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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15个危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书洋康乐 2024-01-04 发布于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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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是公民和法人长途跋涉的脚印

每日前进30里,祝阅读愉快

本文来源于

辽宁生态环境、河南环境、广西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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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某船舶工程公司涉嫌将危废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案

2.本溪市某供暖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3.葫芦岛市李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4.焦作市冯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5.焦作市张某等三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案

6.濮阳市陈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7.漯河市王某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8.新乡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案

9.郑州市孙某某、邓某等六人利用废煤焦油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10.郑州市闫某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11.焦作市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12.焦作市侯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13.商丘市张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14.玉林市温某某等23人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15.贺州市钟某某等3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详情如下。

1.大连某船舶工程公司涉嫌将危废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为了节约生产成本,该公司将产生的酸碱废液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汪某平、谢某田处理,二人将60余吨的酸碱废液直接倾倒。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0条第3款规定。2023年6月25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和第7条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同日立案,目前涉案当事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正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启示意义

该企业采用暗地里私自转移、处置的办法,将60吨危废委托给无资质的个人进行倾倒处置。此案时间跨度长,涉及危废量大,手段隐蔽,影响较大。此案件具有典型性代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深刻认识到无资质收集、处置危废,污染环境的严重性,要做到合法、合规经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加强企业现场实际生产情况的排查工作,杜绝类似弄虚作假、瞒报、偷排危险废物产生量等恶劣情况的发生。

2.本溪某供暖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3日,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本溪满族自治县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某供暖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贮存塑料垃圾颗粒,并将化工原料在锅炉内与煤炭掺兑燃烧,味道刺鼻”。

接到该投诉问题后,本溪县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执法人员对投诉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两处不同地点堆放着共约120吨的不明性质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存在涉嫌燃烧不明性质固体废物的行为。

本溪县生态环境分局将检查情况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汇报,同时向县公安局进行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第一时间调派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再次发现两处堆放场所,堆放总量共计2000余吨。经公安部门溯源调查,发现固体废物是从营口港运至本溪县区域内,固体废物共计82个集装箱。

涉案人供述,2022年11月份本溪某供暖有限公司利用供暖锅炉焚烧50余吨固体废物。          

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固体废物进行鉴定,结果为该固体废物中含电路板碎片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第1款之规定。2023年6月,本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交本溪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现已刑拘3人,本溪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犯罪案件,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会同公安联合办案。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控制案发地,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工作,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相互配合,打出“组合拳”,快速查处侦办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风险。

3.葫芦岛李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30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龙港区北港街道笊笠头村有人倾倒固体废物,现场有强烈刺激性气味。

龙港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龙港区北港街道笊笠头村滨海公路护坡西侧20米处,有约100余个盛装灰白色粉沫状固体废物的塑料编织袋,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随意堆放,现场有明显刺激性气味。

因现场未发现倾倒人,龙港分局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和龙港区政府报告,同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将涉案固体废物安全转运至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暂存。

经称量现场倾倒固体废物3.86吨,沾染固体废物的土壤30余吨。为尽快查明案情,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对现有事实和证据认真分析研判,合理分工由公安机关查找倾倒嫌疑人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固体废物开展危险废物性质鉴定。

经公安局侦查,倾倒现场固体废物为盘锦市盘山县高升镇南关村某沥青厂院内炼油加工点石油加工过程中吸附过油料杂质的活性白土和过滤砂。

2023年9月30日,李某驾驶轻卡货车从该加工点将涉案固体废物运输至倾倒地点违法倾倒。根据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此类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李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9条之规定。2023年10月14日,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龙港分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启示

本案涉案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公路护坡上,环境风险大,群众反映强烈。龙港分局于案情发现当日即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向上级报告组织应急处理人员赴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应急处置相关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转运、贮存、无害化处置,尽可能将环境影响、危害后果降到最低,防止了污染物的扩散。另一方面联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启动联动办案,充分发挥两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迅速破案,化解群众恐慌心理,将环境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4.焦作市冯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2年8月18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中站分局会同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焦作市某公司3号仓库进行调查。

经调查,2022年8月,冯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自己租赁的3号仓库内使用他人提供的机器设备,雇佣工人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非法从事再生铅生产活动。

经现场勘验检查,冯某某非法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8.7793吨。经鉴定,存放在该仓库吨包内的固体物质含有砷、锑、镉、铅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该仓库内东侧两个坑内的液体物质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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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冯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11月30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7月21日,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没收违法所得41000元,并处罚金10000元。

5.焦作市张某等三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3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山阳区发现数处固体废物倾倒点,倾倒的固体废物物质相似,现场有酸臭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

经调查,2022年3月以来,张某在武陟县某村自家厂房利用含重金属铬的蓝湿皮边角料提炼生产工业明胶,提炼过滤产生大量的皮料废渣,皮料废渣外观呈淤泥状、蓝黑色,并伴恶臭。

2022年11月底,张某经人介绍结识冯某某,在明知冯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以每车2800元的价格让冯某某处理皮料废渣。

冯某某又找到郑某,以每车500-600元不等的价格让郑某帮助处理皮料废渣。经统计、鉴定,张某等三人共计倾倒含重金属物质的危险废物400余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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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2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8月18日,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6.濮阳市陈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清丰县某处闲置空院有刺鼻性气味,院内井口溢出黄色泡沫状物质。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院所属某公司采油厂,现场井口溢出黄色泡沫状物质,异味刺鼻,井口旁停放一辆罐车,罐车内存放40余吨不明液体。经检测,罐车及井内液体均为强酸。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罐车车主陈某某夜间将罐车内存放的强酸物质倾倒在井内,污染周边土壤约20.44吨。经鉴定,罐车及井内液体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中标准限值,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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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陈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26日,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已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四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过程中。

7.漯河市王某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王某经营的金属加工厂检查时发现,王某在该厂内使用电镀工艺加工金属制品,并将产生的6.08吨清洗废酸水擅自倾倒至厂区堆放的石子上,并流至厂区院内,现场未安装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经检测,王某车间内浸泡池、镀锌池、钝化池、池北侧塑料桶内等处的液体均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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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5月16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8.新乡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对河南牧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2023年2月13日,该公司王某在清理污水处理站时,擅自将清理出的污泥堆放在北墙外另一停产厂区的道路上,经称重,现场污泥共计24.1325吨。

同时,该公司噻虫氨生产线成品包装车间内存放有蒸馏残渣及废活性炭10.91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该公司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蒸馏及反应残余物、废活性炭均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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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9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第(3)项、第2款的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该公司罚款672914元

9.郑州市孙某某、邓某等六人利用废煤焦油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对新密市某处废煤焦油加工点检查时,发现该加工点安装有石粉罐1台、搅拌机1台、生物质导热油炉1台、废煤焦油熬油锅1个,露天存放约135桶黄褐色粘稠液体,散发刺鼻气味。

经进一步调查,孙某某、邓某等六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出资建设了该加工点,利用废煤焦油、石粉等原料加工防水材料。经鉴定,该加工点使用的废煤焦油原料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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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孙某某、邓某等六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8月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孙某某、邓某等六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郑州市闫某某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会同公安机关,对某处废弃蓄水池内存在的疑似废铝灰物质的来源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闫某某于10月21日将50余吨废铝灰倾倒在该废弃的蓄水池内,后得知有警车出现在倾倒点,又于10月25日凌晨将倾倒的部分废铝灰用挖掘机挖出,二次倾倒在附近的某村,并使用黄土进行混合和覆盖。经鉴定,除二次倾倒点部分样品被黄土混合破坏外,闫某某倾倒的废铝灰均具有浸出毒性,属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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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闫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3月18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巩义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闫某某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11.焦作市张某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5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在对沁阳市北山生态保护区巡查时,发现一空院内堆放有100多个塑料桶,桶内不明液体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院内陆面及排水沟遗撒有多处液态物质,现场使用PH 试纸对院内陆表液体进行测试,PH试纸呈红色(PH≦1)。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自2021年起,张某某从外地购进硅氟酸、碳酸钙粉、石英砂粉,利用搅拌池混合搅拌后售卖,产生的废液直接排放至西侧未硬化的排水沟及地面。经鉴定,桶内以及地面、排水沟内的不明液体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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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9月1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焦作市侯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温县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侯某某向某村的垃圾坑内填埋了大量的固体废物,并散发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垃圾坑已覆土,用钩机挖开后发现该固体废物为黑灰色粉末状并伴有烟雾冒出,散发刺激性气味。经进一步调查,侯某某等人于2023年2月至3月期间,将4200余吨“铝灰”填埋至其租用的某村垃圾坑内,沾染土壤共计5703.43吨。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及被沾染的包装物、土壤均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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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侯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4月28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温县公安局。温县公安局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侦查,侯某某于2023年6月14日被逮捕。目前,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3.商丘市张某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与商丘市公安局对睢阳区一处无名炼铅厂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厂区南侧厂房内堆放冶炼废渣约5吨,铁渣5吨包;厂区西南角电瓶拆解车间有未拆解的废旧电瓶约50块;西南侧地下收集池内有部分废水;厂区北侧有7吨包废旧电瓶壳。经进一步调查,该炼铅厂由张某于2022年6、7月份建成,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计生产约50余天,主要从事拆解废旧电瓶后冶炼成品铝锭,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地下收集池内。经对该炼铅厂院内及周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厂院内的铅指标超标76.55倍,厂院周边的铅指标超标7.55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涉案的含铅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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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张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3年6月5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包括张某在内的五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玉林市温某某等23人非法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流市民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执法人员立即赴该仓库开展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白色编织袋装灰黑色固体废物约400吨,仓库外路边停靠的8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废物约200多吨。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初步判断上述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第一时间将情况向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和北流市委、市政府汇报,并在北流市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的配合下,对仓库、车辆实施查封扣押,同时安装视频监控、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值守。经调查,上述灰黑色固体废物系梁某1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收取一定的处置费后,经温某某、雷某某、苏某某等中间人介绍,将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昊海工业区一制铝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等地制铝厂产生的铝灰运输至上述地点进行处置。6月25—29日,执法人员对所有涉案铝灰进行了过磅统计,共计677袋,重657.99吨。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结合溯源分析,认定上述灰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经查明,2021年3月至2021年4月,温某某、雷某某以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废物铝灰为目的,共同合谋从李某某等8名铝厂负责人处以每吨200元左右的价格收取铝灰处置费。而后,温某某、雷某某又伙同苏某某、黄某某等6名中间人,联系北流市民乐镇梁某1等7名铝灰接收人。为非法运输铝灰到接收地点,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黎某某通过某货运平台信息员刘付某某发布的铝灰货运信息,多次安排运输司机将铝灰从广东、江西等省份运输到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南宁市良庆区,贵港市港北区、平南县,崇左凭祥市、宁明县等地点,最后交由铝灰接收人进行非法处置、倾倒。另查明,李某某不仅将其设在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昊海工业区内的一间制铝厂产生的480吨铝灰交给温某某非法处置,还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八队非法建设制铝厂,利用铝灰冶炼铝锭。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线索提供给贵港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7月20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线索,在西江农场八分场发现一非法铝灰加工点,现场查获878吨铝灰。调查发现,2021年3月起,当事人邓某某、李某某、梁某2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上线联系危废来源,通过某货运平台雇佣司机,多次从广东省、江西省的多家工厂转运铝灰至贵港市的加工点,经提炼铝锭后销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出动了6个专项工作组共53人,分别赴广东佛山、东莞、肇庆、中山、清远、江门和崇左、南宁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深挖出温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等23名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非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犯罪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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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民乐镇某仓库内存放的袋装铝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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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库外路边停靠的大货车上装有大量袋装铝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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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铝灰被倾倒至陆川县良田镇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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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现场应急防护措施

查处情况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3条第2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梁某1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600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玉林、贵港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2021年12月1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2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邓某某、梁某2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三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22年5月20日,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对温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梁某1、苏某某、黄某某、刘付某某、黎某某等参与非法处置铝灰的2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谢某某等4人另案处理。2022年10月31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温某某等21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以及撤销吴某某缓刑部分的判决。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承担511330.71元的赔偿责任,温某某、梁某1、梁某某在2045322.84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梁某1、李某某等4名一审被告人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2月3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并驳回其余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启示

该案涉及广东6个地市、广西4个地市、江西1个县,具有点多面广的特点,涉案人员形成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部门两法衔接顺畅,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15.贺州市钟某某等3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件简介

2022年4月,贺州市平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驾校训练场内堆放的黑色物体散发出刺激气味。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进行核实,发现平桂区黄田镇某驾校训练场内堆放有几十个编织袋装铝灰(渣),伴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通过摸排、走访周边群众等方式,锁定嫌疑人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

经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钟某某在广东省封开县肇庆市封开县某镇进行铝锭生产,产生大量铝灰(渣)。钟某某明知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为节约成本,以每吨80元至90元的价格交给吴某某、黄某某。

在共同确认好堆放地点后,钟某某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雇车分批将铝灰从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某镇运至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某驾校训练场和八步区莲塘镇某水泥厂内倾倒堆放。

2022年4月,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共谋在训练场内采用挖坑过水的方式进行处理,因铝灰遇水散发大量氨气,被当地群众举报。经称重,2个案发现场查获的铝灰及铝灰与黄泥的混合物共计738.46吨。经鉴别,涉案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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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在平桂区黄田镇某驾校训练场的铝灰(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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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桂区黄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清理打包露天堆放的铝灰(渣)

查处情况

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3条第2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第5条、第6条的规定,2022年6月,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将材料移交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4日,平桂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3年2月9日,平桂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时判令涉案人员连带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运输费、评估费等费用59.7537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件查办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启动“一案双查”,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程序,并加强与检察部门沟通对接,由检察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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