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公司法出台后,重大变化之一是更加突出了董事会的地位,董事会的权利更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董事会在日常管理中地位更加突出。新公司法删除了股东会原来所具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两项职权,把“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这项权利完全赋予了董事会。之前法律规定股东会具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权利,而董事会具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权利,但这两项权利到底有什么区别,实践中不是很明确,也不容易把握,现在彻底把这项权利从股东会的权利中删除了,完全给了董事会。从整个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表述中可以看出,股东会基本上不再参与公司的管理,只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这使董事会在日常管理中具有更大的自主性。 二是董事会可以行使股东会的授予的职权。也就是说,即使是股东会的职权,如果经股东会同意,也可以交由董事会来行使;这使董事会在行使职权上会更加便捷,更容易对市场的变化作出及时的应对。 三是增加了董事的监督职权。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完全可以取代监事会。董事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中,参与公司的管理更多,对公司更加了解,监督的力度会更大,更容易发挥监督的作用。 在面对公司法的这些重大变化,对股东来说,要高度重视董事会的作用,尽可能的成立董事会,并委派自己的人担任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监督公司的日常管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了解公司,管理好自己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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