补亏损减资;2,程序,通知债权人(减资弥补亏损不用通知债权人,只要信息系统公示即可),3决定,必须股东会决议;4.减资款分配必须符合规定】,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也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董事高管责任:(1)董监高履行职务违法,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他人利益(包括债权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赔偿,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诉讼(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侵权责任),给他人(包括债权人)损失(按照董监高职务代理的即便原则确定责任),原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董事高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包括超职务的个人赔偿责任,也包括公司追偿责任。)(2)根据189、190、191条。当然如果董监高行为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且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则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该董事、高管连带责任。或者公司控股股东或实控人本质是“影子董事(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则对公司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实际即董事身份,第180条)。(3)另外,如果董监高直接或利用“关联关系”(即他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损害公司利益。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当然董监高对于关联关系人“与公司交易或签合同”应当履行关联关系报告义务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但对于“其他履行职责”无报告义务。】

职务类

失职(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

职责授权: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法定权力许可、无法律依据、或不依法律程序等。

不按规定履职(依法负有义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滥用权利(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不应公开(泄露)

泄漏报道不应公开的安全信息罪;泄漏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违反国家规定,隐瞒不予申报)

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益或“非法”利益)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罪】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占有类

【贪污、职权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权益归属

第十二、公司解散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四十九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第十七条第三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一)公示解散信息。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组清算组。第二百三十二条 除外合并分立外,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依法组织公司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股东、债权人、公司僵局10%股东?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资产清理。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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